赵传先:各地落实国十条的情况汇总
(2010-05-08 22: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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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传先:各地落实国十条的情况汇总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一是严格执行国发[2010]10号文件关于首套及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的要求,提出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数据等认定第二套住房。二是要求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以及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发放贷款。三是采取临时性措施限定新购房套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定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四是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和个人售房的征税管理。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首次明确提出,个人售房在计征税款时,纳税人不能提供原购房价款相关凭证和其他完整准确税费凭证的,税务部门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查询相关信息资料,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征收方式和应征税款。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一是今年政策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50%以上。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规定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政策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二是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三是加强对住宅项目的协调服务,加快审批速度,促进住宅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和销售,增加有效供应。对加快建设销售和销售、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供地。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是确保完成2010年新开工建设和收购政策性住房13.6万套,占全市住宅新开工套数50%以上,竣工政策性住房4.6万套的工作任务。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加快落实建设计划,力争今年二季度实现供地,三季度全面开工。二是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推动住房保障向租售并举转变。创新方式,扩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购规模。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国有企业、产业园区和社会单位利用闲置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划、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三是实施保障性住房全过程“阳光工程”。加强保障性住房各环节监督管理,实行政策制定公开、建设计划公开、土地供应公开、建设过程公开、资格审核公开、房源分配公开、资金使用公开、后期管理公开、违规查处公开、办事程序公开。
五、加强市场监管。一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二是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管理。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3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是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房屋租赁管理政策,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为,搭建房屋租赁信息平台,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四是2010年5月底前,市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联合专项检查。五是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
另外,也不乏比国家政策更加严厉的条款。比如在调整住房用地供应结构的条款中,规定2010年,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价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2010]14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精神
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 [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精神,遏制房价过快增长,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履行稳定性住房价格职责。
(一)住房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切实遏制房价过快上涨,解决好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是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我市必须坚持住房分配制度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两手抓”针对不同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积极构建多层次住房供应和消费体系,解决不同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努力实现“住有所居”。
(二)全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全面领会国发10号文等一系列政策精神内涵,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坚决贯彻落实。市国土房管局要牵头抓紧制订遏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加强住房保障的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房地产税收和金融政策,坚决遏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市国土房管局金融办要积极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严格落实国家差别化住房金融调控政策,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四)市国土房管局、金融办要根据市场动态和未来调控成效,在房价过快增长势头得不到遏制的情况下,研究采取一定时期内限制购房套数等临时性措施,抑制投机性房需求。
(五)市地税局牵头,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政策,认真做好涉及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调节的各项税收管理工作,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三、多渠道增加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规模,调整供应结构和布局
(六)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规划局等部门,增加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规模。2010 年全市10区计划出让商品房用地5平方公里。
(七)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三旧”办、规划局、合理增加中心城区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进一步改善土地供应布局。2010年计划出让位于中心城区的商品房用地约2平方公里。
(八)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规划局,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的供应,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进一步优化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结构。
(九)市国土房管局要加快完善我市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和销售管理政策,创新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模式,鼓励和规范企业提供符合规划要求的自有存量土地用于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充分发挥限价商品住房对于解决“夹心”阶层住房需求和调节房价作用;要采取措施加快在建未售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建设和销售;要会同市“三旧”办、规划局等部门,抓紧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工作。2010年计划储备供应限价商品住房用地40公顷以上,建成后可供应限价商品住房约1万套。
(十)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规划局、城乡建设委等部门配合,全面清理已出让的住房建设用地,对其中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项目,合理制订动工,竣工和销售期限,约束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开发建设和销售,加快形成商品住房的实际供应。
(十一)市国土房管局、出租屋管理办要推动存量商品住房网上放盘、网上交易、构建安全、便捷、信息对称的存量商品住房销售和租赁平台,促进存量商品住房资源流转,培育和壮大住房二、三级市场,进一步构建均衡发展、结构合理的住房一、二、三级市场。
(十二)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的行政许可,简化办事流程,缩短项目审批办理时间、市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城乡建设委等部门要加强衔接合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并联错作审批平台,提高行政服务办事效率。
五、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十三)市国土房管局和市住房保障办要在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2008年调查在册全市77177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任务,其中在2010年底前,完成目标任务85%。
(十四)市国土房管局和市住房保障办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和安排建设用地,在2010年动工新建建筑面积300万平方米、4万套的保障性住房,其中廉租房150万平方米、2、3万套;经济适用住房和经济租赁住房150万平方米、1.7万套。
市财政局要确保落实2010年12亿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市物价局要及时向市住房保障办提供价格政策指导,有效控制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成本。
(十五)市住房保障办要继续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用地储备工作,2010年计划储备保障性住房用地3平方公里。规范、鼓励、引导、存量建设用地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十六)市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城乡建设委等部门要简化保障性住房的行政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确保纳入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在年内动工建设,确保列入2010年储备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年内完成选址、预审、报批、等前期工作。
(十七)市住房保障办就要抓紧完善廉租房保障政策,扩大廉租房保障范围,将廉租房保障收入线标准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680元以下提高到9600元以下。要进一步完善租售并举的住房保障和供应政策,要继续实施廉租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基础上,出经济租赁住房政策,有效解决低收入“夹心层”住房困难,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
六、加大力度完善城市周边区域公共服务配套,合理引导性住房消费。
(十八)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等部门,要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完善配套、成片开发、加快完善城市新区居住小区和居住储备用地的交通、教育、医疗、商业、供水、供电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引导市民住房消费由中心城区向周边区域疏解。
七、加大市场监督力度,维护房地产市场良好秩序。
(十九)市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和市城乡建设委,要加快建立健全跨部门批后监督机制,严格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市国土房管局要采取经济手段增大闲置、囤积土地的成本,严格按照《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严厉查处未依期限动工、竣工和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禁止存在闲置土地,炒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关联企业通过土地市场新购置土地,及时通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炒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市金融办和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加快建立健全与金融监管部门、商业银行、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及时掌握房地产金融动态、积极协助商业银行和证券监管部门,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以及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的管理。
(二十一)市国土房管局、工商局、物价局、城乡建设委等部门,要加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厉查处哄抬房价,捂盘惜售、发布虚假广告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在继续执行新建商品房预售款全额全程监控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入推进存量商品房交易资金监控工作,拓展监控范围,完善监督手段,保证交易资金安全。
(二十二)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物价局要加强商品住房价格和销售监管,开发企业应根据开发项目建设进度制订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申办预售许可时应依法将预售方案送市国土房管局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的价格,按照“一套房一标价”方式在销售场所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已销售房屋和每套房屋实际成交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场所予以明确标示。
八、加强房地产市场分析,提示市场风险,营造正面、积极的舆论导向。
(二十三)市国土房管局、统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及时披露市场供需情况及风险预警信息。
(二十四)市国土房管局要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信息公开力度、定期公布土地供应、限价商品住房及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稳定市场预期。
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