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传先:律师观点:如何正确看待“倒地”问题
背景
11月1日,在新浪乐居联合央视《经济半小时》节目的采访时,潘石屹称,中国有一批房地产开发商从来不盖房子,就是“倒土地”。而这些公司的数量大概占三分之一。潘石屹甚至在其博客中称“我的老家甘肃的农民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养鸡的不如倒蛋的”。现在中国房地产行业,建房子的不如囤地的,倒地的。”作为一个在中国房地产颇有影响力的“大腕”,在央视这样的重量级媒体,说出这样的话语,很值得商榷。那么,如何正确看待房地产商的“倒地”呢?
一、“倒地”并不是法律绝对禁止的。
好象现在我们一说“倒地”,就好象是一种十恶不赦的罪行,就应该老鼠过街,人从喊打。这确实是一种对“倒地”很深的误解。“倒地”的法律术语应该叫“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由以上法条可见,“倒地”并不是法律所完全禁止的,在一定条件下“倒地”是合法的。只要开发商按照出让合同的规定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和利用土地,就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
二、在法律的框架内“倒地”赚钱,是一种商业智慧。
如果我们将“倒地”看做是一种不务正业的行为,如果我们认为,开发商拿到土地后就只能走开发一条路,不允许有“倒地”的行为,那么,我们的思想就变得很狭隘。相反,我们应该认为,
在法律的框架内“倒地”赚钱,是一种商业智慧。它既不违法,也不损人利已,为什么要唾骂呢?在法制社会里,我们连这种法律思维都没有,那我们就还谈什么将中国建成法制社会呢?
三、“倒地”行为有长期存在的必要。其好处如下:
1、“倒地”有利于加强土地使用权的流通性。
房地产开发是一个高风险、高投入、长周期的行业。在开发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项目停滞不前的项目。如果禁止“倒地”,这些项目只有一个下场“死”。而如果允许“倒地”,这些项目就会活过来。这就提高了土地的使用效率。
2、“倒地”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有些公司可能在“倒地”上有专长,它有自己的“倒地专家组、智囊团”,那就让它发挥它的特长。而有的公司却有很好的品牌,拿到二手地后,利用他们的强项后,可以将地块的价值发挥到极至。这也是优势互补,何乐而不为呢?市场经济不就是要求资源得到最优的配置吗?我们不是在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吗?可是我们的思维呢?却还停顿在计划经济的阶段!
四、试问潘石屹两句话:
1、“倒地”公司占全国的三分之一,这个三分之一从何而来?这句话完全是凭空而来。试问谁做的统计?
2、你认为“养鸡的不如倒蛋的”,数据从何而来?万科是养鸡的还是倒蛋的?很显然,万科是养鸡的。可万科却是地产老大。试问,今年前二十名的上市企业,有哪一个是靠“倒地”排在前面的?没有一个嘛!你的言论根本占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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