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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传先: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无法可依

(2009-10-22 23:05:33)
标签:

房地产

研究

赵传先

法律

杂谈

赵传先: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无法律依据

 

      据悉,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拟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并对试点目标原则、职工权益保障、资金使用方向、贷款风险防范、工程建设质量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但该规定的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住房公积金存在的法律基础。

 

    2002年3月,国务院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该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方式、所有人、管理、提取、监督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它是目前住房公积金存在的法律基础。在对此条例对出变更之前,所有关于公积金的一切行为均应以该条例为准。

 

    二、《实施意见》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抵触

 

    依《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的规定,有权使用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主体有严格限制,对其用途也有严格限制。其中对公积金本金有贷款权的只有缴存公积金的个人。对于涉及保障房建设的只有29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需要注意的是,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补充资金的只能是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条例》并未赋予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公积金的本金有贷款权。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性质上它属于行政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在效力上它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规章的效力。而近日七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行政规章。二者之间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按立法法的规定,当下位法与下位法的规定相抵触时,以上位法为准。

 

    综上,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无法律依据。

 

    三、抓紧立法,让公积金支持保障房的建设有法可依

 

    让公积金参与到保障房的建设中来,应该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但一个法制国家,将好事办好,还是要依法。因此,建议采用下列二种方法任一方法:

 

    1、修改《条例》,让公积金支持保障房的建设有法可依。

 

    2、提高《实施意见》的法律效力,以《条例》的形式提高到行政法规的层面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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