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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面临萎缩压力——评三部委236号文

(2014-09-14 11:17:26)
标签:

杂谈

(特别提示: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而与所供职单位无关)

事件:

9月12日晚,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即银监办发[2014]236号文。以下简称236号文(全文附后)。

评论:

1、236号文本意在降低融资成本

236号文主要是为执行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部署。发文的直接意图约束存款的月末、季末“冲时点”,避免为拉存款而导致银行负债成本提高,通过抑制银行资金来源成本的上升进而达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目的。

2、信贷融资可能进一步萎缩

银行存款月末、季末“冲时点”,理论上分析可能出于两大原因:一是银行争规模、争排名;二是银行迫于贷存比压力,为满足信贷投放需要而不得不“存款立行”。前者指向“面子”(同业排名),后者指向里子(利润)。在更多的存款就需要付出更高成本的情况下,在银行保持一定的盈利日益困难的情况下,到底是“面子”在“冲时点”中起了主导作用,还是“里子”起了主导作用呢?236号文显然认为完全是“面子”导致的。比如,文中第一条就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不得设定单纯以存款市场份额或排名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通篇居然未见“贷存比”这个词的影子。

然而,真的是“面子”这唯一因素导致了“冲时点”吗?在无法得到公开的日均数据的情况下,我们选择存款月度之间的环比波动作为观测指标(中国银行业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管指标都是季度指标,特别是在2011年首次提出日均贷存比要求及其之前,这意味着,如果迫于存贷比压力,至少季末月份的存款就会剧烈波动),观察图表1提供的资料, 结果显示:凡是存款月环比波动超过3%的月份,都是银行业全行业的贷存比突然剧烈上升或逼近68%的月份(这意味着一些单个银行的贷存比可能更高)。比如,2009年第二季度是贷存比大幅上升导致了存款的月环比变动超过3%,而2003年初、2008年上半年、2011年上半年和2012年之后,就都是贷存比逼近甚至超过68%导致存款的月环比变动超过了3%。

信贷面临萎缩压力——评三部委236号文

更加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争规模、争排名的现象一直都存在,甚至在前几年力求获得IPO门票时还更加强烈,但总体上,2011年之前,存款的月环比波动超过3%的月份却相当少见,由此可见,单纯的撑规模并不足以导致存款如此剧烈的波动,而更重要的是因为那时的贷存比总体上并不紧张(2003的贷存比虽然很高,但在2003-2005年间总体上是迅速下降的)。而2011年及其之后,存款的月环比波动比过去更加频繁,发展到了2014年,几乎每个季末月份存款的变动都超过了3%。这是因为,由于当年“四万亿”刺激下的贷款大规模投放,到了2009年下半年已有全国性银行的贷存比无法支撑信贷的继续投放,以至于银监会当时不得不临时允许全国性的股份制银行可以突破75%的贷存比限制。而到了2013年末,14家上市银行居然有一半贷存比都超过了70%,其中一只被认为存款吸纳能力强的五大国有银行中居然也有3家超过了70%(更是有两家高达73%)。这意味着,贷存比紧张已成为了一个全局性的问题。

信贷面临萎缩压力——评三部委236号文

正是因为银行业面临着全局性的贷存比紧张,才使得236号文中所列的 “十不得”成为全行业流行的吸存法门。面对着“刚性兑付”预期下的各路理财高收益的竞争,吸收存款又受到存款利率上限的管理,如果严格执行“十不得”,最终银行只能坐视存款的流失,为了持续达到贷存比要求,最终将不得不反过来压缩信贷规模。因此,其实比3%的偏离指标影响更大的其实是“十不得”。

信贷面临萎缩压力——评三部委236号文

当然,从理论上说,银行似乎可以通过拉长“冲存款”的时间段来规避监管要求。比如,现在236号文考核的是月末最后一天相对于当月日均存款的偏离度,那么,银行“冲存款”就可以从最后一天拉长到最后五天、十天、下半月等等,但如此操作的结果,就是银行负债成本在现有水平上的进一步提高,为避免资金收益和成本倒挂造成亏损,银行不得不寻找绝对收益率更高的资产,由此就会产生两个结果:一是融资成本难以进一步下降,这会抑制企业的需求;二是低收益的融资需求(比如票据和短期融资)会被压缩掉。对于后者,图表4提供的票据收益率低于Shibor3M导致7月和8月短贷和票据融资(8月票据有特殊情况下冲规模而多增的因素,未必是银行自愿的行为)的剧烈减少,已经清楚显示了这一点。

信贷面临萎缩压力——评三部委236号文

实际上,自贷存比开始日益紧张的2011年开始,银行的存款中突然就多了几个子科目保证金存款、结构性存款,而且占比持续提高。根据图表3提供的资料,这两部分在总存款中的占比已从最初的5.5%左右迅速上升到了2014年的7.5%左右。这两者都显示了银行竭力满足存贷比的努力。随着236号文的执行,预计成本更高的结构性存款比例会进一步加大。

从这个角度来看,在存款流失、贷存比监管要求下,过去“冲时点”的行为反倒避免了商业银行资金成本过高(只是很短时间的高成本负债),反倒对于控制融资成本是有利的。

3、重要的不是3%,而是“十不得”

236号文规定,“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观察图表1可以发现,从银行业全行业来看,除了季末月,其他非季末月份一般都不会超过3%。当然,对单个银行来说,月末偏离仍可能触及3%,但这对银行业全局不会构成一个挑战。

对于银行业全行业来说,更要命的是“十不得”。在给定贷存比要求下,在存款利率上限不得突破的情况下,在给定刚性兑付预期下其他各路理财高收益的竞争下,“十不得”只能让银行眼睁睁地看着“存款”流失而无计可施,给定贷存比要求,只能反过来(i)压缩贷款,(ii)寻找更高收益的资产以期覆盖日益宝贵的负债成本。

4、指标之策:废止贷存比

月末、季末存款的大幅波动,本质上导源于日益勒紧的贷存比约束。在Basel III已有更加全面细致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在银行资产负债早已不限于存款和贷款而是日益多元化的今天,贷存比早已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并给金融秩序造成了额外的困扰。

因此,治本之策不是再加“偏离度”笼头,而是应该立即废止过时的贷存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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