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阳谋:内幕交易是与非——首宗内幕交易案与《蓝天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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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调查结果让所有人震惊不已。考夫曼原来是菲律宾白糖开发公司第一大股东弗朗西斯科·拉皮德(Francisco Gutierrez Rapides)的小舅子!看来事实很明显了。作为公司CEO和持有超过四分之三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拉皮德不可能对卖地这件事一无所知。更有趣的是,拉皮德和斯图尔特同在一个写字楼里工作,他本人的办公室就在斯图尔特隔壁,为什么不直接敲斯图尔特的门,却要绕这么大一个弯子,先找小舅子考夫曼,再让考夫曼找自己的经纪人斯隆……如此一波三折,不就是为了掩盖些东西吗?
1904年1月12日,斯特朗夫妇一纸诉状递向菲律宾一审法院,控告弗朗西斯科·拉皮德欺诈,要求被告退还自己800股白糖公司股票。
此类案件在当时尚属首例。控辩双方展开唇枪舌战。拉皮德否认欺诈罪名,认为卖地一事属于公司“内部事务”,自己并无义务告知原告。而控方则认为:若当时拉皮德不刻意隐瞒事实,原告绝无可能同意交易。4月29日,菲律宾法院一审宣判斯特朗夫妇胜诉。拉皮德在规定期限内赔付原告138,352菲律宾币的差价(800股股票的现价减去斯特朗夫妇卖股票所得的16000墨西哥元);若原告同意,被告也可退还原告800股菲律宾白糖开发公司股票,原告则退给被告16000墨西哥元或等值菲律宾货币。
拉皮德不满判决,于同年5月3日向菲律宾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菲律宾最高法院持相反意见,认为依照民法第1261条:“用恫吓、暴力、欺诈手段迫使或诱使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而有关“欺骗”的定义,在民法第1269条:“所谓欺诈,是指运用虚假的语言或险恶的阴谋诱使对方签署原本不会签署的合同”。最高法院认为“隐藏事实”并不等同于欺诈,因此最后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裁定拉皮德无罪。
斯特朗夫妇没有灰心。1909年3月10日,他们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请再审。案件最具争议的地方在于“隐瞒关键事实”是否构成欺诈。经过近个月的辩论和审理,最高法院认为拉皮德的行为属于“运用险恶的阴谋(insidious machination)诱使对方签署原本不会签署的合同”。拉皮德身兼数职,作为公司的行政官、董事以及和菲律宾政府的谈判代表,对卖地一事的进展过程自始至终心知肚明。卖地协议何时能达成,没有人比拉皮德更加清楚。菲律宾白糖开发公司的股票总发行量为42303股,拉皮德本人在已持有其中30400股的情况下,依然试图在该协议公开前得到更多。拉皮德明白,如果斯特朗夫妇得知Friar群岛很快会被政府收购,是不可能以每股20墨西哥元的价格卖给自己的。因此,拉皮德刻意隐瞒事实,不仅未主动告知斯特朗夫妇这一即将影响股价的重大消息,而且有意远离与他本人办公室仅有一墙之隔的斯特朗代理人斯图尔特,让其亲戚的经纪人斯隆与斯图尔特达成交易,制造与自己无关的假象。按照民法第1269条以及《普通法》中的反欺诈条款,拉皮德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最后,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匹克汉姆(Mr. Justice Peckhem)推翻了菲律宾最高法院的裁定结果,维持一审判决。拉皮德成为因股票“内幕交易”而遭受处罚的第一人。
“斯特朗夫妇诉拉皮德案”引起美国政界和法学界的高度重视。从此以后,美国最高法院要求公司高管在购买或抛售本公司股票之前,必须向公众提前披露内部信息。1911年,堪萨斯州通过了一部管理证券发行的综合性法律,史称《蓝天法》。该法案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细节,并且必须获得许可后方可抛售。另外股票经纪人也得“有照上岗”,证券从业资格证不可或缺。此后,各州纷纷效仿,制定了与《蓝天法》类似的法律,后来被统称为《蓝天法》。
最后不得不说,斯特朗夫妇之所以能拿回股票,除坚持不懈地打官司外,“走运”占了很大成分。您若以为所有内幕交易的受害者都能获得赔偿,那可大错特错了。1926年,一个名叫古德温(Goodwin)的小伙子炒股时犯下了和斯特朗夫妇同样的错误,即过早离场,股票一卖就涨。心有不甘的他也以内幕交易和欺诈罪起诉了这家上市公司,但类似的好运却未能降临在他身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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