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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系统性风险法律制度两个经验教训 |
文/陈思进
近日比特币再次稳步攀升,上周三(11月13日),甚至突破400美元。隐秘、便捷是比特币的最大特点。一直以来,无监管也成为比特币迅速蹿红的优势之一。不过,交易和法律监管的一片空白,也让投资者质疑比特币是否能成为抵御风险的最佳货币载体,各国加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监管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据了解,美国参议院国土安全与政府事务委员会发布声明,将在11月18日开会探讨虚拟货币可能对美国联邦政府及整个社会带来的风险和前景。
最近,另一则消息是,重庆即将举办第五届金融博览会,作为国家全力支持的西部金融中心,政府的职能如何在建设过程中发挥作用,主要在金融监管方面。这就好比“先修渠后水满”,否则必将发生类似2008年那样的金融危机。
这两个消息都谈及了政府对金融的监管。
众所周知,2007年美国爆发了次贷危机,翌年恶性发展为全球空前严重的金融危机,被世人比拟为“金融海啸”。在全球化的大格局中,不管是同属发达国家的欧盟、还是英国或是日本,抑或经济尚未开放的非洲,以及坐享“石油美元”的中东,又或者是新兴崛起的“金砖四国”(中国、俄罗斯、印度和巴西),都蒙受了惨重的打击。
其实,发生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是世界范围内的大多数专家,对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缺乏认识,尤其没有意识到人性弱点(比如,贪婪和从众心理)的疯狂,再加上政府放弃了监管机构的重要职责,没有一个独立的机构对失衡的状况做出正确的判断,最终形成金融危机的危险局面。
因此,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遭到了广泛的批评,纷纷质疑美国政府对华尔街的监管能力,举世强烈要求加强金融监管,以保障金融的稳定性。
而金融稳定性是个多方位的概念,它涉及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包括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机构和金融市场。可这场全球金融危机在一定的程度上,严重削弱了金融的稳定性,金融动荡威胁和重创了实体经济。为防止类似危机再次发生,欧美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应的金融监管政策。
比如,英国政府在2009年出台了《2009年银行法》,(一部分)于2009年2月21日生效,它取代了2008年银行(特别规定)法。这部法律从银行系统性风险监管、危机银行救助、银行破产、存款人保护等多个方面完善了英国银行的法律制度;确立了银行系统性风险监管的领导机构,也完善了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局、财政部在系统性监管方面的协调机制,创建了针对危机对银行的“特别解决机制”和“金融服务赔偿计划”,加强了对存款人的保护及建立了专门针对银行业的破产制度。
《2009年银行法》不仅是英国金融法体系中承上启下的重要法宝,也是世界范围内政府救助危机银行法制化的先进成果,是引领银行法理念变革和制度完善的典范。
随着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具有后发优势的中国金融界,可根据我们自己的国情,把新兴金融机构纳入立法的范畴中,强化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比如虽然中国银行目前还处于分业经营阶段,暂时不存在混业经营所带来的困扰,但美国是我们的前车之鉴,我们要吸取他们的经验教训,以免重蹈覆辙,防止发生类似美国那样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在过去的5年中,重庆市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由5%升至8%,居西部第1位
金融资产规模突破3.3万亿元,过去几年年均增速30%以上,缴纳地方税收占比保持在10%左右
重庆已初步构建起现代金融机构体系,共有各类金融机构877家
●其中银行(含资产管理公司)72家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157家
●法人和市级以上保险机构4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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