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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房产的税务处理
文/陈思进
在2011年新春来临之际,人们便获悉,一大批美国中产阶层人士由于遭受失业潮的冲击而还不起房贷,将被迫成为无产者。失业,正在使人到中年的中产人士走向破产之路,因此,“两人收入”式的美国中产家庭,被逼站在了刀刃上。而他们保持中产阶层地位,并确保其子女上更好的大学的唯一办法,就是保证就业。一旦失去了收入来源,中产阶层就只有两条途径来维持其生活水准:要么出售资产,要么继续借贷。
不过,中产阶层决不肯轻易出售其资产。因为他们的资产就是房子,总不能把自己在高价位买入的房子以低价卖出吧?因为联邦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的个人住宅(Personal Residence)属于自用资产(Personal Use Assets),出售或置换自用资产的亏损是不能抵税的,因此也就不能归类为资本亏损,享受抵冲资本收益的税率优惠。
然而资本市场有亏就有赚,纳税人买卖房产获利回吐的资本收益(包括投机炒房),在税务上又该怎么处理呢?
举例来说,假设我人在多伦多,看见隔壁邻居美国房地产在大幅下跌,便铆足了劲决心去抄底。2010年7月,我在迈阿密花16万美元买到一栋独立的大洋房,前庭绿草如茵繁花似锦,后院配带游泳池,唯一的不足之处就是厨房有些旧。我花费4万美元把厨房装修一新,跟太太一起在迈阿密定居了。搬进大洋房的当晚,我躺在床上心算了一下,我买房的实际成本是20万美元。
因为广告费、律师费和经纪人费可以计入购房成本,出售房屋的价格减去成本才是净得的资本收益。而为卖出好价钱而小修小补的维修费,则并不计入买房成本。没有特殊情况的话,资本的利得税为15%(也就是赚100万,要缴纳15万税款)。
假设很幸运的是2012年9月,美国房价迅速反弹,经纪人帮我以65万美元卖掉了这栋洋房,我净得40万美元收益(65万-买房成本20万-律师费2万-经纪人费3万=净得40万)。
仅仅两年的投资,就获得如此丰厚的收益,犹如中了一个乐透奖,当然会心花怒放了。于是,我心安理得地把这40万美元存进银行,随即,拍拍屁股返回多伦多,年底报税时一分钱都不给“山姆大叔”。那么,我这样做违反税法吗?
大家别担心,由于美国政府自二战以后开始,就积极鼓励民众拥有自住房,为此而出台了一整套相应的税法,包括房贷利息和每年交付的土地税,都可以从个人年底的所得收入中加以抵扣。而卖房所得的资本收益,犹如我上述举例的情况,还可享受联邦税法第121条的优惠,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我或者我太太是这栋洋房的屋主。
第二,我和太太在这栋洋房里5年内居住超过24个月。
第三,我或者我太太并没有在两年之内出售过其他任何房子。
第一条很明确,只要房契上有我的名字,或者我太太的名字就行了。但是对第二条规定,这里必须做一个说明,特别要提醒意欲飞往美国抄底房地产的同胞,如果你无法在美国住满24个月,虽然你也可以抄底买房,但是当你获利回吐时,就不能享受免税优惠,炒房的资本收益就不如想象的丰厚了。
而上述第三条也必须特别留意,比如,有个富人飞往美国同时购入了几套房子,就只能每两年卖掉一处,而且必须在那一处房子中住满24个月,如若不然就得缴纳资本收益税。大家会问,你说了半天,纳税人到底可以免缴多少税金呢?
还是以我上述的例子来说明。假如我和太太年底合在一起报税时,同时满足了联邦税法第121条的所有规定,我所获得的40万卖房收益,则完全可以免税,夫妇的免税额最高可达50万美元(单身人士为25万美元)。
然而,当纳税人在遇到无法掌控的特殊情况时,比如工作地点从这个城市搬到了另一个城市;或者健康状况出现了问题;又或者发生了预料不到的事情。这时,在5年内居住必须超过24个月的规定,就可以忽略不计。但假如我仍是单身,我卖房所得的40万收益超过了25万,那么40万-25万=15万,这15万美元我就必须申报并上缴资本收益税了。
正因为长期以来,美国政府致力于每一个家庭都能拥有自住房,促使从二战以前到2005年,美国人的房屋拥有率上升了25%。当房地产泡沫被吹起的时候,人们购房就不是简单地为了居住,而是将房屋视为可带来丰厚利润的投机工具——因为房价在上涨,而且还会不断地上涨,最终导致了震荡全球的金融危机。
很不幸的是,美国房价至今还在“跌跌不休”,以致殃及实体经济的发展。其实美国就是中国的一面镜子,对一个国家的发展而言,尽可能避免金融危机才是上上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