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七、奉天储蓄总会添设有奖储蓄部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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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会办理各种储蓄,久承社会欢迎。兹为推广储户利益,引起储户兴趣起见,特添有奖储蓄。
第二条、此项有奖储蓄,就本会内,另组一部,一切事宜,以原有职员分担处理,外城各埠,以旧设储蓄分会及代理处或新委托之代理机关,为支部,均照本章程办理。
第三条、本储蓄部,援照先进各项成例,参酌变通,优点较多,藉资促进。
第四条、本储蓄部总计,每月所收储款,拨出二成五,为奖金总额。……(资料欠缺)
计每储户号数拈出十之一为奖额,每十号内出奖一号,每号每年有十二次得奖之希望。
第五条、本储蓄部收入储款除提二成五为奖金外,其余尽数划存,
本会经营稳固,有利事业,核计月息一分,以六厘为期满还本时之准备,以四厘为本储蓄部之余息。前项余息以五成充本储蓄部经费,五成归满期储户分派。
第六条、本储蓄部每年定期开大会一次,各储户应公举代表一人至三人,为稽察员,得检查本储蓄部一年间办理各事项及一切账款。
第七条、本储蓄部另设会计,与本会各项储蓄账目分清界限,于每年结算后,造具营业状况,财产数量及收支盈亏等项表册。召集董事会会同储户代表,查核认许后,报告股东会。前项及前条之会期,应于10日前备函或登报通知。
第八条、本储蓄部收存储款及支配奖金,均以现大洋为本位。
第九条、本储蓄部储款区为五级,听储户自认,但各级储款,均以交足十年为满限,其认储金额如左:
一级 全额储金一千八百元,以本条,但书年限,每月平均十五元。
二级 五分之四储金,一千四百四十元,依本条,但书年限,每月平均十二元。
三级 五分之三储金,一千零八十元,依本条,但书年限,每月平均九元。
四级 五分之二储金,七百二十元,依本条,但书年限,每月平均六元。
五级 五分之一储金,三百六十元,依本条,但书年限,每月平均三元。
上列各级金额储户,应按月摊交,其日期,另条规定。如有按一季或半年、全年交款者,均听其便,并得享预交之利益。
第十条、凡预交全额储款各户,其按季者得先扣回息金二角七分,按半年者得先扣回息金一元三角五分,按全年者得先扣回息金六元,其预交二级以下者依次递减。
第十一条、认储各户第一次交款后,本储蓄部,当即添给正式编号储单即交款摺据,由会长、总理、董事签印,每月中奖与否,概以储单为凭。每次交款时……主任填写签印随即发还收执。
前项摺据,如有数目填写错误须由储户随时查阅声明更正,但已交款后10日内为限。
本条储单号码,按一级全额,依次编列,如认储二级以下者,或二三人或三五人同为一号,例如甲先认储一级为第一号,乙认储二级,丙认储五级,则乙、丙同为第二号,余依次推编。
第十二条、储户第一次交款时,须将住址或通讯处详细开存本储蓄部,在外埠者,由支部转报以凭注册,如有迁移更换并应随时知会以免歧误。
第十三条、在外埠认储者,可向各支部交款先给临时收据,报由本储蓄部添发储单,并摺据,转给储户收执,其款由支部按月汇缴。
第十四条、储单概用记名式,但得以别号或堂名等项代之。
第十五条、本储蓄部,每月定期开奖一次。为储户特别利益,不论何级,但于定期前交付储款者,均有得奖之权利与希望。
第十六条、本储蓄部开奖时,由储户公推代表二员至四员,会同本储蓄部董事及职员公同执
行,并声请财政、实业两厅派员监视及省会警察厅饬警保护。
第十七条、每月开奖于本会仓库部行之,中外各界人士均得参观,由警察维持秩序。
第十八条、中奖各户领取奖金,须将储单及摺据,交由本储蓄部或各支部转送验明,如数发给,但非得奖满额者仍将单据发还收执。
第19条、开奖办法,假定储户认储全额满二千号时,即按各级储额分配奖金,列表如下:
|
|
头奖 |
二奖 |
三奖 |
四奖 |
五奖 |
一级 |
全额 |
一千八百元 |
一千二百元 |
八百元 |
五百元 |
二百元 |
二级 |
五分之四 |
一千四百四十元 |
九百六十元 |
六百四十元 |
四百元 |
一百六十元 |
三级 |
五分之三 |
一千零八十元 |
七百二十元 |
四百八十元 |
三百元 |
一百二十元 |
四级 |
五分之二 |
七百二十元 |
四百八十元 |
三百二十元 |
二百元 |
八十元 |
五级 |
五分之一 |
三百六十元 |
二百四十元 |
一百六十元 |
一百元 |
四十元 |
上表奖金数目按级分列,惟在五等奖号外,尚有每十号另出一字小奖,共二百号,每号奖金十五元,合计小奖二百号,每储户满十号时,必有一号得奖之希望。
依表列奖额,如储户递满四千号时,即将一等至五等及小奖均按号加出一倍,但无论曾否满足二千号或已满二千号,尚未足四千号时,本储蓄部仍依第四条规定支配奖金奖额,如期开奖。
第二十条、本储蓄部每月开奖后,即将中奖之号码额数,印刷明细报告单,分送各储户查阅,并送登东三省公报,以便周知。
第二十一条、储款各户于十年内或一次或数次中奖,共得奖金,一千八百元,或达一千八百元以上时,均为得奖满额。例如一次得头奖一千八百元,或两次得奖适合头奖之数者,依次类推。又如连续得奖未及满额,于残余期内复得头奖者,仍全数给付,方作为得奖满额。
前项满额之奖款数目系指认储全额者而言,如认储二级以下者,依次递减中奖,不论次数,但十年已足未得满额者,仍按该号储额还本,并分给余息。
第二十二条、凡储户于得奖满额后,如欲继续认储,依旧交款,由本储蓄部,挨次编号,另发储单。
第二十三条、储户在储款两年以内,如得奖满额者,除领得奖金外,即将储单摺据交回注销。若储款已足两年以上者,即照表列年限款数,发还储本。表式如下:
年别 |
二年足 |
四年足 |
六年足 |
八年足 |
十年足 |
单位 |
数目 |
一三五二七 |
四三五一四 |
七七九七一 |
一 一七五八0 |
一六三0九0 |
千百十元角分 |
年别 |
三年足 |
五年足 |
七年足 |
九年足 |
十一年足 |
|
数目 |
二七九九五 |
六0一四二 |
九七0九0 |
一三九五四0 |
一八0000 |
千百十元角分 |
上表数目系按一级全额计算,照章发还,并无折扣,其认储二级以下者,依比例法递减。
第二十四条、前条还本办法,凡逢储户交款至两年以上十一年未满,欲行取回存款或因事停止者,亦适用之。
第二十五条、本储蓄部,每月所收储款定于下月一日为开奖之期,除逢特别休假应展至次日外,不再变更。至储户交款,本埠以每月一日起至开奖前一日上午十二时为限,外埠由各支部酌定相当期限通告储户,不得随时变更。其代收储款限于开奖前三日,汇到本储蓄部汇总核计奖额,如有储户缴款逾期,或逾期仍欠缴者,某月逾欠即失某月得奖之权力,所欠额数仍应随次月储金补足。
第二十六条、储户应得之款,依下列期限将储单及摺据,交验领取。
领取大小各号奖金自开奖之翌日起,限以一年。
领取中途停止应发还之款,自通知之日起限以三年。领取得奖满额应发还,交过二年以上之储本,自开奖后第五日起限以一年。领取储款满期应发给之本息,自通知之翌日起,限以三年,如有逾限不领,本储蓄部认为自愿抛弃权利,不再发给,即将该款并作储款,余息于储户满期者分给之。
第二十七条、各储户自认储后,在年限内倘因疾病或意外灾障不能交款时,应以凭证报告本储蓄部,经调查属实,准其暂停,以半年为限,逾限再不续交,即将该号撤销。但交两年以上之款,得照第二十三条附表办理。
储户于两年以上有无故欠交储款至五个月者,亦将该号撤销,其已交之款,仍照第二十三条附表办理,如至第六个月能将欠数一并补交,仍准恢复原号,但应按欠数加付月息六厘。
前两项停欠各月份内该号均失得奖之权利。
第二十八条、储户得将储单出售或让与,但须双方向本储蓄部声明更名注册,换给单据,即由继承人继续交款,并应交手数料大银元一元。
前项继承人若至无力续储时,得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七条办理。
第二十九条、储户倘在认储年限内身故者,除有遗嘱,将别作处分外,即由现行民法上各项应承遗产之人,继续交款。如不能续交,应即报告本储蓄部,调查属实,如储款不及二年,亦特别准照第二十三条表列两年足发还之数为比例,视其交款月份之多寡,平均计算发还,如已足两年以上,即照第二十三条附表办理。
第三十条、凡储户交款两年以上得将储单提交本储蓄部,抵押借贷,其贷款额数,照第二十三条附表所列数目,为最多限度。
前项押借,应核月息八厘,于付款时先期扣除之。
第三十一条、储户在本储蓄部押款之后,仍应按月交款,否则失去得奖之权利与希望。并按照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前半办理,于发还数内扣除押款作为清偿。
押借后按月交款者,倘遇得奖,亦于领给奖金时,如数扣除押款。
第三十二条、储单及摺据,倘有遗失及毁坏时,应由储户自行登报声明,一面觅取保证,报告本储蓄部查核,即照原号码补给新单据,但须交手数料大银元一元。
第三十三条、凡储户关于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各项之规定上,如有互相发生轇轕或争执时应先声明,本储蓄部、董事会和平调解,有不服者得向法厅提起诉讼。
如储户个人对于本章程办法有疑义时,得来函或亲自询问,均随时答复。如非储户有欲查阅本章程者,亦得来函或亲向索取,均随时检送。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议决呈请,财政厅、实业厅核转备案后报告股东会,本章程如有修改之必要时,适用前项之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照中外有奖储蓄各项则例,随时修订呈明办理。
董事:
鲁宗煦、刘东藩、吴恩培、高毓衡、孙百钧、沈可象、彭龄、钱维新、富葆康、刘尚清、陈桂鸣、汪芝云、王富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