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四、奉天储蓄总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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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资料欠缺,省略几条。)
第五条、本会股本由发起人招募足额,并收足股款总额四分之一以上时,即行召集创立会,选定职员,宣告成立。
第六条、本会股票为记名式,分下列五种:
甲、一百股券;
乙、五十股券;
丙、十股券;
丁、五股券;
戊、一股券。
第七条、股本总额分三期招募,每期五万股,第二期认股者,每股加收二圆,第三期认股者,每股加收四圆,前项加收,超过票面之溢价,均为本会公积金。
第八条、本会股东以中华民国人民为限。遇有公告事项,于两星期前,以通函或登报为之。
第九条、本会营业期限,定为三十年。但得由股东会,议决呈请延长之。
第十条、本会规定业务列举如下:
一、各项储蓄如修学、婚嫁、养老、劳动、零整特别之类,利息从优。
二、……(资料欠缺)
三、定期活期之存款。
四、仓库事业。
五、不动产押借。
六、实业界资本之接济。
七、市面纸币现货之周转。
八、大宗稳固实业之投资。
上列各项储金及存款贷款办法,另定规章,经股东会议决行之。如有变更,须经董事会议决,方能有效。
第十一条、本会每届阳历年终为决算时期,由总理督饬主管事务员,于股东会两星期前,照下列各类,提出于监察员:
一、财产目录
二、贷借对照表
三、营业报告书
四、损益计算书
五、公积金及盈余利息分派之议案
监察员应于股东会一星期前,将前项表册稽核无误签名,负责送还。
第十二条、本会决算后,即由营业余利提一成五为公积金,提四厘为股息,其余再作十成分配,以七成为股东红利,……(资料欠缺)
……(由于历史资料欠缺,奉天储蓄总会章程其它条目无法附录齐全)
几项特别说明事项(此标题为作者拟):
发起人并无得受特别利益。
本会设立并未特别开支经费,发起人亦无给予报酬。
董事监察人均系投票选举,故无选任文件。
本会开业前并无利息分派。
董事:
鲁宗煦、刘东藩、吴恩培、高毓衡、孙百钧、沈可象、彭龄、钱维新、富葆康、刘尚清、汪芝云、王富臣、陈桂鸣。
监察人:李善普、单有珍、景福、刘钧。
中华民国七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