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堂控告张志良案水落石出
(2019-04-22 16: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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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奉天现代民族工业奠基人张志良 |
李福堂控告案水落石出(本书二级标题即小标题)
奉天实业厅就省长莫德惠5月22日关于李福堂第一个控告状的批示,开展调查,实业厅让总商会自查,总商会经过调查后,于1926年7月6日将调查结果呈报奉天省实业厅。
1926年7月8日奉天省实业厅厅长张之汉根据奉天省总商会的调查结果写出呈文向奉天省长报告:
该历史文献原文见书后(附录十三、《奉天实业厅长张之汉给省长的呈文》),下面用通俗语言将这篇呈文叙写如下:
此呈文为遵照省长指示,调查李福堂呈文控告总商会会长张志良,把持会务,滥用会款各种情形,请求调查处理事件而写。我厅奉钧署批示,内容为:“根据李福堂呈文控告总商会会长张志良把持会务,滥用会款各种情节,是否属实,请实业厅详细调查,然后报告省公署,并凭借调查结果进行处理。特此批示。”并批示将该文附件等一起发送我厅。我厅奉此批示,遵命进行调查。原呈文控告关系到法团(即社会团体)法人单位,所以应该由该总商会进行声明答复。当即将原控告呈文及其附件抄录副本发函给该总会,该总会逐条详细调查以后,将调查结果用信函答复我厅,该总会答复函的内容如下:接到贵厅的指示后,敝会于本月十二日召集总商会董事临时会议,将李福堂原控告各条逐项调查确实,声明答复如下:
原控告第一项,“携带家眷潜逃,擅离职守”一节,查上年十二月六日,郭(松龄)逆倒戈,逼近省城,人心惶惶。经各法团公同当面请示前省长王永江,请他指示办法,蒙省长指示,推举代表一同赴前方会见郭松龄,请求息兵罢战。前段时间,因为张志良会长在一次会上提出拥护张作霖上将军的办法,并曾经发表通电谴责郭松龄,所以被郭松龄所嫉恨。此前在大帅府会议厅,听常荫槐局长(时任京奉铁路局长)告诉说,郭松龄列有攻入省城之日,首先要惩办的罪魁祸首二十四人名单,张志良会长也在名单上。因为这个原因,各位董事在开会时,全都请张会长暂时躲避,以免危险。那时因副会长都已经请假在先,所以会议决定推举临时委员暂且代理张会长处理会务,并非张会长自行私出。当时决定张会长暂避,由临时委员代理的时候,李福堂也在场并同意,有他的签字盖章为证。可是李福堂在控告信上却说张会长携眷潜逃,实在是属于昧心污蔑。
至于原控告第二项,“漠视议案,隐秘商会账目不公开”一节,查敝会自张会长当选接任以来,所有会中出纳款项,均照公开的办法,曾经由商会在董事、议事中推举六个小组,每组几个人,几个小组轮流稽查出入账目,签章负责,并按月登入月刊公布,历来办理无差错,因此缘故,各董事、议事对于商会中账目,均认为特别满意,并且李福堂也在查账签章之列,平常支出款项经李福堂手的笔数尤其多,可是李福堂竟然说帐目不明不白,这不是自欺欺人之谈吗?
他原控告第三项,“额外加价,勾结私肥”一节,经调查,用慰劳金所买牛肉罐头一项,原是吴副会长及董事王秀章、董事尚席珍还有罗、季两部长与该洋行批购,原定二万罐,分三批付款,第一批以金票作(折合)小洋一元七角付款,第二批按一元五角付款,第三批按一元三角付款。后来认为价格合适,接续批发购买二万罐,因未另立合同,遂全按末批一元三角支付。该商人以赔钱过多,恳请按照前批价格付款,以免损失。经商会众人了解查明,该商人确实属于赔钱,所以请求张会长照以前价格支付,以此照顾商人的艰难。李福堂却说勾结分肥,更是属于毫无根据。
李福堂原控告第四项,“任用私人亲信,吞没商会公款”一节,查总商会中管理专门执照事宜的,原是马汝光专管,与收发主任关连祺本无职责相关。查马汝光因办事草率,早已经被开除出会。经过详细调查,一月份所收专门执照费数目,虽然与税局所发执照数略有出入,但是该管员(马汝光)既然已经被开除,他也已经走了,自然可以免予追究(也没有办法追究他)。
至于李福堂原控告第五项,“滥用商会公款,假公济私”一节。
查第一条,张会长赴京,是为代表本总商会出席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代表大会,稍后被选举为全国商联会会长,为了两地(全国和奉天省)商会事务,风尘仆仆奔波于北京奉天之间,不知多少次,仅仅给予报销差旅费大洋五百二十元,折合奉小洋一千一百三十八元八角,账簿都在。况且我们董事等人听说,张会长在车马、食宿及交际等方面,各种费用用去万余元,都是自己掏钱,不在公家账目核实报销,商会所给的五百二十元,尚不及实际花费的二十分之一,岂能够说是滥用?而且张会长担任会长职务两年,张会长(因另在商业银行任监理职务)应得的商业银行监理花红及车马费不少于三、四万元,张会长都拨给商会,用作办公费用,分毫不入自己腰包。并且张会长随时因为公益事业而捐款赞助,这样的事情也是经常去做。像这样,自己应得的数万元钱,尚且捐献出去,怎么能够侵吞数百元的差旅费呢?若说张会长是克己奉公的楷模倒是恰如其分,污蔑他滥用公款未免不恰当。
第二条,在张会长出避的第三日,议事卢秀岩、李福堂及董事王尽臣等因商会事务棘手,随即派关连祺拿着商会的请求信,去大连催促请求张会长回省城,这次去大连的差旅费,关连祺并没有从商会支取报销,李福堂却说是由商会开支,想来是猜测的语言。
第三条,以省城总商会的名义组织商工夜校,培育商工业的人才,本来属于应办的事业,况且经过民国十三年八月十日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表决公认,而且有李福堂的签名画押在内,议案俱在,怎能说成滥支?
李福堂的第四条及第六项的“任用亲信,把持会务”一节,查人事任免,必须以是否有才能为准则,所以任人方面不必拘泥于亲疏之分。张会长自接任之后,所用职员,贤能则任用,否则罢免,必须使所有职员能够称职尽责,一洗从前漏、冒的弊病,所以能够百废俱举,会务一新。现在省里各机关单位所用办事人员,断然不能绝对没有其单位长官的亲故的原因,就是看其有才还是无才罢了。所以任用亲信一语,决不能做为任人方面的瑕疵。
至于李福堂原控第七项,“借名渔利,诈取押金”一节,查粮商德丰号签订合同售卖红粮一案,本会于本年一月十五日接到并批准镇威上将军(张作霖)兵站总监部第30号公函,函称:“案查,此前接到并批准贵会函送第三次签订的各个合同及货物数目清单等,已经去函答复。惟有其中德丰号一家承卖的货物,合同订为一月二十日交齐,因为上峰给本部的购粮期限较短,敝部急于完成任务,因为怕耽误,准备请求贵会转告该商号,将交货限期提前,改为一月十五日交齐,如果有困难,不能照办,该商号自愿取消合同也可以,为了谋求双方便利,特别发函商量,希望就此考虑办理,并且希望答复为依据”所以德丰号粮商取回押金,是出于兵站总监部的主张,并由粮秣委员会(会计人员)执行的,张会长根本不知道这件事。李福堂本为粮秣委员会的主任,如果以为该委员会(的人员)办理不公,尽管可以根据不公平情况进行上诉,怎么能捕风捉影,牵扯诬蔑和此事无关的人呢?
李福堂原控告第八项,“排斥异己,违法示威”一节,查此案在经过董事会临时会议表决之后,随即呈文请示,将请示信函分别送达督军、省政府两公署和贵厅,我会先后奉到指令,有记录可查。此次李福堂侮辱会长,咆哮会场,蔑视会章,实属错有应得。在引起了各董事、议事的公愤情况下,开会议决,取消李福堂的资格以便维护商会规定的尊严。由商会呈请备案,对照总商会章程,并没有不符合的地方,至于敝总会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会议表决各案时,以过半数赞成为准,和国家《商会法》有所不同的是,因范围大小的原因,少有些变通,似乎不能以《商会法》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赞成为有效”为借口。总之,李福堂所控八项,不是凭空臆想造谣,就是危言耸听,全都与事实相反,全是因为他粗犷不明事理,以致被取消资格,产生忿怒而出此诬告的下策。本会逐项审查完毕,应该将事实声明答复,以此分清皂白而阐明真象。本声明答复信函经过全体表决赞成,相应的发函答复贵厅,就是希望贵厅审查、对照、核实,然后将此信函转呈省长公署。”
以上奉天总商会的声明答复本厅已予以批准,按规定应该将此信函并附属文件呈请钧署审查核实。谨呈
奉天省长
计呈缴清册一份
奉天实业厅厅长 张之汉
中华民国十五年七月六日
1926年7月13日,奉天省长莫德惠就奉天实业厅长张之汉根据奉天总商会答复信函内容所写的呈文,发布指令:
呈悉。李福堂呈控总商会会长张志良把持会务滥用会款各节情形,既据查明均属子虚,应免置议。此令。
省长指令说:“呈文已阅。李福堂呈文控告总商会会长张志良把持会务滥用会款各节情形,既然根据调查,已经明了,均属子虚乌有,应该不必再讨论。特此指令。”
经过2个多月,李福堂控告张志良的案件尘埃落定,奉天省长莫德惠驳回了李福堂的全部控告请求。
张志良经常告诫子女的是:“忍片时风平浪息,退半步海阔天空。”张志良的大案水落石出,他没有以胜利者自居,也没有追究李福堂的罪责,而是宽大为怀,泰然处之。张志良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既是非分明,当仁不让,又宽宏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