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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堂四次状告张志良

(2019-04-22 16:28:28)
标签:

张志良

李福堂

莫德惠

分类: 奉天现代民族工业奠基人张志良
《奉天现代民族工业奠基人张志良》连载七十三

李福堂四次状告张志良(本书二级标题即小标题)

 

李福堂对取消他议事资格的事怀恨在心,以为是张志良指使的。于是,一腔恶气撒在了张志良身上,决定予以报复。他给张志良编造了八条罪状,向奉天省长公署控告。

1926年5月9日,李福堂向奉天省省长呈送控告文书,开头为:“呈为会长张志良把持会务,滥用公款,植党营私,倚势为非,以及排斥异己等等违法、渎职情形。谨缮具事实清册,呈请彻底查办,以清积弊而儆奸邪。恭呈仰祈钧鉴事。”

主要内容是:“该会长自任职以来,瞬经两载,对于实业之盛衰,商工之利弊,漠然无动于衷,所亟亟者惟扩张其个人之权势,以便私图而已。遂任其把持恣肆,营私舞弊,二年间无人过问,而省城商工之遭其荼毒深矣。”他不无羞耻的美化自己,“惟耿耿此心,不为利诱势屈,不肯同流合污,直言无忌,嫉恶如仇。”他在呈文中最后说:“其素行污劣,居心叵测,当为情理之所不许,而法之所难容也已。商以职责所关,未便缄然不言,除分呈镇威上将军外,理合缮具事实清册呈请鉴核,准予派员查办,以清积弊而儆奸邪,实为德便。谨呈。”他不但上告到奉天省长,还呈送给镇威上将军张作霖一份。

随文附有清册一本,清册中列举了张志良八大罪状:一携眷潜逃,擅离职守;二、漠视议案,秘帐不宣;三、额外加价,勾结分肥;四、任使私亲,吞没会款;五、滥用会款,假公济私;六、位置私人,把持会务;七、借名渔利,诈取押金;八、排斥异己,违法示威。

既然李福堂对张志良进行控告,在没有调查清楚事情的原委和是非并做出处理之前,按照当时的规定,需要有人为被控告人作保。

以下是辖区警察分署为此事开具的保证书:

 

今保得

李福堂控总商会长张志良一案听候传讯不误,如有逃避、不案等情,惟小号承管。所保是实。

第三警察一分署门牌一九五号 执事人 李韻珊

 

1926年5月10日奉天省长公署第四科记录并上报省长:

 

药商李福堂呈控商会会长张志良把持会务,滥用公款各节,可否派员往查。抑令实业厅查清之处。伏祈示遵。

 

第四科建议让省实业厅调查这个案件,省长莫德惠同意第四科的意见并批示“令厅查复(莫德惠印)”。这时的奉天省长已不是王永江,而是莫德惠。莫德惠于1926年3月10日任奉天省长兼财政厅长。

 

奉天总商会即将在1926年5月举行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虽然很多人都觊觎会长的位置,但是大家都心知肚明,全国商联会会长兼东三省商联会会长兼现任奉天省总商会会长张志良八成会当选连任。所以副会长的竞选特别引人注目,李福堂也有心竞选副会长,并为此进行了大量的活动。此前他把多家违约粮商的押金私自退回,就是买好人心,因为那些粮商也都是总商会会员,在选举中是有投票权的。虽然李福堂费尽了心机,可是后来他发现,自己的选举和被选举资格却被取消了。可想而知,李福堂更加恼怒了,他仍然认为是张志良指使,所以又向省长递交了第二份控告状。第二份控告状污蔑张志良“办理改选,舞弊违法”。

 

1926年5月22日奉天省长莫德惠就李福堂控告张志良“把持会务,滥用公款”(即第一份控告状)批示:

 

呈悉。所陈商会会长张志良把持会务,滥用公款各节,是否属实,仰实业厅详查具复,以凭核办。此批。

 

同一天(1926年5月22日)奉天省长莫德惠又就李福堂呈控“张志良办理改选,舞弊违法”(即李福堂第二纸控告状)批文,批示奉天总商会迅速调查回复此事,以便于审查评判是非曲直进行处理。

奉天总商会回复省长的信函呈文说,李福堂的行为违反国家《商会法》第三十条,经总商会召开董事会议,决定停止李福堂选举和被选举权。

6月9日奉天省长莫德惠批示:

 

呈悉。查此案现据省城总商会复,以该商违反商会法第三十条之行为,经会议决,自应停止商会职员之被选举权,等情。仰即知照,此批。

 

意思是:

 

呈文已阅。现在收到省城总商会回复,认为该商人有违反民国《商会法》第三十条的行为,经董事会议决定,自然应该停止该商会职员的被选举权。根据总商会答复,看来停止该职员被选举权符合法律规定。希望有关部门遵照执行。特此批示。

 

然而李福堂不肯善罢甘休,于1926年6月15日又第3次向省长呈送控告张志良的呈文。呈文说根据民国的《商会法》取消他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不对的。他认为,自从奉天省《总商会章程》出台以后,民国《商会法》就作废了,这里可看出李福堂的可笑之处。民国《商会法》作废,难道是你说了算的?况且取消他的选举和被选举权是奉天总商会董事会议的决定,要告也应该告总商会,怎么能告张志良呢?

对于这第三篇控告状,1926年6月22日奉天省长莫德惠批示:

 

呈悉。查商会法系中央商事法令之一种,奉天总商会章程系依据该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而成立。二者名称不同,性质各异,既有主从之分,自可并行不悖。所陈各节,对于法理,显欠明了。仰即遵照前批息讼,勿再哓凟。此批。

 

意思是:

 

呈文已阅。《商会法》是中央商事法令的一种,奉天总商会章程是根据该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而制定的。二个法规名称不一样,内容也不同,中央商会法是基本法律,奉天总商会章程是在中央商会法的基础上所制定的。两者当然都有法律效力。你以上所陈述的认为对于你的处理不合理,这说明你对于法规理论,显然是缺乏了解,才导致自认冤屈。希望你立即遵照此前批示,停止告状,不要再喋喋不休,没完没了。特此批示。

 

虽然省长批示让李福堂不要再没完没了的吵闹不休,然而李福堂就是不肯停止吵闹,依然固执的第四次递交上诉呈文。此文没有新的内容,只是根据前三篇状子的内容进行重复叙述,并表示对省长的不满,以加深省长的印象。

1926年7月9日莫德惠省长在李福堂的第四份控告状上批示:

 

呈悉,仰仍遵照迭次批示息讼,毋庸多凟。此批。

 

莫德惠批示说:“呈文已阅。请仍然遵照历次的批示,停止诉讼行为,不要一再冒昧上呈。特此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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