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天实业家张志良》连载之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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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李福堂曾经踌躇满志的暗中较劲竞选奉天总商会副会长,无奈总商会改选已经尘埃落地,他因被取消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压根没有和选举沾上边。但是李福堂是个任性的人,前文说过,李福堂第二张状子,就是告的总商会“擅夺选权”的事,由是省长批示让总商会回复,为什么取消李福堂的选举资格,总商会回复称,因为李福堂违反国家《商会法》的有关条文,因此取消其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1926年6月15日李福堂又第3次向省长呈文,呈文说根据奉天省总商会《章程》,奉天省总商会认定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又根据国家的《商会法》取消他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他认为,这是自相矛盾的。所根据的法律,既有奉天省总商会的章程,又有国家《商会法》,他说,自从奉天省总商会章程出台以后,国家《商会法》就作废了。他认为引用法律不统一,是自相矛盾的可笑行为。另外,李福堂说,总商会取消他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利是认为他有违反《商会法》的行为,但是,5月10日奉天省总商会公布的有选举权的商户名单中还有他的名字,而在5月10日后某日再公布的名单中就没有他的名字了,他说在这10天中,他并没有到总商会去,所以不可能有违反国家《商会法》的行为发生。所以,第三次呈文,恳请省长究办。
以下为李福堂第三次呈报文章的原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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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具呈人
原籍 沈阳
现住 大南关 门牌 第一九五号
呈为专横恣肆,欺蒙长官,垦请秉公究办,以昭核实,而重选政事。窃前呈总商会长张志良擅夺选权,玩法舞弊等情,业奉批示在案,于本月九日又奉批开呈悉查此案现据省城总商会复,以该商违犯商会法第三十条之行为,经会议决,自应停止商会职员之被选举权等情,仰即知照,此批等因奉此,仰见省长注重法令一秉大公之至意,无任感戴,惟查省城总商会会章第三十条所载者原为三种会议,并无何项违犯行为,及停止被选举权之规定,至若该会引用之商会法,乃部定章程,乌得而不明辨之也。查省城总商会会章系经省政府颁发之单法章程,自省章施行之后,部章即已废置不用,今该会竟引废置不用之部章,讵非怪事?尤可异者,此次改选限定被选权须有四万元以上之资本,又副会长额定二人何,莫非依照省章办理,而取消商之被选,则又引用部章,省、部二章双行并用,可谓独开生面矣,若谓改选系遵部章,既于事实无一而不背谬,若谓系遵省章,而取消商之被选,何以又适用部章,支离矛盾可见一斑。语云作伪心劳日拙,其该会长之谓乎。又查,取消议事,事在三月,若果应同时取消被选举权,而五月初间呈报改选名册及所印选举人名目录,何以犹得列为有被选举权者之一耶。再五月十日该会发出之公函,既尚承认商之被选举权,距改选仅十日耳。在此十日中,商既从未到会,试问有何违犯行为?而何以承认于十日前者,竟无故取消于十日后耶?是其支离矛盾,百喙难词,理屈词穷,于此可见矣。至其专横恣肆,欺蒙长官,尤为法所难容,罪无可逭者也。总而言之,所有呈报之名册、初印之选举名录及公函等件,皆足证明商有被选举权,而该会引用部章为停止被选举权之理由,殊欠充足,固决无成立之可言也。为此沥陈原委,再行呈垦鉴核,俯赐秉公究办,勿更任其专横,而受其欺蒙,何胜迫切待命之至。谨呈
奉天省长钧鉴

奉天省长钧鉴
1926年6月16日警察署的保证书:
②今保得
第三警察一分署门牌X号
中华民国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老福顺堂印章)
对于这第三篇控告状,1926年6月22日奉天省长莫德惠批示:
③呈悉。查商会法系中央商事法令之一种,奉天总商会章程系依据该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而成立。二者名称不同,性质各异,既有主从之分,自可并行不悖。所陈各节,对于法理,显欠明了。仰即遵照前批息讼,勿再哓凟。此批。
呈文已阅。商会法是中央商事法令的一种,奉天总商会章程是根据该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而制定的。二个法规名称不一样,内容也不同,中央商会法是基本法律,奉天总商会章程是在中央商会法的基础上所制定。两者当然都有法律效力。你以上所陈述的认为对于你的处理不合理,这说明你对于法规理论,显然是缺乏了解,才导致自认冤屈。希望你立即遵照此前批示,停止告状,不要再喋喋不休,没完没了。特此批示。

虽然省长批示让李福堂不要再没完没了的吵闹不休,然而李福堂就是不肯善罢甘休,依然固执的第四次递交上诉呈文,此文没有新的内容,只是根据前状的内容进行深入细致的阐述,为加深省长的印象,特地重申三个不服。呈文中详细的列举了三个不服的理由。
1926年7月1日李福堂关于“三个不服”的呈文:
①具呈人
职业 商
原籍 沈阳
现住
大南 门牌第X号
呈为擅夺选权,妄引会章事实,既未能合情理,尤失公允,谨再陈述理由,垦请勿信片面之词,另行查核,秉公判断,以分曲直而维法益事。窃商控省城总商会长张志良擅夺选权以及捏词朦混等情,业蒙钧署一再批示在案。兹于六月二十四日又奉批开:“仰即遵照前批息讼,勿庸哓凟”等因,奉此本应凛遵勿凟,奈事涉选权,法益攸关,讵能任其倚势剥夺而无言以辨明乎。查本案所争之点,系在停止选权,而停止选权之能否成立,则在该会引据之商会法有无不合以为断,按省城总商会一切组织方法,办理情形,无一而非遵照省定章程,是故商会法不适用于奉省,原为不可掩之事实,乃该会竟引该法为主要之理由,未免根本错误,讵能认为有效耶,此商对于妄引商会法,不服之理由一也。又查选权之有无,应以期前之审查及备案之名册为准,设商果有应停选权之行为,何以经审查之结果,犹得列入名册,认为有被选举权之一耶。乃该会长竟随心喜怒,任意予夺,不但难辞自相矛盾之咎,且与钧署已备之案亦显相抵触。此商对于矛盾情形不服之理由二也。又查前于三月下旬,商与该会长口角之事,确属因公争论,按各会体因意见不合而起冲突者往往有之,即上而国会亦所不免闻,且不止口角,或至武力解决焉,但从未闻有取消议员之举,是故因公口角而取消商之议事,已属不合,况更停止被选权乎。据查当时虽被取消议事,但并无停止选权之动议及表示,直至选举始,临时发生商之当选作为无效。按自三月口角之后,商既曾无一次到会,试问有何违犯行为?纵使藉词口角,何以停止选权,不于取消议事之同时,而必得至数月之后耶?若谓未届选举,不妨暂缓发表。而改选前备案之名册既得列名,且该会五月十日发出之公函亦复承认而无异词,讵非承认选举之证明乎?试问于口角数月之后,不但尚无停止选权之发表,而犹有承认选权之证明,又何说耶?据此可见,停止选权一事,初不关于口角,亦别无何项违犯行为,不过该会长因被控挟嫌,故此,不顾矛盾违法,借此以为报复焉耳。此商对于经过事实辨明,停止选权之不当,不服之理由三也。窃思选权乃根据法律之所赋予,而为人民应享之权利,中外国人莫不重视,讵能任人恃强剥夺而不较乎?且讼者不平之鸣所以求直也,若事未得直,自难遽已。倘蒙省长俯查下情之冤抑,不泥该会片面之复文,另有相当判断,则商敢不恪遵乎?所有不服理由及未能遵批息讼缘由,理合备文呈请,鉴核示遵。谨呈
奉天省长钧鉴

奉天省长钧鉴
这篇诉状虽然用了“三个不服”,气势挺足,但是细品读后,发现依然是重复他过去的理由,而且也不值一驳。他第一个不服是说,奉天总商会多数事业按照省商会章程办理,而突然又引用国家《商会法》。但是这个理由省长已经告诉过他,两个法律都有效。他第二个不服是,为什么前期审查时,通过了他的资格,后来又取消。以前通过他资格,是因为对照法律时有疏忽,后来发现了就改正过来,这是合情合理的。第三个不服还是重复第二个不服,为什么以前我有资格,后来资格就没有了。
在李福堂的这第四篇诉状中出现了一个新情况,请看文字:“……直至选举始,临时发生商之当选作为无效。……”从这句话中表明,奉天总商会的换届选举会议,李福堂也参加了,并且当选了一种职务,只不过李福堂没有细说是什么职务,是会长啊?还是副会长啊?或者依然是粮秣采购委员会主任?我们也无从推测。如果是粮秣采购委员会主任,应该拿掉,若不然,他老拿总商会利益送人情。但是李福堂当选之后,被宣布为无效。下面我们可以将前后的情形合理想象一下:
李福堂当选以后,正在高兴,可是被宣布无效。李福堂忙问为什么?于是有人拿出后印制的那份“有选举权的商户名册”,告诉他,因为他已经被取消了被选举权,而且已经公布了,只是李福堂不知道,而且很多与会代表,也因为没有看见那份取消李福堂资格的名册,因而贸然的投票选举了李福堂。
1926年7月2日警察分署签发第四份保状:
②今保得
李福堂控“总商会长张志良擅夺选权”一案,听候传讯不误,如有逃避、不案等情,惟小号承管,所保是实。
第三警察一分署门牌一九五号
中华民国十五年七月二日(老福顺堂印章)
注释:
①辽宁省档案馆历史文献。文中标点符号是作者后加。
②辽宁省档案馆历史文献。文中标点符号是作者后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