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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天实业家张志良》连载之三十九

(2017-07-03 10:06:14)
分类: 奉天实业家张志良
      李福堂三告张志良

虽然李福堂曾经踌躇满志的暗中较劲竞选奉天总商会副会长,无奈总商会改选已经尘埃落地,他因被取消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压根没有和选举沾上边。但是李福堂是个任性的人,前文说过,李福堂第二张状子,就是告的总商会“擅夺选权”的事,由是省长批示让总商会回复,为什么取消李福堂的选举资格,总商会回复称,因为李福堂违反国家《商会法》的有关条文,因此取消其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1926年6月15日李福堂又3次向省长呈文,呈文说根据奉天省总商会章程,奉天省总商会认定他选举和被选举;又根据国家的《商会法》取消他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他认为,这是自相矛盾的。所根据的法律,既有奉天省总商会的章程,又有国家《商会法》,他说,自从奉天省商会章程出台以后,国家《商会法》就作废了。他认为引用法律不统一,是自相矛盾的可笑行为。另外,李福堂说,总商会取消他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利是认为他有违反《商会法》的行为,但是,5月10日奉天省总商会公布的有选举权的商户名单中还有他的名字,而在5月10日后某日再公布的名单中就没有他的名字了,他说在这10天中,他并没有到总商会去,所以不可能有违反国家《商会法》的行为发生。所以,第三次呈文,恳请省长究办。

以下为李福堂第三次呈报文章的原文:《奉天实业家张志良》连载之三十九 125 李福堂第3份控告状首页

 

具呈人 李福堂

原籍 沈阳

现住 大南关 门牌 第一九五号

  呈为专横恣肆,欺蒙长官,垦请秉公究办,以昭核实,而重选政事。窃前呈总商会长张志良擅夺选权,玩法舞弊等情,业奉批示在案,于本月九日又奉批开呈悉查此案现据省城总商会复,以该商违犯商会法第三十条之行为,经会议决,自应停止商会职员之被选举权等情,仰即知照,此批等因奉此,仰见省长注重法令一秉大公之至意,无任感戴,惟查省城总商会会章第三十条所载者原为三种会议,并无何项违犯行为,及停止被选举权之规定,至若该会引用之商会法,乃部定章程,乌得而不明辨之也。查省城总商会会章系经省政府颁发之单法章程,自省章施行之后,部章即已废置不用,今该会竟引废置不用之部章,讵非怪事?尤可异者,此次改选限定被选权须有四万元以上之资本,又副会长额定二人何,莫非依照省章办理,而取消商之被选,则又引用部章,省、部二章双行并用,可谓独开生面矣,若谓改选系遵部章,既于事实无一而不背谬,若谓系遵省章,而取消商之被选,何以又适用部章,支离矛盾可见一斑。语云作伪心劳日拙,其该会长之谓乎。又查,取消议事,事在三月,若果应同时取消被选举权,而五月初间呈报改选名册及所印选举人名目录,何以犹得列为有被选举权者之一耶。再五月十日该会发出之公函,既尚承认商之被选举权,距改选仅十日耳。在此十日中,商既从未到会,试问有何违犯行为?而何以承认于十日前者,竟无故取消于十日后耶?是其支离矛盾,百喙难词,理屈词穷,于此可见矣。至其专横恣肆,欺蒙长官,尤为法所难容,罪无可逭者也。总而言之,所有呈报之名册、初印之选举名录及公函等件,皆足证明商有被选举权,而该会引用部章为停止被选举权之理由,殊欠充足,固决无成立之可言也。为此沥陈原委,再行呈垦鉴核,俯赐秉公究办,勿更任其专横,而受其欺蒙,何胜迫切待命之至。谨呈

  奉天省长钧鉴 

《奉天实业家张志良》连载之三十九 126 李福堂第3份控告状末页

 

    译文:

    文内容是了揭露奉天总商会专横跋扈,欺长官的事实,垦请省长大人秉公调查处理,以便展现事实真相,重新进行举的我此前呈文揭发总商会长张志良擅自剥我的权,玩律营私舞弊等情已经到省长批示并立案,于本月九日又奉到省长在总商会回复函上的批示,批示说:文已阅。据省城总商会复,认为该商人有反《商会法第三十条行为,经董事会议决,停止商会职员的被选举权,仰即知照,批示”于此可见省长注重法令大公无私的原则我对此只是对照省城总商会章第三十条,并无何违反的行为,以致被停止被选举权总商会引用的《商会法是国家门制章程,怎能加以分别呢?省城总商会章程是经省政府颁发章程,自省总商会程实施后,国家程就废置不用,今该总商会竟废置不用难道不是怪事?尤其令人诧异的是,,此次改选总商会职员办法规,具有被选的人有四万元以上资本,又规定须选举副会长二人,这两项规定都是按照省总商会程制定的,而取消我的被选举资格却是引用程。像这样,总商会章程和程一起采用,可以说是别开生面了。总商会职员如何进行改选这件事在部定章程里并没有具体规定这件事完全是总商会程制定进行的,看来他们是按照省总商会章程来行事。但是在取消我的被选举权这件事上为何是引用部程呢?如此自相矛盾可见一斑。俗话说,人若假时,必然是越来越累心,该会长就是如此况且取消议事资格的事情在三月的时候我确实违反了法规,该在三月的时侯,同时取消我的被选举权,但是那时却没有取消。一直到五月初时节,公布具有选举权的人名目录我还是被列为有选举权者之一者,五月十日该总商会发出公函,既承认我的被选举权,那时名单的日期十日。在十日中,总商,试问,既然没到总商会去,我又是在哪里发生的违反商会章程的行为?十日前承认的事情为什么然在十日后就不承认了呢?于此可见,他们是自相矛盾,百嘴难辩,理屈词穷。至专横跋扈,欺长官,尤为法所难容,罪无可。总而言之,所有公布的名册、初印制的选举权人名录及公函等件,证明有被选举权,而该总商会引用部程作为停止被选举权理由,特别不充足,绝对没有成立的理由可言。我特地为此陈原委,再上,请省长审查给予秉公办理不要再任其专横跋扈,而使长官受其欺我十分迫切的期望

奉天省长钧鉴 

 

    由于李福堂递了第三张控告状,所以警察分署又给李福堂开具第三份保证书。

1926年6月16日警察署的保证书:

《奉天实业家张志良》连载之三十九 127 警察分署616日保状

 

  今保得

    李福堂控“总商会长张志良擅夺选权”一案,听候传讯不误,如有逃避、不案等情,惟小号承管,所保是实。

第三警察一分署门牌X号 执事人 李韻珊 

中华民国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老福顺堂印章)

 

  对于这第三篇控告状,1926年6月22日奉天省长莫德惠批示:

  呈悉。查商会法系中央商事法令之一种,奉天总商会章程系依据该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而成立。二者名称不同,性质各异,既有主从之分,自可并行不悖。所陈各节,对于法理,显欠明了。仰即遵照前批息讼,勿再哓凟。此批。

 

    译文:

文已阅。商会法中央商事法令一种,奉天总商会章程是根据该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而制定的。二个法规名称不一样内容也不同中央商会法是基本法律奉天总商会章程是在中央商会法的基础上所制定。两者当然都有法律效力你以上所陈述的认为对于你的处理不合理,这说明你对于法,显然是缺乏解,才导致自认冤屈希望你立即遵照前批示,停止告状不要喋喋不休,没完没了此批

《奉天实业家张志良》连载之三十九 128 省长莫德惠对于李福堂第三份控告状的批示(左边部分)


     注释:

    辽宁省档案馆历史文献。文中标点符号由作者补充完全。

     辽宁省档案馆历史文献。文中标点符号是作者后加。

     辽宁省档案馆历史文献。文中标点符号不完全,作者补全。



      李福堂四告张志良 

虽然省长批示让李福堂不要再没完没了的吵闹不休,然而李福堂就是不肯善罢甘休,依然固执的第四次递交上诉呈文,此文没有新的内容,只是根据前状的内容进行深入细致的阐述,为加深省长的印象,特地重申三个不服。呈文中详细的列举了三个不服的理由。

1926年7月1日李福堂关于“三个不服”的呈文:

《奉天实业家张志良》连载之三十九 129 李福堂第4份控告状首页

 

具呈人 李福堂

职业

原籍 沈阳

现住 大南 门牌第X号    

  呈为擅夺选权,妄引会章事实,既未能合情理,尤失公允,谨再陈述理由,垦请勿信片面之词,另行查核,秉公判断,以分曲直而维法益事。窃商控省城总商会长张志良擅夺选权以及捏词朦混等情,业蒙钧署一再批示在案。兹于六月二十四日又奉批开:“仰即遵照前批息讼,勿庸哓凟”等因,奉此本应凛遵勿凟,奈事涉选权,法益攸关,讵能任其倚势剥夺而无言以辨明乎。查本案所争之点,系在停止选权,而停止选权之能否成立,则在该会引据之商会法有无不合以为断,按省城总商会一切组织方法,办理情形,无一而非遵照省定章程,是故商会法不适用于奉省,原为不可掩之事实,乃该会竟引该法为主要之理由,未免根本错误,讵能认为有效耶,此商对于妄引商会法,不服之理由一也。又查选权之有无,应以期前之审查及备案之名册为准,设商果有应停选权之行为,何以经审查之结果,犹得列入名册,认为有被选举权之一耶。乃该会长竟随心喜怒,任意予夺,不但难辞自相矛盾之咎,且与钧署已备之案亦显相抵触。此商对于矛盾情形不服之理由二也。又查前于三月下旬,商与该会长口角之事,确属因公争论,按各会体因意见不合而起冲突者往往有之,即上而国会亦所不免闻,且不止口角,或至武力解决焉,但从未闻有取消议员之举,是故因公口角而取消商之议事,已属不合,况更停止被选权乎。据查当时虽被取消议事,但并无停止选权之动议及表示,直至选举始,临时发生商之当选作为无效。按自三月口角之后,商既曾无一次到会,试问有何违犯行为?纵使藉词口角,何以停止选权,不于取消议事之同时,而必得至数月之后耶?若谓未届选举,不妨暂缓发表。而改选前备案之名册既得列名,且该会五月十日发出之公函亦复承认而无异词,讵非承认选举之证明乎?试问于口角数月之后,不但尚无停止选权之发表,而犹有承认选权之证明,又何说耶?据此可见,停止选权一事,初不关于口角,亦别无何项违犯行为,不过该会长因被控挟嫌,故此,不顾矛盾违法,借此以为报复焉耳。此商对于经过事实辨明,停止选权之不当,不服之理由三也。窃思选权乃根据法律之所赋予,而为人民应享之权利,中外国人莫不重视,讵能任人恃强剥夺而不较乎?且讼者不平之鸣所以求直也,若事未得直,自难遽已。倘蒙省长俯查下情之冤抑,不泥该会片面之复文,另有相当判断,则商敢不恪遵乎?所有不服理由及未能遵批息讼缘由,理合备文呈请,鉴核示遵。谨呈

  奉天省长钧鉴

《奉天实业家张志良》连载之三十九 130 李福堂第4份控告状末页

 

    凭心而论,李福堂这篇呈文写得还是蛮精彩的,看来李福堂写文章还是有两下子的,不过不知是不是找人捉刀代笔?下面用通俗语言转述一下,不过用通俗语言转述,就没有原文有气势了:

    擅夺选权”一案所递总商会不恰当的用商会章程来说明事实,既合情理,尤其有失公所以我陈述理由,垦请省长不要相总商会片面之词,应该另行派员审查核,秉公判断,以便区是非曲直而维律和有于正义的本人省城总商会长张志良擅去本人的和被选举权以及捏造辩词朦混过关等情已经署一再批示在案。并且于六月二十四日又奉省长希望当即遵照前示停止控告活动不要再吵嚷个没完没了”,既然省长如此批示,本人本应当认真照,不再继续闹涉及及被选举权对于律的尊严和个人的利关系极大能任其倚势剥夺我却话来辨明呢?我认为本案所争之点,在停止选,而停止选的理由能否成立,则在该会引为根商会法是不是恰当。目前省城总商会一切组织方法,办理情形,没有一样不是遵照省定章程,所以国家《商会法不适用于奉省,这是掩盖不了的事实。但是该会竟引《商会为主要理由,未免是从根本错误,能认为有效呢?这是我对于该会不恰当的用《商会法》第一个不服理由。本人还认为有没有及被选举权,应期审查及备案之名册为准,假如我有应停及被选举权的行为,为什么在审查还能列入名册?被认为有选举权呢?可是该会长竟随心所欲,任意胡为,不但解释不了自相矛盾的地方且与署已备案的情况也然互相抵触。这是我对于该会长自相矛盾情形不服的第二个理由。我在三月下旬,与该会长发生口角事,争论,其实单位意见不合而起冲突的事情从来都有,即使大到国会也免不了这方面的传闻,且不止口角,动手互殴,但从来没听说因此被取消议员资格的。所以因公事发生口角,就取消我的议事资格经属于不合况更被取消选举权及被选?实际上,当时被取消议事,但并没有停止我的及被选举权的提议及行动。直至选举始,临时发生我的当选被宣布无效。实际上我三月和该会长发生口角之后,一次也没有总商怎么能发生行为?使以发生口角的事件为理由为什么不在取消议事资格的同时,一并把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取消呢?却等到数月再取消呢?若说是还未到选举临近虽然已经取消了我的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只是没有公布那么为什么改选前备案名册却有我的字呢?而且该会五月十日发出公函也同样承认我具备选举权及被选举权难道这些事实不是承认我有选举权的证明?试问,面对在发生口角数月之后,不但没有停止的迹象而且只有承认我有证明的事实,该会长又有什么话说?据此可见,停止选权一事,一开始是因为发生口角的事我也没有什么行为,不过该会长因被控告而怀恨,故此,不顾矛盾违法,借此报复。这就是我对于经过事实进行辨明的理由也是对停止的第三个不服理由。我想根据法律所赋予人民应享权利,无论外国无不重视,能任人恃强剥夺而不?控告所以告状,是为了得到公正,要是得不到公正,自然难以停止告状如果省长能够派人到下面进行调查,不该会片面的答内容,另准确判断,那样我敢不认真守吗以上是所有不服理由及未能遵示停止诉缘由,特地按照规定准了此稿呈请审查、实、批、以便遵照执行。谨呈

  奉天省长钧鉴

 

这篇诉状虽然用了“三个不服”,气势挺足,但是细品读后,发现依然是重复他过去的理由,而且也不值一驳。他第一个不服是说,奉天总商会多数事业按照省商会章程办理,而突然又引用国家《商会法》。但是这个理由省长已经告诉过他,两个法律都有效。他第二个不服是,为什么前期审查时,通过了他的资格,后来又取消。以前通过他资格,是因为对照法律时有疏忽,后来发现了就改正过来,这是合情合理的。第三个不服还是重复第二个不服,为什么以前我有资格,后来资格就没有了。

 

在李福堂的这第四篇诉状中出现了一个新情况,请看文字:“……直至选举始,临时发生商之当选作为无效。……”从这句话中表明,奉天总商会的换届选举会议,李福堂也参加了,并且当选了一种职务,只不过李福堂没有细说是什么职务,是会长啊?还是副会长啊?或者依然是粮秣采购委员会主任?我们也无从推测。如果是粮秣采购委员会主任,应该拿掉,若不然,他老拿总商会利益送人情。但是李福堂当选之后,被宣布为无效。下面我们可以将前后的情形合理想象一下:

李福堂当选以后,正在高兴,可是被宣布无效。李福堂忙问为什么?于是有人拿出后印制的那份“有选举权的商户名册”,告诉他,因为他已经被取消了被选举权,而且已经公布了,只是李福堂不知道,而且很多与会代表,也因为没有看见那份取消李福堂资格的名册,因而贸然的投票选举了李福堂。

1926年7月2日警察分署签发第四份保状:

《奉天实业家张志良》连载之三十九 131 警察分署72日保状

 

今保得

李福堂控“总商会长张志良擅夺选权”一案,听候传讯不误,如有逃避、不案等情,惟小号承管,所保是实。

第三警察一分署门牌一九五号 执事人 李韻珊 

中华民国十五年七月二日(老福顺堂印章)


注释:

辽宁省档案馆历史文献。文中标点符号是作者后加。

辽宁省档案馆历史文献。文中标点符号是作者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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