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天实业家张志良》连载之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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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有奖储蓄部章程
以上是奉天储蓄总会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章程,另外对于总会所营各项储蓄业务,分别另立章程。除了一般银行常见业务部门外,为了增加储户利益,引起储户兴趣起见,张志良等人别具慧眼,独出心裁,创立了有奖储蓄部,这是我国有史可查的第一家开办有奖储蓄业务的银行,张志良等人首开了我国有奖储蓄的先河,在中国银行史上留下了精彩的一章。以下全文附上辽宁省档案馆藏奉天省长公署历史档案资料——《奉天储蓄总会添设有奖储蓄部章程》:
③《奉天储蓄总会添设有奖储蓄部章程》

第一条、本会办理各种储蓄,久承社会欢迎。兹为推广储户利益,引起储户兴趣起见,特添有奖储蓄。
第二条、此项有奖储蓄,就本会内,另组一部,一切事宜,以原有职员分担处理,外城各埠,以旧设储蓄分会及代理处或新委托之代理机关,为支部,均照本章程办理。
第三条、本储蓄部,援照先进各项成例,参酌变通,优点较多,藉资促进。
第四条、本储蓄部总计,每月所收储款,拨出二成五,为奖金总额。……(资料欠缺)
计每储户号数拈出十之一为奖额,每十号内出奖一号,每号每年有十二次得奖之希望。
本会经营稳固,有利事业,核计月息一分,以六厘为期满还本时之准备,以四厘为本储蓄部之余息。前项余息以五成充本储蓄部经费,五成归满期储户分派。
第七条、本储蓄部另设会计,与本会各项储蓄账目分清界限,于每年结算后,造具营业状况,财产数量及收支盈亏等项表册。召集董事会会同储户代表,查核认许后,报告股东会。前项及前条之会期,应于10日前备函或登报通知。
第八条、本储蓄部收存储款及支配奖金,均以现大洋为本位。
第九条、本储蓄部储款区为五级,听储户自认,但各级储款,均以交足十年为满限,其认储金额如左: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上列各级金额储户,应按月摊交,其日期,另条规定。如有按一季或半年、全年交款者,均听其便,并得享预交之利益。
第十条、凡预交全额储款各户,其按季者得先扣回息金二角七分,按半年者得先扣回息金一元三角五分,按全年者得先扣回息金六元,其预交二级以下者依次递减。
第十一条、认储各户第一次交款后,本储蓄部,当即添给正式编号储单即交款摺据,由会长、总理、董事签印,每月中奖与否,概以储单为凭。每次交款时……主任填写签印随即发还收执。
前项摺据,如有数目填写错误须由储户随时查阅声明更正,但已交款后10日内为限。
本条储单号码,按一级全额,依次编列,如认储二级以下者,或二三人或三五人同为一号,例如甲先认储一级为第一号,乙认储二级,丙认储五级,则乙、丙同为第二号,余依次推编。
第十二条、储户第一次交款时,须将住址或通讯处详细开存本储蓄部,在外埠者,由支部转报以凭注册,如有迁移更换并应随时知会以免歧误。
第十三条、在外埠认储者,可向各支部交款先给临时收据,报由本储蓄部添发储单,并摺据,转给储户收执,其款由支部按月汇缴。
第十四条、储单概用记名式,但得以别号或堂名等项代之。
第十五条、本储蓄部,每月定期开奖一次。为储户特别利益,不论何级,但于定期前交付储款者,均有得奖之权利与希望。
第十六条、本储蓄部开奖时,由储户公推代表二员至四员,会同本储蓄部董事及职员公同执
行,并声请财政、实业两厅派员监视及省会警察厅饬警保护。
第十七条、每月开奖于本会仓库部行之,中外各界人士均得参观,由警察维持秩序。
第十八条、中奖各户领取奖金,须将储单及摺据,交由本储蓄部或各支部转送验明,如数发给,但非得奖满额者仍将单据发还收执。
第19条、开奖办法,假定储户认储全额满二千号时,即按各级储额分配奖金,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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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奖 |
二奖 |
三奖 |
四奖 |
五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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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全额 |
一千八百元 |
一千二百元 |
八百元 |
五百元 |
二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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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五分之四 |
一千四百四十元 |
九百六十元 |
六百四十元 |
四百元 |
一百六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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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五分之三 |
一千零八十元 |
七百二十元 |
四百八十元 |
三百元 |
一百二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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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五分之二 |
七百二十元 |
四百八十元 |
三百二十元 |
二百元 |
八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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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五分之一 |
三百六十元 |
二百四十元 |
一百六十元 |
一百元 |
四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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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奖金数目按级分列,惟在五等奖号外,尚有每十号另出一字小奖,共二百号,每号奖金十五元,合计小奖二百号,每储户满十号时,必有一号得奖之希望。
依表列奖额,如储户递满四千号时,即将一等至五等及小奖均按号加出一倍,但无论曾否满足二千号或已满二千号,尚未足四千号时,本储蓄部仍依第四条规定支配奖金奖额,如期开奖。
第二十条、本储蓄部每月开奖后,即将中奖之号码额数,印刷明细报告单,分送各储户查阅,并送登东三省公报,以便周知。
第二十一条、储款各户于十年内或一次或数次中奖,共得奖金,一千八百元,或达一千八百元以上时,均为得奖满额。例如一次得头奖一千八百元,或两次得奖适合头奖之数者,依次类推。又如连续得奖未及满额,于残余期内复得头奖者,仍全数给付,方作为得奖满额。
前项满额之奖款数目系指认储全额者而言,如认储二级以下者,依次递减中奖,不论次数,但十年已足未得满额者,仍按该号储额还本,并分给余息。
第二十二条、凡储户于得奖满额后,如欲继续认储,依旧交款,由本储蓄部,挨次编号,另发储单。
第二十三条、储户在储款两年以内,如得奖满额者,除领得奖金外,即将储单摺据交回注销。若储款已足两年以上者,即照表列年限款数,发还储本。表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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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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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别 |
二年足 |
四年足 |
六年足 |
八年足 |
十年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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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目 |
一三五二七 |
四三五一四 |
七七九七一 |
一 一七五八0 |
一六三0九0 |
千百十元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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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别 |
三年足 |
五年足 |
七年足 |
九年足 |
十一年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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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目 |
二七九九五 |
六0一四二 |
九七0九0 |
一三九五四0 |
一八0000 |
千百十元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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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数目系按一级全额计算,照章发还,并无折扣,其认储二级以下者,依比例法递减。
第二十四条、前条还本办法,凡逢储户交款至两年以上十一年未满,欲行取回存款或因事停止者,亦适用之。
第二十五条、本储蓄部,每月所收储款定于下月一日为开奖之期,除逢特别休假应展至次日外,不再变更。至储户交款,本埠以每月一日起至开奖前一日上午十二时为限,外埠由各支部酌定相当期限通告储户,不得随时变更。其代收储款限于开奖前三日,汇到本储蓄部汇总核计奖额,如有储户缴款逾期,或逾期仍欠缴者,某月逾欠即失某月得奖之权力,所欠额数仍应随次月储金补足。
第二十六条、储户应得之款,依下列期限将储单及摺据,交验领取。
领取大小各号奖金自开奖之翌日起,限以一年。
领取中途停止应发还之款,自通知之日起限以三年。领取得奖满额应发还,交过二年以上之储本,自开奖后第五日起限以一年。领取储款满期应发给之本息,自通知之翌日起,限以三年,如有逾限不领,本储蓄部认为自愿抛弃权利,不再发给,即将该款并作储款,余息于储户满期者分给之。
第二十七条、各储户自认储后,在年限内倘因疾病或意外灾障不能交款时,应以凭证报告本储蓄部,经调查属实,准其暂停,以半年为限,逾限再不续交,即将该号撤销。但交两年以上之款,得照第二十三条附表办理。
储户于两年以上有无故欠交储款至五个月者,亦将该号撤销,其已交之款,仍照第二十三条附表办理,如至第六个月能将欠数一并补交,仍准恢复原号,但应按欠数加付月息六厘。
前两项停欠各月份内该号均失得奖之权利。
第二十八条、储户得将储单出售或让与,但须双方向本储蓄部声明更名注册,换给单据,即由继承人继续交款,并应交手数料大银元一元。
前项继承人若至无力续储时,得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七条办理。
第二十九条、储户倘在认储年限内身故者,除有遗嘱,将别作处分外,即由现行民法上各项应承遗产之人,继续交款。如不能续交,应即报告本储蓄部,调查属实,如储款不及二年,亦特别准照第二十三条表列两年足发还之数为比例,视其交款月份之多寡,平均计算发还,如已足两年以上,即照第二十三条附表办理。
第三十条、凡储户交款两年以上得将储单提交本储蓄部,抵押借贷,其贷款额数,照第二十三条附表所列数目,为最多限度。
前项押借,应核月息八厘,于付款时先期扣除之。
第三十一条、储户在本储蓄部押款之后,仍应按月交款,否则失去得奖之权利与希望。并按照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前半办理,于发还数内扣除押款作为清偿。
押借后按月交款者,倘遇得奖,亦于领给奖金时,如数扣除押款。
第三十二条、储单及摺据,倘有遗失及毁坏时,应由储户自行登报声明,一面觅取保证,报告本储蓄部查核,即照原号码补给新单据,但须交手数料大银元一元。
第三十三条、凡储户关于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各项之规定上,如有互相发生轇轕或争执时应先声明,本储蓄部、董事会和平调解,有不服者得向法厅提起诉讼。
如储户个人对于本章程办法有疑义时,得来函或亲自询问,均随时答复。如非储户有欲查阅本章程者,亦得来函或亲向索取,均随时检送。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议决呈请,财政厅、实业厅核转备案后报告股东会,本章程如有修改之必要时,适用前项之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照中外有奖储蓄各项则例,随时修订呈明办理。
董事:
鲁宗煦、刘东藩、吴恩培、高毓衡、孙百钧、沈可象、彭龄、钱维新、富葆康、刘尚清、陈桂鸣、汪芝云、王富臣。

译文:
《奉天储蓄总会添设有奖储蓄部章程》
第二条、此项有奖储蓄,在本会内,另外组建一个部门,一切事宜,以原有职员分担处理,其他城市和地区,在以前设立的储蓄分会及代理处或新委托的代理机关的有奖储蓄部门,是总会有奖储蓄部的支部,都照本章程办理。
第三条、本储蓄部,参照以往的成功案例,加以改进,优点比较多,借以促进储蓄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本储蓄部从每月所吸收的全部储蓄存款中,拨出二成五,为奖金总额。……(资料欠缺)
计每储户号数拈出十分之一为奖额,每十号内出奖一号,每号每年有十二次得奖的希望。
本会经营稳固,有利于事业发展,核计月利息一分,以六厘为期满还本时的准备金,以四厘为本储蓄部的剩余利息。前项剩余利息以五成充作本储蓄部经费,五成归满期的储户分派。
第六条、本储蓄部每年定期开大会一次,各储户应公举代表一人至三人,为稽察员,检查本储蓄部一年间办理的各种事项及一切账目款项。
第七条、本储蓄部另设会计,与本会其他各项储蓄账目分清界限,于每年结算后,造做营业状况、财产数量及收支盈亏等项表册。召集董事会会同储户代表,查核认可后,报告股东会。前项召集董事会的日期及前条储蓄部召开定期大会的日期,应该在开会10日前用信函或登报通知。
第八条、本储蓄部收存储蓄款及支配奖金,均以现大洋为单位。
第九条、本储蓄部储蓄存款分为五级,听从储户自选,但各级储蓄存款,均以交足十年为满期,其各级存款金额如下: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上列各级金额储蓄户,应按月交款,交款日期,另外规定。比如,有按一季或半年、全年交款的,均听从储蓄户自行选择,并且可以享受预交款的利益。
第十条、凡预交全额储蓄款的用户,按季交者可先取回利息二角七分,按半年交者可先取回利息一元三角五分,按全年交者可先取回利息六元,预交二级款项以下者依次递减。
第十一条、储户第一次交款后,本储蓄部,当即发给正式编号的存单即交款收据,由会长、总理、董事签字盖章,每月中奖与否,都以存单为凭。每次交款时……(资料欠缺)由主任填写存单,签字盖章,然后返还储户收执。
前项收据,如有数目填写错误须由储户随时查阅声明更正,但是须在已交款后10日内为期限。
本条储蓄单号码,按一级全额,依次编列,如果是认储二级以下者,或二三人或三五人同为一号,例如甲先认储一级为第一号,乙认储二级(五分之四),丙认储五级(五分之一),则乙、丙同为第二号,其余以此类推编号。
第十二条、储户第一次交款时,须将住址或通讯处详细填写,存于本储蓄部,在其他城市和地区者,由当地储蓄支部转报本部作为注册凭据,如有住址及通讯处迁移更换则应该随时通知本储蓄部以免耽误储蓄事宜。
第十三条、在其他地区购买有奖储蓄者,可向各储蓄支部交款,先发给临时收据,报由本储蓄部添发储单和收据,转给储户收执,所收储蓄款由支部按月汇缴到储蓄部。
第十四条、储单一概用记名式,但可以用别号或堂名等项代替。
第十五条、本储蓄部,每月定期开奖一次。此是储户特别利益,不论何级,但于开奖日期前交付储款者,均有得奖的权利与希望。
第十六条、本储蓄部开奖时,由储户公推代表二人至四人,会同本储蓄部董事及职员公同监督执行开奖,并请财政、实业两厅派员监视及省会警察厅派警员到场执行保护任务。
第十七条、每月开奖仪式在本会仓库部举行,中外各界人士均可参观,由警察维持秩序。
第十八条、中奖各户领取奖金,须将储单及收据,交由本储蓄部或各支部转送验明,然后如数发给奖金,但除了得奖满额者外,其余储户仍将单据发还收执。
第19条、开奖办法,假定储户认储全额满二千号时,即按各级储额分配奖金,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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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奖 |
二奖 |
三奖 |
四奖 |
五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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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全额 |
一千八百元 |
一千二百元 |
八百元 |
五百元 |
二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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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五分之四 |
一千四百四十元 |
九百六十元 |
六百四十元 |
四百元 |
一百六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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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五分之三 |
一千零八十元 |
七百二十元 |
四百八十元 |
三百元 |
一百二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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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五分之二 |
七百二十元 |
四百八十元 |
三百二十元 |
二百元 |
八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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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五分之一 |
三百六十元 |
二百四十元 |
一百六十元 |
一百元 |
四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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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奖金数目按级分列,惟在五等奖号外,尚有每十号另出一类小奖,共二百号,每号奖金十五元,合计小奖二百号,每位储户存满十号时,必有一号得奖的希望。
依表列奖额,如储户递满四千号时,即将一等至五等及小奖均按号加出一倍,但无论曾否满足二千号或已满二千号,尚未足四千号时,本储蓄部仍依第四条规定支配奖金奖额,如期开奖。
第二十条、本储蓄部每月开奖后,即将中奖之号码及数额,印刷明细报告单,分送各储户查阅,并送登东三省报纸,以便周知。
第二十一条、储款各户于十年内或一次或数次中奖,共得奖金,一千八百元,或达一千八百元以上时,均为得奖满额。例如一次得头奖一千八百元,或两次得奖适合头奖之数者,依次类推。又如连续得奖未及满额,于残余期内复得头奖者,仍全数给付,方作为得奖满额。
前项满额之奖款数目系指认储全额者而言,如认储二级以下者,依次递减中奖,不论次数,但十年已足未得满额者,仍按该号储额还本,并分给余息。
第二十二条、凡储户于得奖满额后,如欲继续认储,依旧交款,由本储蓄部,挨次编号,另发储单。
第二十三条、储户在储款两年以内,如得奖满额者,除领得奖金外,即将储单收据交回注销。若储款已足两年以上者,即照表列年限款数,发还储本。表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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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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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别 |
二年足 |
四年足 |
六年足 |
八年足 |
十年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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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目 |
一三五二七 |
四三五一四 |
七七九七一 |
一 一七五八0 |
一六三0九0 |
千百十元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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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别 |
三年足 |
五年足 |
七年足 |
九年足 |
十一年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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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目 |
二七九九五 |
六0一四二 |
九七0九0 |
一三九五四0 |
一八0000 |
千百十元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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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数目系按一级全额计算,照章发还,并无折扣,其认储二级以下者,依比例法递减。
第二十四条、前条还本办法,凡逢储户交款至两年以上十一年未满,欲行取回存款或因事停止者,亦适用之。
第二十五条、本储蓄部,每月所收储款定于下月一日为开奖之期,除逢特别休假应延至次日外,不再变更。至于储户交款期限,本城以每月一日起至开奖前一日上午十二时为限,外地由各支部酌定相应期限通告储户,不得随时变更。其代收储款限于开奖前三日,汇到本储蓄部汇总核计奖额,如有储户缴款逾期,或逾期仍欠缴者,某月逾欠即失某月得奖之权力,所欠额数仍应随次月储金补足。
第二十六条、储户领取奖金,依下列期限将储单及收据,交验领取。
领取大小各号奖金自开奖之翌日起,限以一年。
领取中途停止应发还之款,自通知之日起限以三年。领取得奖满额应发还,交过二年以上之储本,自开奖后第五日起限以一年。领取储款满期应发给之本息,自通知之翌日起,限以三年,如有逾限不领,本储蓄部认为自愿抛弃权利,不再发给,即将该款并作储款,余息于储户满期者分给之。
第二十七条、各储户自认储后,在年限内倘因疾病或意外灾障不能交款时,应以凭证报告本储蓄部,经调查属实,准其暂停,以半年为限,逾限再不续交,即将该号撤销。但交两年以上之款,得照第二十三条附表办理。
储户于两年以上有无故欠交储款至五个月者,亦将该号撤销,其已交之款,仍照第二十三条附表办理,如至第六个月能将欠数一并补交,仍准恢复原号,但应按欠数加付月息六厘。
前两项停欠各月份内该号均失得奖之权利。
第二十八条、储户得将储单出售或转让,但须双方向本储蓄部声明更名注册,换给单据,即由继承人继续交款,并应交手续费大洋一元。
前项继承人若至无力续储时,得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七条办理。
第二十九条、储户倘在认储年限内身故者,除有遗嘱,将别作处分外,即由现行民法上各项应继承遗产之人,继续交款。如不能续交,应即报告本储蓄部,调查属实,如储款不及二年,亦特别准照第二十三条表列两年足发还之数为比例,视其交款月份之多寡,平均计算发还,如已足两年以上,即照第二十三条附表办理。
第三十条、凡储户交款两年以上者,可将储单提交本储蓄部,抵押借贷,其贷款额数,照第二十三条附表所列数目,为最多限度。
前项押借,应核月息八厘,于付款时先期扣除之。
第三十一条、储户在本储蓄部押款之后,仍应按月交款,否则失去得奖之权利与希望。并按照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前半款办理,于发还数内扣除押款作为清偿。
押借后按月交款者,倘遇得奖,也于发给奖金时,如数扣除押款。
第三十二条、储单及收据,倘有遗失及毁坏时,应由储户自行登报声明,一面觅取保证人,报告本储蓄部查核,即照原号码补给新单据,但须交手续费大洋一元。
第三十三条、凡储户关于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各项之规定上,如有互相发生纠纷或争执时应先声明,本储蓄部、董事会和平调解,有不服者可向法厅提起诉讼。
如储户个人对于本章程办法有疑义时,得来函或亲自询问,均随时答复。如非储户有欲查阅本章程者,亦得来函或亲自索取,均随时奉送。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议决呈请,财政厅、实业厅核转省政府备案后报告股东会,本章程如有修改之必要时,适用前项之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照中外有奖储蓄各项则例,随时修订呈明办理。
董事:
鲁宗煦、刘东藩、吴恩培、高毓衡、孙百钧、沈可象、彭龄、钱维新、富葆康、刘尚清、陈桂鸣、汪芝云、王富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