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制社会,必须有律师的职业存在。这些人为原告和被告代理诉讼,进行辩护。但是我发现中国的律师们有一个愚蠢的毛病,这个毛病在什么地方呢?下面听我道来:
今日看报纸,北京大兴一杀人犯被判处死刑。这个杀人犯杀死了妻子、父亲、母亲、两个幼子、妹妹共六人。
这个案子,就是傻子也会审——首先,调查犯人在犯罪前是否被精神病医院诊断为患有能导致神志不清的重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躁郁狂等)——其次,调查是否被杀的六人曾经要联合威胁到犯人的生命安全,犯人不得已采取正当防卫。调查的结果,如果,一、犯人属于第一种情况,则免除刑事责任关进精神病院;二、犯人属于第二种情况,那么,免除死刑,判其它徒刑(因为属于防卫过当——六个人不可能都必须杀死才能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尤其两个小孩肯定没有杀人能力)。
在中国,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律师,则规定法院必须负责指定一名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中国搞形式主义时从来都是天衣无缝)。
这个案件,在审理时,犯人自己没作辩解,“只求速死”。可是你听律师说什么:“犯人一贯表现较好,本案是由于家庭矛盾激化引发,且归案后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在量刑时酌予考虑。”
你说这个律师说的是什么话?是不是还不如放屁有味。量刑时酌予考虑,怎么考虑?假如中国现在有千刀万剐的刑罚,那可以请求判个一刀砍脑袋的刑罚,别剐了。可是中国目前只有枪毙和注射死这两种执行死刑方法。还怎么减轻,难不成,杀了六个人,还不让他偿命吗?假如杀的这六个人,是你律师家的人,你也这样以为吗?天理何在呀?
我告诉这个律师,你应该这样说:“法院指定我来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法院的办案处于监督之下,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的责任是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受到侵犯,不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但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所犯罪行,根据刑法,法官判决犯罪嫌疑人死刑是公正的,是完全符合量刑标准的。作为辩护人,维护法律尊严是职责所在,我只能如此。”。
现实中,律师们不做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和捍卫者,专做强词夺理的讼棍的情况比比皆是。像以上类似的案例时,他们都是一样的口吻,就是“酌情减轻量刑”,这句话已经成了他们的口头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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