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忽视外卖骑手的劳动权益
(2020-09-22 16: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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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劳动权益美团焦景收 |
分类: 劳动法相关司法解释 |
近几日,外卖平台设置的骑手考核系统成为焦点,外卖骑手作为新时代的新工种,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将骑手纳入“员工保障”的大系统中,保障骑手应有的权利?如何看待平台方设置的评估准则,该准则是否存在侵害骑手群体的机制?我们尝试从劳动法的角度分析上述问题。
骑手是否属于劳动法体系下保护的劳动者?
答案是肯定的。一般情况下,骑手都需要通过平台或平台合作的配送公司管理的系统进行登记注册,而后才能从事外卖派送服务,平台或平台合作的配送公司与骑手均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
而平台和平台合作的配送公司之间,也必定签署配送服务协议,配送公司在约定的区域内进行平台外卖订单的配送,按照平台的要求组建专门骑手队伍、对骑手进行规范管理、保证骑手按照协议约定标准完成配送服务等内容。平台在经营中,对骑手都有统一的着装要求,消费者对骑手也有评价机制,这中间就存在管理关系。
根据平台APP派发的订单,骑手进行外卖配送,骑手的劳动报酬由平台或平台合作的配送公司进行计件发放,按月结算,故骑手从事的工作内容就是平台或平台合作的配送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外卖服务属于平台或平台合作的配送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因此,骑手从事的配送是平台或平台合作的配送公司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骑手与平台或平台合作的配送公司之间是完全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的。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外卖骑手与平台或平台合作的配送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存在不同的认定,也存在诸多的争议。外卖骑手作为新时代的新工种,对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意义重大。我们回望相关行业的发展,无不是逐渐完善的发展路径。出租车、安保等行业,出租车司机和保安无不是从最早的挂靠、兼职等身份关系,逐渐完善规范为劳动关系。
平台的盈利模式无可厚非,但应当加强平台的主体责任。应当将外卖骑手纳入到劳动法保障范畴,外卖骑手与平台或平台合作配送公司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让外卖骑手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如此才能让外卖骑手在法治的系统中有所依靠。
以时间为核心的考核体系,侵犯了骑手们的劳动权益
我们相信,平台也不希望骑手们违反交通规则,也不希望骑手发生交通事故的事件不断成为社会热点。但是,平台的评估方式是让骑手们尽可能多接单、多拿奖励,这必然导致骑手们一味的追求效率而忽略安全底线。平台的评估准则或者算法,客观上使骑手群体的交通违法事件增加,骑手生命安全无法得到保障,而社会秩序及交通安全客观上受到极大冲击。
在骑手们诸多权益当中,生命安全应当是他们最重要权益,也应当是平台一方充分重视的方面。如果平台的路线规划中,存在逆行的路线设计,那么我们认为平台根本未履行主体责任,这本身就是违法。
在此次争议中,平台以时间为核心的考核体系是关键点,这种以时间为考核要素的系统应当作出改进。一项考核体系是否科学、规范,首先应当关注和这套系统发生关系的“人”。平台不应该急功近利的仅仅考虑消费者的用户体验,更应该关注骑手们的生命安全,经济效益不能以骑手们的生命安全和交通事故数量增加为代价。
我们的建议是,为了防止因为骑手送单、抢单交通事故的不断增加,平台应当作出强制性规定,比如限制骑手们电动车的行驶时速。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还应当加强系统的人性化管理而非仅仅依靠算法管理。
骑手和外卖平台建立何种法律关系,决定了平台履行何种法律义务。
骑手与平台建立了何种法律关系,决定了骑手群体是否适用劳动法。骑手与平台或其他外包公司之间,有的是劳动关系,有的是承揽关系,法律关系不同,法律适用不同,法律保障不同。而骑手与平台或其他外包公司是何法律关系,骑手本身却没有自由和选择权,这源于平台的强势和市场垄断。
按照平台的运营形式、劳动者从业状况、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服从单位管理等标准来进行综合判定,骑手与平台或者其他外包公司确实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因此,我们对平台的盈利模式无可厚非,但应当加强平台的主体责任。应当将外卖骑手纳入到劳动法保障范畴,外卖骑手与平台或站点公司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让外卖骑手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如此才能让外卖骑手在法治的系统中有所依靠。
无论是众包模式还是自营模式,在尊重平台商业运营的情况下,我们还应当关注骑手这一职业群体的权益保障。有时监督者可能不会比平台方做得更好,但只有有了监督压力,平台方能够做得更好。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骑手群体的劳动者权益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平台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甚至要加大惩处力度。加强监督管理,不仅是净化和规范外卖市场的需要,也是以人为本和尊重骑手群体的要求。
外卖平台应当加强自身主体责任
关于外卖市场的规范,一方面要加强平台主体责任,提高监管规范,保障公平交易,做到平台、商家、消费者、骑手的共赢,不能因为行业垄断,造成商家、消费者或骑手合法权益受损而无法救济,骑手群体的现实困境和合法权益不应忽视,大家好才是真的好。
另外一方面,就是推进行业自治和行业立法。我们尊重平台的自主经营权,但除了自发的行业自治,根据法律法规对外卖行业出现的新情况进行新的立法规制,也是必须必要的。
另外,骑手与平台的法律关系应当更加明晰和确定,骑手在劳动法体系下的“劳动者”身份应当成为社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