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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哈工大开除学籍留校察看 |
分类: 时事热点评析 |
文/焦景收
刚刚过去的周一,浙江大学和哈工大这两所著名高校同时登上了热搜。
一边是,浙江大学给予犯强奸罪的大学生留校察看处分,舆论哗然的是,对于一个强奸同学的罪犯为什么仅是留校察看这么轻的处分呢。另一边是,哈工大两名毕业生因作弊而被开除学籍,大家质疑的是,对于临近毕业的两名大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是不是又过重了呢?
高校处分一名大学生,应当从宽还是从严呢?
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笔者以为,这个问题并不难回答。在对大学生采取开除学籍或者退学处分时,因为关系到大学生受教育这一重大权利,高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还要根据具体个案的案情具体分析判断。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罪大恶极”的学生不能一味纵容。但是,“罪刑法定”或“罚当其罪”的法治观念告诉我们,高校对“可以挽救”的犯错学生,不能一刀切,更不应有一律处以极刑的错误观念。那么问题又来了,“罪大恶极”和“可以挽救”的边界在哪里?区分这个边界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大家对个案的讨论,聚焦到了“比较”二字上,为什么强奸犯不开除,而替考的学生反倒被开除了呢?深层次讨论的问题,其实大家关注的还是教育公平问题。所以,大学生受教育权与大学自主管理权发生冲突时,以及区分“罪大恶极”和“可以挽救”的边界时,唯一的判断标准只能是法律。
开除学籍作为一种准行政行为,高校应当做到罚当其罪,也应当关注程序正当。而现状是,很多高校作出处分的依据,仅是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而教育部出台的管理规定也仅是部门规章。一些开除学籍的行政诉讼案件,高校败诉的原因恰恰就是法律适用错误、处分程序违法以及违反比例原则处分不适当。从高校开除学籍这一处分权的渊源上来说,很多高校都是自立家规,而国家层面确实也没有完善的立法。在国法不完善的情况下,高校的家规就一定不违反上位法,或者一定与教育法的立法本意一致吗?
从笔者代理的众多开除学籍案件中看,也不尽然。人民法院在审查高校的处分决定时,不但审查处分本身的适当性,也会审查高校“家规”的合法性。我们看到,有些高校的“家规”确系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这一上位法而不被法院认可。
把高校开除学籍的权力关进笼子里,会少一些争论和非议。
以我们代理的大学生维权案例看,当前对违纪违法大学生的处分,一些高校甚至同一高校对不同学生的处分标准并不统一,这才让大家认为存在教育公平性的问题。有些高校甚至显得比较任性,对大学生开除与否由某个人或某几个人拍脑门决定,并没有做到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甚至缺乏程序正当性和处分适当性。
2018年的全国教育大会指出,要依法治教、依法办学和依法治校。因此,高校不应是法外之地。然而,仍是以我们代理的部分开除学籍案件看,一些高校的教育教学管理确实游离于法治的边缘,人民法院作出撤销高校开除学籍决定的判决,便是最好的例证。
所以,我始终坚持,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分”,应当通过国家层面的立法统一标准,压缩高校自由处分的空间,提升法律对高校处分大学生权力的监督。目前,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高校自行制定的“家规”仅仅是备案制度。大家知道,备案和备案审查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意义。因此,应当强化对高校“家规”的备案审查,通过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制,让高校的“家规”不至于太过任性。如此,才能把高校开除大学生的权力关进笼子里,也才能避免部分高校行使所谓自主管理权而导致教育不公现象的出现。
最后,给高校几点提示和建议。
高校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涉诉风险在增加。大多数时候,学生和家长对于高校的开除学籍处分不理解也无法接受,他们认为学生固然有错但不至于被开除学籍,开除学籍严重剥夺了一个学生的受教育权。如果大学生真的存在违法违纪之事实,如果高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在程序与实体上合理合规合法的话,高校做出开除学籍的“极刑”或许可以理解。恰恰是,一些高校在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时并未做到合理合法,而学生和家长的法律意识提高了,便会质疑高校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程序合法性和内容合法性。因此,很多大学生在被开除学籍后,纷纷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权利救济。
高校开除学籍应当关注处分的程序合法性和内容合法性。笔者始终认为,开除学籍处分作为限制和影响学生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予以严格规制。我们尊重学校自主管理权,但更应当关注学校校规是否违背上位法的立法本意,其处分决定是否和学生的过错程度相适应。高校“任性”地给予大学生开除学籍处分,使得大学生无任何完善品质的余地,也导致处分措施和目的之间极其不相称。因此,高校在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时,一定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也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高校应当注重大学生的入学教育工作。在笔者看来,部分高校在入学教育上的缺失是导致一些学生思想和纪律松懈的一个重要原因。很多学生都将学生手册束之高阁,并不知晓其中究竟写了什么,有些学生甚至直到毕业才发现居然有学生手册。从源头上杜绝类似事件的高发,除了完善家庭教育、增强学生自身守法守规意识外,高校的入学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中也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入学教育是对一个学生四年大学时代第一次系统而全面的集体教育,是学生树立遵纪守法意识的开端。在这方面,高校可以采取案例教学的方法,将该校近几年发生的一些因违反学校纪律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典型事件通过多种形式展现给学生,进行集体教育和学习,让学生明白学校管理规范的红线,端正学术和学习态度。这种案例教学的形式将对学生的心灵产生震撼的效果,其所能达到的影响力要远远比对着学生手册照本宣科深远而持久。
高校应注重拟开除学籍等处分的合法合规化审查。国家对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应当做好校规校纪的合规化建设,清理并修改与上位法相冲突的规章制度,按照要求及时进行备案、向学生公示。对学生进行处分时,既要重实体,也要重程序,注重处分本身的程序合法性与实体合法性。高校在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时一定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综合考虑学生的过往表现、悔过态度、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做到罚当其责。
总之,立德树人是大学立身之本,而大学生违纪违法现象是社会、高校以及家庭共同面临的课题。高校处分学生的最终目的,应当是预防再犯而绝不是为了处分本身。大学之大,应有包容之义。高校选择一种损害更小的方法,通过教育警示、治病救人去督促犯错的大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远远比一棒子打死的社会意义更大。
作者:焦景收,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