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景收时评:“问题塑胶跑道事件”为学校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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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景收时评:“问题塑胶跑道事件”为学校敲响警钟
(本文由新浪网法院频道首发)
http://finance.sina.com.cn/sf/news/2015-10-20/15467446.html
近日,江苏省多地出现问题塑胶跑道事件,甚至网传这种问题塑胶跑道“毒害学生健康、或致男孩绝育”,引起舆论普遍关注。想必,最为关心问题塑胶跑道事件的人莫过于学生的家长了。一边是对教育资源的竞争,为了孩子能去一个心仪的学校,家长在学校面前表现的就像小绵羊,求爷爷告奶奶,为的就是孩子能赢在起跑线。一边却是问题塑胶跑道事件频繁出现,学生在校的健康权无法得到保障,家长们对学校压抑许久的诉求也不断强烈。
看到这样的新闻,笔者尤为震惊和气愤。震惊的是危害学童健康的源头竟是学校的塑胶跑道,气愤的是塑胶跑道生产商及销售商的无良、涉事学校的无知及不作为。作为一名律师,笔者不想去呐喊相关方面提升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只想从相关方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方面谈两个问题。
首先,出现“问题塑胶跑道事件”,学校对学生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也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在江苏省教育厅日前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化工类专家回应称好的塑胶跑道应该是没有异味的,而相关校园塑胶跑道中的刺鼻异味来自塑化剂等添加剂,已掌握的物质为氯化石蜡,对人体有伤害。
因此,江苏省的相关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塑胶跑道对人体有害,已构成侵权。如果学生的健康权受到侵害,那么家长有权要求学校拆除塑胶跑道、赔偿因检查治疗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仅把学校推向风口浪尖并由其独自承担责任显然不够客观、不公正,作为塑胶跑道的生产商和销售商来说,也不应该置身事外、推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问题塑胶跑道事件”中的生产商和销售商,除了面临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外,将来可能面临的处罚包括严厉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学校作为塑胶跑道工程的发包方,作为众多小学生的“守护神”,应当对家长的知情权、学生的健康权予以重视。而作为学校主管方的教育部门,更不要等到孩子被熏得“泪流满面”、媒体“狂轰乱炸”之后,才想到去监管、去整改,才想到去追责。
学校之于学生,不仅是教书育人的主体,更是保障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义务主体。因此,“问题塑胶跑道事件”的发生,只是家长对学校提升教育服务能力诉求的一个缩影。而学校,在教书育人的道路上依旧任重而道远。
撰稿人简介:焦景收,北京知名律师、专家调解员,现为北京天江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焦律师法律工作室负责人。擅长刑事、知识产权、公司法、房地产以及劳动法等,执业领域包括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房地产、合同法和家事法律的研究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