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游泳馆溺亡如何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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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游泳馆溺亡如何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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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们检索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开展游泳馆经营活动的国家标准,游泳溺亡案件包括以下争议焦点,这也是游泳馆溺亡家属在维权时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经营游泳馆需要在设施、器材、人员、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多方面具备相关资质及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如果游泳馆无法提供符合相应的标准及规定的证据,则可以理解该不符合标准的游泳馆导致了溺水事件的发生,其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1、游泳项目必须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二者缺一不可。
依据:
《民法通则》第42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公司法》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5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全民健身条例》
2、游泳项目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否则被视为违法经营。游泳馆如果未取得卫生许可便从事游泳项目的经营,这是导致或增加了事故发生概率的原因,证明游泳馆存在严重过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3、在游泳项目经营过程中,经营的游泳馆在设施、器材、人员、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多方面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依据: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1、 关于游泳馆是否符合运营资质及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举证责任。
游泳馆对自身是否符合运营资质及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 关于游泳馆是否已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
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游泳馆,需要举证来证明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任。
焦景收律师---北京天江(原铭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家调解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商事与经济业务研究会副主任,朝阳区人民调解员协会理事、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北京市优秀公益律师,朝阳区优秀党员律师。人民网法治频道律师、凤凰网及和讯网讲师,北京晚报专家团成员,科学新生活周刊专家团成员,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服务村居行”特聘律师、朝阳区法律援助律师团成员。专注于劳动法、房产法及合同法等民商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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