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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舆论应该如何监督司法机关保护“汤兰兰”们?

(2018-02-04 20: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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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汤兰兰案,引起社会舆论的热议,其中不乏批评媒体在报道该事件的时候,没有注意保护未成年受害人的隐私,这是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体现,也是社会舆论对未成年受害人的普遍同情。

随着媒体报道该事件的进一步深入,以及透露出越来越多的信息,显示出多年前该案的司法判决,存在的重口供轻证据现象,以及显示出该案的判决存在错案的可能性,由此引发出另外一个问题:社会公众在同情和保护未成年受害人的同时,如果保护隐私的呼吁,客观上间接妨碍了重启法律程序追究真正的、或者漏网的性侵幼女的犯罪分子,社会舆论应该如何把握这种呼吁和讨论的尺度?

汤兰兰案的诡异之处,并非仅仅是匪夷所思的全家族涉案性侵,更为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审理该案的法院,以及办理该案的公安机关,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都存在故意忽视客观证据,有选择的采信了证人证言的迹象。

汤兰兰案真实性的瓶颈,其实就是客观证据,最重要的就是,汤兰兰究竟是否曾经怀孕以及打胎?

汤兰兰案的案发,就是因为2008年10月初,汤兰兰向母亲万秀玲诉说自己怀孕了,二天后,万秀玲赶赴60多公里外汤兰兰借读所在的龙镇,与女儿发生冲突,期间借读居住地的王凤朝、李忠云夫妻(汤兰兰称其为干爹干妈)给万秀玲一份汤兰兰七个月前做过的B超检查单,以证明汤兰兰怀孕的事实。

案发后,在公安机关办理该案,以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汤兰兰和王凤朝、李忠云夫妻皆改口否认了汤兰兰曾经怀孕和打胎的事实。

但是,根据判决书的附卷证据,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判决中载入的鉴定意见:“不能排除有妊娠后流产、引产史”。该鉴定还记载,“检见的宫颈横裂,说明为已产型宫口形态,为有过流产、引产、诊刮等使宫颈扩张经过”。

毫无疑问的是,汤兰兰确实曾经怀孕,并且打胎。

汤兰兰曾经怀孕并且打胎的事实,其实才是查明真正性侵未成年幼女的关键。我们无从判断汤兰兰和王凤朝、李忠云夫妻为何要矢口否认的原因和理由,但对于办理该案的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有意无意的忽视了这个关键的细节,就表明办理该案的相关公检法机构,必定存在其必要的理由。

现在,问题的焦点开始清晰了起来:如果是汤兰兰的母亲万秀玲陪同汤兰兰去医院做了相关的检查,并且打胎,那么,汤兰兰完全可以向公安机关陈述这个事实。对于办理该案的公安机关而言,万秀玲陪同汤兰兰打胎的事实,也是查明并且以此认定万秀玲家族集体性侵汤兰兰的最有力证据。

显而易见的客观事实是,汤兰兰的B超和打胎,母亲万秀玲完全不知情。那么,就必然是另有其人。

五大连池市龙镇,是个并不大的县城,人口不过1.3万,医院只有一二家,如果公安机关重视这个破案细节,即使汤兰兰否认怀孕,也完全可以依据司法鉴定的结论,通过走访医院,轻易地查到汤兰兰的妇科检查和打胎病史。

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甚至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都有意无意的忽视了、拒绝、回避了汤兰兰曾经怀孕的客观事实。

简而言之:谁陪同,或者负责汤兰兰的B超检查,以及其后的打胎,这个人就必然是汤兰兰遭受性侵的真实情况知情人。

必须特别说明的是,案发当年的2008年,汤兰兰从春季开学的2月起,就一直居住在龙镇王凤朝、李忠云夫妻家中,暑假以“补习英语”的理由,也没有回家,直至10月初案发。期间,万秀玲在暑假初曾经去过龙镇,给汤兰兰送去过借读费用。

2008年10月的案发当时,汤兰兰未满14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汤兰兰的个人陈述和表达,法律规定必须在监护人的陪同之下,才具有法律效应。而在该案的案发过程中,陪同汤兰兰报案并且在文件上以监护人身份签字的,却是借读居住地的王凤朝、李忠云夫妻,这也显得极为反常。

汤兰兰案显示出的这些证据和细节,越来越清晰的显示出一个可怕的指向:性侵未成年人汤兰兰的犯罪分子,很有可能还另有其人,或者还另有其他多人。

公众舆论在同情和呼吁保护未成年人的热情,如果在客观上起到了阻碍、妨碍司法机关追究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的作用,那么,这种貌似公道的同情,其实就是在保护了真正的罪犯。

在汤兰兰案上,公众的讨论重点回到案件事实本身,也许才是对全社会未成年人“汤兰兰”们的真正关爱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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