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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文的观点,基于日本东京地方法庭开庭审理的江歌案庭审过程获知的信息,做出的判断分析结论。
1、证人证言的意义:
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基础,是掌握的案件相关的证据及证词。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证人的提问,是分别从正面肯定或者否定公诉证据的补充措施。证人的证言是否被法庭采信,取决于陪审团成员判断证言和控方证据的可信度。换句话说,即使被告人保持沉默,同时没有证人,陪审团依然可以结合控方证据的证明力,做出判决的意见。
2、关于虚假证词:
控辩双方交叉盘问被告或者证人,是对控方证据的强化、补充、或者否定的必要程序。如果被告做了虚假证词,法庭并不需要当庭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但是被告必须为此承担加重量刑的后果。如果证人做了虚假证词,法庭并不需要当庭追究其法律责任,不予采信即可。但是,如果证人的虚假证词影响到案件审理的实体,或者造成损害法律公平的后果,法庭可以对该证人另案追究法律责任。
3、江歌的庭审,在庭审之前,控辩双方交换过证据,部分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并没有完全展示。我们可以从庭审过程中法官、控方及辩方的询问问题的内容中,获得许多信息。
4、证人刘鑫:
刘鑫作为控方证人,事实上,其证言与陈世峰杀害江歌的案情经过并无直接联系,刘鑫甚至都不是目击者,其证言内容及证明力,甚至不及隔壁邻居203的目击者Ton。但是法庭和控方依然让刘鑫出庭作证,显得颇为蹊跷。不排除法庭有意让刘鑫在案发后的虚假陈述及证词通过司法程序固定违法行为。
5、关于刘鑫:
如果法庭根据警方掌握的案件侦破证据,以及控方检察官提交的庭审证据,能够证明刘鑫在案发后刻意向警方隐瞒了陈世峰的作案嫌疑,以及能够证明刘鑫的供述和证言影响了警方对案件的侦破,如果有证据证明刘鑫在案发后警方到达现场之前,确实出门处理过门把手等相关证据,相信法庭会另案起诉刘鑫。
起诉刘鑫的罪名,最有可能的就是:妨碍司法公正。
6、目前的刘鑫:
如果刘鑫在周三出庭作证后,至今没有回国,相信目前的刘鑫,已经在日本警方的监视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