拷问保姆纵火案的悲剧原因不应局限于绿城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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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蓝色钱江”公寓保姆纵火案,造成业主四人死亡,触动了社会公众对于居住安全的关注。
杭州公安机关经过调查,明确该案属于人为纵火刑事案件,该户保姆有重大作案嫌疑,目前已被批捕。
毫无疑问的是,该户保姆莫某晶是这桩人为悲剧的主要责任人,万幸的是,我国现行法律最严厉处罚还有死刑。
社会公众在痛恨恩将仇报的纵火者莫某晶的同时,也存在这样一种疑惑:虽然这起火灾的起因是人为纵火,但是如果物业公司能够尽责,消防救援能够有效,这起最终造成四位业主死亡的悲剧,是否有可能避免?
死者家属,也是该住宅的业主林某,以及“蓝色钱江”的其他业主,最近陆续反应了该高档住宅的消防设施以及火灾当时的部分情况,这些至关重要的信息,引起了社会公众对于业主们质疑的支持。甚至有人斥责“保姆是元凶,绿城才是真凶”。
本人一直在关注此案,愿意相信杭州市政府以及消防部门会做出客观的调查结论,直至最近几天看到以环球时报记者@耿直哥 以及@一个有点理想的记者 张洋先后发文,发布采访视频,摘取部分信息,玩弄文字游戏,张洋甚至公然造谣,为绿城物业洗地……本人有理由认为该事件已经显示出并不简单的迹象。
公众以及业主林某,把质疑或者追问真相的方向放在绿城物业身上,显得不够专业或者成熟。
公众拷问保姆纵火案的真相,事实上也涉及到我们每一个公民切身相关的利益,那就是对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如消防救助,以及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是否存在缺失或者渎职。
而对于“蓝色钱江”业主林某而言,拷问真相以及后续维权的重点,也即意味着必须围绕着在火灾发生当时,绿城物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是否尽到义务,以及当地政府的消防部门,在扑灭火灾以及救助受困人员方面,是否存在渎职情节。以此,作为判断绿城物业和消防中队是否应该对四位业主的死亡,承担间接的责任。
下面开始敲黑板划重点:
与绿城物业相关的责任部分:
1、绿城物业的保安人员在发现火灾的初期,是否组织了人员进行扑灭?
据媒体查看了绿城物业提供的监控视频,5:08:23绿城物业的保安人员第一时间赶赴至失火单元的电梯到达18层,在电梯门自动打开时,发现有烟雾进入电梯,该保安人员随机关闭电梯回到了1层地面。按照绿城物业的官方说法,该保安人员在返回地面后,再次从消防楼梯步行至16层,开始敷设消防水带至18层进行灭火。
绿城物业官方的这个解释,显然是为了说明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已经在第一时间采取了灭火行动。
然而,该说法显然是违背常识的:第一、首先赶到18层的保安人员,到达18楼层后,连电梯门都没有走出,也未对火情现场做出观察,如何判断出18层电梯间已经无法接驳消防水带?其次,众所周知,消防栓内的水带长度仅为25米,无法满足从16层的消防栓绕过二个直跑消防楼梯接驳到18楼的要求。再者,物业公司的消防监控值班室按照消防条例都配备有防烟雾面罩,现场的其他业主都未反映绿城物业的保安人员,在现场佩戴过防烟雾面罩。
因此,个人认为,绿城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可能根本就没有在火宅初起的第一时间,对1802的火灾现场进行过灭火行动,以及控制火势的蔓延。
2、十八楼和十六楼的消防栓究竟有没有符合规范要求的灭火用水?
据绿城物业总工程师徐某介绍:“事发后第二天消防部门也来进行了检测,18楼水压是正常的。”
蓝色钱江的消防通水,来自于楼顶层的消防水箱,根据技术规范,火灾报警系统触发联动之后,消防水箱的配套的消防水泵启动,以满足各楼层消防栓的水压要求。
绿城物业总工程师徐某的这个描述,令人感到难以理解的是,事发次日,消防部门对火灾现场的消防栓进行水压测试的原因或者动机是什么?
现场灭火的消防人员对于消防用水是否满足技术要求,由于长期的专业训练以及实际操作,极其敏感,如果事发当日16层或者18层的消防栓的水压和水源是正常的,那么,事发次日消防部门又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和动机,对现场消防栓的水压进行检测?是什么原因促使消防部门认为有必要检测消防栓的水压?
其次,消防人员在对1802室进行灭火的时候,人员已经到达18层火灾现场,为何没有就近从18楼电梯间的消防栓接驳水带,而是依然使用从16层消防栓远距离接驳过来的灭火水带?
因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怀疑,18层的消防栓,出现了无法接驳水带的状况。甚至16层的消防栓,其消防用水不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水压以及流量。
3、5:15消防中队的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后,绿城物业的保安负责人究竟是否将1802室内尚有四名业主被困的信息,准确地向消防中队负责人报告?
据绿城物业副总裁吴某介绍:5:15消防中队到达现场,灭火行动后,女业主的哥哥曾经跟随保安队长到达了1802室的门外,并且要求进入1802室内救援被困人员,但被消防人员以及保安队长阻拦。
那么,消防人员当时究竟是否了解了火灾现场的室内尚有业主被困?消防中队的负责人到达蓝色钱江小区时,绿城物业的保安负责人是否向消防人员通报了火灾现场尚有人员被困的情况?
如果消防人员确实在第一时间获知了1802室内尚有业主被困,那么,为何直至5:52火势被控制之后,又延迟近一个小时约在6:48才发现四位被困人员已经死亡?
毕竟,过火面积仅为五十平米的1802客厅。
因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现场灭火的消防人员负责人,也许根本就不知道火灾现场尚有人员被困。
如果属实,绿城物业的保安人员的粗心大意,就是造成四位业主死亡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与消防中队相关的责任部分:
1、消防中队是何时获知?或者是否获知1802室尚有四位被困业主?
蓝色钱江的火灾现场,火灾初起约在5时许,5:07绿城物业的消防系统启动,5:15消防中队到达现场,5:20消防人员开始实施灭火,5:52火势得到控制,6:48发现现场北侧的女孩房内有四位业主死亡。
上述时间过程表明,消防人员直至6:48发现死者,在这之前,均未对1802室内被困业主采取过救援措施,否则,消防人员有足够多的技术方案,可以在灭火的同时,对被困业主进行救援。比如从隔壁相邻单元的阳台进入1802北侧的室内;比如从19层窗口悬挂进入1802北侧的女孩房室内;比如使用移动通风设备,对被困人员所在的北侧女孩房进行通风。事实上,直至火灾扑灭,死亡业主被困的1802北侧女孩房,都未起明火。
因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消防人员直至发现四位死亡的被困人员,都不知道火灾现场室内尚有人员被困。
如果消防人员负责人在这之前早就获知火灾现场尚有人员被困,而并未采取救援措施,那么很显然,消防机关对四位业主的死亡,负有相应的责任。
2、既然消防中队采取了从保姆房进入室内灭火的方案,为何在5:20许开始实施从保姆房进入1802室内灭火的同时,没有试图从保姆房门对面的女孩房卫生间窗口进入女孩房对被困人员进行搜索和援救?
据媒体报道,消防人员考虑到1802入户门温度过高,以及贸然破门容易造成火势蔓延,而采取了从并未明火的保姆房进入室内灭火的方案,那么,该保姆房的门对面,即是女孩房的卫生间窗口,破窗即可进入到1802室的北侧二间没有明火的房间。从而实施对被困人员的救援。
但事实上,消防人员直至5:52初步控制了火势之后,仍然没有进入到北侧的这二间被困业主所在的房间内进行搜索和救援。
因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进一步相信,消防人员也许完全不知道1802火灾现场,尚有人员被困。
2、灭火现场从16层敷设到18层火灾现场的灭火水带是谁敷设的?灭火时水压是否正常?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证明绿城物业的保安人员是否对火灾现场,在第一时间进行过火势控制。以及其后的消防人员在灭火过程中,为何没有就近在18层电梯口的消防栓接驳水带,以此证明绿城物业管理的蓝色钱江公寓的消防栓的水压水量,究竟是否符合规范性要求。
原因在于,如果灭火水带确实需要从16层接驳至18层,必须使用消防人员专用的超长水带。或者使用专用接口连续接驳多条消防栓内的25米水带。
4、如果蓝色钱江16层消防栓的水压是正常的,那么持续近一个多小时的灭火行动,喷洒的约三十多立方的水量去了哪里?
据绿城物业总工程师徐某介绍:“火灾楼顶消防水箱的水,有18吨,如果是用一只水带灭火,够用1个小时,用两只水带,就能用半个小时,而且这边还会不断有水补进去。”
问题来了:消防人员大约从5:20开始使用16层接驳至18层的水带灭火,直至5:52火势得到初步控制时,其时1802客厅尚有部分明火,6:48明火被彻底扑灭。
如果消防人员是一直在使用消防栓的水带进行灭火,而且仅仅使用一条水带灭火,一个半小时的灭火过程中,需要消耗消防用水约27立方,而楼顶的消防水箱储水仅为18立方,即使在使用过程中限位水阀自动进行补水,速度也不可能满足每小时18立方的需求。
再者,即使灭火用水以及补水速度的计算存在一定的误差,那么,一个半小时的灭火过程中,消防人员喷洒的约30立方的水量,又去了哪里?
更为令人疑惑的是,1802室的火灾现场,并无易燃易爆品,过火的1802客厅内,除了有个书架,其余的易燃物不过是木制家具、装修材料以及纺织品,过火面积不过是区区五十平米,消防人员居然需要使用近三十立方的水量,前后一个半小时的事件,才彻底扑灭明火。
因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怀疑,火灾现场的消防栓的水压和水量输出,是存在问题的。
并且,由于消防人员仅使用一条消防水带,用了一个多小时才彻底扑灭过火面积仅为五十平方的明火,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消防部门投入的灭火人员和技术措施,不足够充足的。
综上,上述七个细节的真实性,是厘清和判断蓝色钱江火灾造成四位业主死亡原因的关键,也是评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是否存在渎职的依据,也是评价绿城物业公司是否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义务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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