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司马3忌
司马3忌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10,186
  • 关注人气:397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网络公开募捐构成诈骗罪的相关法律依据

(2015-10-09 19:23:21)
标签:

杂谈

随着互联网自媒体平台的发展,通过互联网传播,产生的各类集资、募捐、众筹、捐款等等经济行为也日益增多。

通常来说,凡是未经国家行政机关注册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或是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注册批准,而发起的各类募捐、捐款等,都属于民间自发的经济行为,法律虽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如果发起人的募捐行为不当,则涉及到触犯《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

诈骗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在办理互联网经济诈骗罪时,首先依据客观证据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虚构事实进行公开募捐的行为。其次通过初步调查,判断行为人的募捐所得资金去向是否与募捐目的一致。如果报案人的捐款去向与行为人的募捐目的不一致,甚至被挪作私人挥霍、还款等,则公安机关可依法立案进入刑事侦查程序。

因此,在徐宥箴向武汉警方报案方舟子安保基金涉嫌诈骗300万的案件上,受理该案的武汉警方首先需要对安保基金负责人处置捐款去向作出初步调查,如果调查结果显示徐宥箴的300万捐款全部或者大部分确实用于募捐目的,即用于方舟子、方玄昌等科技打假人士人身安全保障方面的开支,该诈骗罪不能成立,属于民事纠纷。如果调查结果显示该300万捐款被挪作私人用途,或者被私下侵吞,则该诈骗罪具备了立案的基本条件。公安机关必然需要对已经存在五年历史的安保基金的实际账目作出全面的调查,以进一步明确该案的性质,以及判断是否具备“特别严重情节”的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另,方舟子号召并鼓励其支持者对本人的募捐打官司以及众筹拍摄纪录片的行为,以“诈骗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处理,同样适用于上述法律条款。

​网络公开募捐构成诈骗罪的相关法律依据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