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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自分别收到民政部、北京市民政局、中国传媒大学的《信息公开告知书》,本人决定开始实施依法追究@崔永元 基金问题的第二阶段:分别向民政部、北京市民政局、教育部提起行政复议和申请监察举报,由于有网友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以及对申请书中的要求目的不甚理解,私信询问举报材料和复议申请中关于违法事实理由的实际意义,现拟逐条解读。
本章节为关于向国家教育部政务公开办提出行政复议部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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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5年1月2日向崔永元所在的中国传媒大学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共三份,均被中国传媒大学校以“因您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公开内容”为由,全部拒绝公开。
中国传媒大学拒绝公开的理由显然违反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七条第五、第七、第九、第十一款的规定,本文不展开。
事实上,对于中国传媒大学官方,这些信息确实无法公开,有些信息属于两头为难,有些信息甚至是至关重要的。
而对于公众来说,无论是否公开了信息,中国传媒大学拒绝公开的态度本身就是重要信息。许多时候,没有消息其实就是最大的消息。
关于信息公开申请书1#
二个问题:1、崔永元同志是否属于国家事业干部编制?2、崔永元同志在贵校的具体工作岗位是什么?
上述第一个问题是两难的问题,如果崔永元不属于国家事业编制,则中国传媒大学聘用崔永元的程序违反了国家高等学校招聘教职员工的考核评审法定程序;如果崔永元属于国家事业编制干部,中国传媒大学通过正常的人事调动手续,以开展教研工作需要为由调入崔永元,则崔永元的身份即为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此导致的后果是,崔永元在申请成立自任理事长的北京市永源公益基金会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隐瞒了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注:《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根据中国传媒大学于2014年10月回复本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崔永元系我校正式在编教职工,目前崔永元没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再根据中国传媒大学于2014年7月因方舟子诉崔永元名誉侵权诉讼提交北京海淀法院的《在职证明》“崔永元为我校在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为高级编辑(正高级)”
很显然,崔永元属于国家事业编制干部。中国传媒大学拒绝公开此信息的目的在于掩盖崔永元担任北京市永源公益基金会理事长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对于中国传媒大学也很两难:如果回复崔永元在中国传媒大学的具体工作岗位是教师,那么无法解释崔永元没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的问题;如果回复崔永元的具体工作岗位是行政管理干部,则无法解释崔永元自从2013年12月调入后,不需要在中国传媒大学正常上班。而且从2015年起,干脆去了上海东方卫视参加《东方眼》栏目的主持工作。从事业编制干部管理条例角度说,中国传媒大学依然要保障崔永元的工资和福利。
这第一份信息公开申请,无法答复也无法公开,只得拒绝。
关于信息公开申请书2#
一个关键信息:2012年2月,贵校与崔永元签约合作成立“崔永元口述历史研究中心”及“口述历史博物馆”。崔永元代表签约的合作机构的具体名称和机构代码是什么?
这个信息其实包含了二个问题:1、合作机构是什么性质的机构?2、崔永元签约所代表的合作方是谁?
这二个问题令中国传媒大学为难的是,如果该合作机构是某个商业文化公司(比如北京市清澈泉传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则无法解释中国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于2013年度收取北京市永源公益基金会300万元捐赠款如何具体执行的问题,也无法解释中国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每年向该合作机构“崔永元口述历史研究中心”捐赠5万元的问题。其次,中国传媒大学无论解释崔永元代表签约的机构是谁,都无法解释崔永元于2013年12月调入中国传媒大学之后,作为中国传媒大学的正式在编职工,如何代表某个机构与自己供职的大学签约合作二级教学科研机构?
这第二份信息公开申请,更无法答复也无法公开,只得拒绝。
关于信息公开申请书3#
二个关键信息:1、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请公开“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资助“崔永元口述历史研究中心”以及接受“北京市永源公益基金会”捐赠款的公益项目申请、评审材料。2、公开“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于2013年度收取“北京永源公益基金会”捐赠300万元的具体去向;
现介绍一下中国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背景资料:
中国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是中国传媒大学发起并经国家民政部登记成立的非公募性基金会。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会资助某公益项目必须经过公益项目申请、评审程序。而中国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分别于2012年度和2013年度向“崔永元口述历史研究中心”拨付捐赠款5万元,涉及到“崔永元口述历史研究中心”的机构性质问题。
同时,崔永元在2013年12月调入中国传媒大学后,其担任理事长的北京市永源公益基金会即向中国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300万元。问题在于,中国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既非“口述历史”的执行机构,也难以通过合法程序向中国传媒大学下述二级机构“崔永元口述历史研究中心”转付公益捐赠款项(理由同上),因此,这300万元的性质就成了问题。
于是,这第三份信息公开申请,也无法答复无法公开,只得拒绝。
当然,中国传媒大学拒绝公开上述信息,并不等于问题就不存在了。本人就此向国家教育部政务公开办提出行政复议,目的即在于要求作为中国传媒大学的行政管理机构国家教育部,就本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履行其法定职责。
结果无非是二种:一,在国家教育部的监督下,中国传媒大学公开了上述信息,我们可以根据公开的内容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二、经过教育部的监督审查,依然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国家教育部和中国传媒大学都是被告。
从行政诉讼技巧角度上看,此次向国家教育部提起的复议申请,属于通过程序法向实体法过渡转化的过程,俗称搭桥,但符合规范要求。
这是第二座桥,稍微复杂了一些。务请围观者谅解。
(本章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