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庭审的处理方式以及@韩寒 的获奖小镜框

本人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出版的韩寒作品《零下一度》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民事诉讼案, 8月19日在上海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以及被告提交的唯一证据(韩寒提供的获奖证书,俗称小镜框)已经介绍过了,众多旁听网友也做了补充和介绍。
由于有许多网友对本人在庭审过程中的诸多处理方式提出各种不同看法,有必要在此一并详细说明和介绍,并欢迎专业大律们指导:
第一、
答: 本次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诉讼对象是上海世纪出版集团,诉讼理由是被告出版的韩寒作品《零下一度》对作者的写作能力做了“获得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一等奖”的虚假宣传。因此,原告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韩寒曾经获得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一等奖是否属实。本人在举证期限内,依法向主审法官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要求法庭向上海黄浦公证处和上海萌芽杂志社调取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的公证档案和评审档案。经数次电话沟通查询,主审法官均不置可否。庭审过程中,法官表示不同意原告调取证据的申请。但法庭并未依法及时向申请人送达《裁定通知书》,剥夺了原告依法申请复议的权利。
鉴于上述原因,本人有理由认为该法庭并没有查清诉讼案由的主观愿望,程序上造成严重缺失,无法审明事实。本人由此在主观上形成不主动配合法官的策略。并且对该合议庭的审理能力和态度存有怀疑。
在庭审开始,本人就要求查阅被告的委托文件,被法官拒绝。庭审过程中,在本人的再三要求和抗议下,法官要求被告提供了一份书面的答辩意见书,本人随即发现答辩书的公章落款与本次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不符。这是法官与合议庭的责任,原告并无法定义务提醒法庭。因此决定留下这个硬伤,不给主审法官及时弥补的机会。
简而言之,我就是想看看法院如何下判。
第二、
答: 被告在庭审过程中临时提交的唯一有效证据原件,就是这个韩寒获奖证书,本人即向法庭提出抗议,吸取前面数次抗议无效的经验,本人要求当庭验证并拍照固定,理由是被告没有提交复制品或者复印件,原告无法鉴别证据的三性。虽然被告抗议,法官并未阻止。
至于司法鉴定,本人认为,纠结于小镜框物理意义上的真实性毫无意义,资格证书或者获奖证书的真实表达意义必须经过发证机关或者颁奖机关的查询的对比,以及调查发证机关的合法发证理由。
在本次庭审过程中被告突然举证,意图即为让法庭和原告没有时间和空间去向发证单位查询证实。因此本人仅要求法庭明确了该证据的来源为作者韩寒提供即可并记录在案。其他的问题留待上诉阶段去解决。
鉴于上述二条理由,本人的庭审处理办法为试图为二审上诉过程争取最有利的条件,同时造成原审法庭的判决难度。
无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