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愿镜框是真的,案子胜诉也上诉——8-19庭审记录》

本人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出版的@韩寒 作品《零下一度》对作者写作能力介绍存在虚假宣传内容涉嫌欺诈消费者一案,下午2点在徐汇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
该院的第四法庭的旁听席只有靠墙二张长椅,参加旁听人员较多,有几位只得或站或蹲的的将就了。未待正式开庭,主审法官突然要求旁听人员全部上缴身份证登记,有人大声抗议,主审法官以“为了防止旁听人员以后在二审阶段做证人”为由,坚持该要求,旁听人员于是服从。
本人诧异,该法官竟然业务水平低下如此,糊弄群众,也不知道从脑子里的哪个角落里想出了这么一个理由冒充庭审纪律。想想尚未开庭,懒得去和法官争论,算了,反正法院还有纪检部分、投诉部门、院务办,以后再说。
宣布纪律,核实身份,本人即向法官抗议:原告未曾受到对方的答辩意见书,以及答辩证据。法官解释:可以口头答辩。
本人继续要求法官向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否则难以辨别其代理资格。法官表示无法满足,原告要求书记员记录在案。
未料被告在答辩过程中,居然掏出一张纸,念了十一条答辩意见。本人随即再次抗议:“法官!怎么回事?你没看见被告在读稿子吗?被告明明有书面的答辩意见,居然欺骗法庭不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书。原告要求法庭对被告进行训诫,并向法庭和原告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书”
法官无奈,故作惊讶,责成被告提交了一份打印稿。
本人随即逐条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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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宣布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本人打断并要求发言:
“原告在本案立案后的合法举证期限之内,向法庭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但是至今原告既未看到法庭调取了原告申请的证据,也未收到法庭的《裁定通知书》,要求法庭解释。”
法官解释:“因为不是涉及到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案件,法庭不予调取证据”。
本人立刻抗议,并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予以纠正,指出法庭未能按照法定程序下达《通知书》,在程序上剥夺了原告就此申请复议的合法权利。原告要求书记员完整记录在案。
庭审继续,原告要求被告为其答辩理由举证,被告声称,能向法庭提供作者韩寒的获得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的获奖证书。导致旁听席上一片惊呼。
果然,被告从包装严密的口袋中掏出一个镜框,提交给法官审看,本人立即要求查验。拿到手中,未及细看打算先拍照固定证据,不料被告激动地起身离开座位,厉声指责:“不准拍照!”本人随即失态:“麻痹的你神经病啊?叫什么叫?有什么话你和法官说去,老子最烦有人用手指戳俺,操!”法官警告本人注意庭审纪律,本人再次向法庭抗议,提醒法官注意控制庭审秩序,被告无权直接指责原告。
本人随即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1、被告提交的证据以超出法定的举证期限;2、被告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要求;3、被告临时当庭提交的证据原告无法确定其真实性;4、被告提交的证据没有明确的获奖组别;
本人再次对法庭进行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的参赛资格和获奖组别进行详细说明和介绍。
法官宣布庭审进入陈述阶段,本人再次向合议庭提出抗议:“庭审不能省略互相盘问过程。”法官采纳,请双方互相提问,本人表示,没什么好问的,被告也没问题。
庭审结束,等待签字画押。被告代理人显然对庭审过程有看法,嘴里嘀嘀咕咕有些不忿,原告以及旁听人员也都当做看不见了。
在等待签字庭审记录过程中,本人要求法官责令被告向法庭补充提交证据的复印件以便存档,同时表示,对于法庭剥夺原告复议调取证据的申请,原告准备作为二审的重要依据和理由,并对本次庭审未能查明事实表示遗憾。
本人认为,由于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意外的提交了韩寒的获奖证书作为证据,同时法庭并未依原告申请对上海萌芽杂志社和黄浦区公证处进行证据调取,致使无法对韩寒的获奖证书的真实性以及获奖组别作出客观判断,因此必须在庭审后再次作出相应的调查,以便在二审的过程中,要求二审法庭作出全面的调查取证并且查明事实。
另:本人在庭审结束后才发现,本案的被告是“上海世纪出版集团”,而出庭代理并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书的单位却是“上海人民出版社”,诉讼主体资格严重不符,法官糊涂,竟至于斯。
因此,无论该案的判决结果是否有利,都必须提出上诉申请。我们不能认同事实不清的法院判决结论。
以上为本次诉讼的庭审过程主要内容记录。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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