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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3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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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

(2013-11-27 20:32:04)
分类: 杂谈

           

上诉人:杨宏伟 19**年**月**日生  地址:杭州市********

身份证:略  电话:1380571****

被上诉人:上海市人民政府

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 邮政编码: 200003 电话:23111111

法定代表人:杨雄   职务;市长 

 

    上诉人因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沪二中行初字第55号行政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沪二中行初字第55号行政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审行政诉讼案的争议焦点很简单:

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究竟是否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以下错误:

一、审理程序存在缺陷,事实调查不清:

由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制作获取单位为“新概念作文大赛”组委会,该大赛发起组织者为被上诉人属下事业单位萌芽杂志社,大赛组委会成员为北京大学等七所高校。因此上诉人在原审前的20131017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向原审法庭申请追加萌芽杂志社为该案“利益相关第三人”参加该行政诉讼案的庭审,被原审法庭驳回。导致在原审过程中法庭未能向萌芽杂志社调查,以查明上诉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具备行政授权性质。

 

二、证据认定错误:

1、上诉人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向原审法庭提交的证据均来自于上海市人民政府以及萌芽杂志社的官方网站,证据原件至今仍存在于上述官方网站。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为全屏截图打印件。被上诉人在质证过程中提出的原告证据不符合证据形式,上诉人建议法庭当庭打开上述官方网站查看原件予以验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以及第十二条第一款,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告提交法庭的证据均具备证据三性。

2、原审法庭认为:“原告提供的其余证据不能证明其申请公开的“新概念作文大赛”中韩寒的参赛身份记录及相关获奖评选评审资料系政府信息的主张”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庭对以上证据的认定是错误的:

原审证据3,证明了“新概念作文大赛”组织者具有处置国家高考保送、加分的行政授权;根据《教育法》第十四条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高等学校的招生管理属于国家行政权力范畴。

原审证据678,证明了“新概念作文大赛”组织者萌芽杂志社以及共同举办者七所高校的事业单位属性;

原审证据101112,证明了被上诉人上海市人民政府在其历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报告中,将其下属的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三、原判决引用法律法规错误:

原审判决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同时以萌芽杂志社不属于行政机关为理由,并作为排除条件将上诉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排除在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之外,这显然是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第三十七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该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了不属于行政机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获取的信息,也在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之内。

 

四、原审判决审理不公,偏听偏信:

被上诉人在做出《告知书》(编号:SQ00240017020130215004)仅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在本案原审中,被上诉人的答辩状也仅以该信息制作获取单位上海市作家协会已经萌芽杂志社不属于“行政机关”为由抗辩。上诉人在原审中列举的相关证据证明了以萌芽杂志社等七所高校组成的“新概念作文大赛”组委会制作获取的评奖信息具备行政行为特征。被上诉人并未就此举证,同时也并未就此做出调查说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上诉人应该对原审法庭作出举证说明。

而原审合议庭在判决时却越俎代庖自相矛盾地回避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第三十七条:“亦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在回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时无法清楚地说明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亦不符合”该条法律的原因和理由。

事实上,上诉人在原审过程中已经清楚地向合议庭阐述了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萌芽杂志社组织七所高校共同举办的“新概念作文大赛”的参赛、评奖信息。上诉人认为该信息具备以下法律特征:

1、制作获取单位为“新概念作文大赛”组委会,组委会成员为事业单位萌芽杂志社以及北京大学等七所高校;

2、萌芽杂志社为该信息的制作保存单位,同时是被上诉人的行政下属事业单位;

3、“新概念作文大赛”组委会具有得到处置、处分国家高考行政管理资源(保送入学、加分录取)的行政授权;

4、被上诉人作为其下属事业单位萌芽杂志社的法定上级主管部门,有法定义务与行政职责执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条(不确定、虚假和不完整信息的处理)“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综上,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以“经审查,您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为由,作出的《告知书》(编号SQ00240017020130215004)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原审判决以“亦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为由将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列入信息公开禁止项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也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上诉人申请要求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追加上海萌芽杂志社为本案“利益相关第三人”参加本案的上诉审理,并公开开庭审理,以查明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法律属性,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上诉人以及出版物消费者的知情权。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31128

 

附:1、原告身份证

2、本诉状副本二份

 

…………………………………………

 

附相关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

七、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十九)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纳入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在200810月底前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推向深入。

(二十)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创新公开形式,拓展公开渠道,完善公开制度,全面提高公开工作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二十七条(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十条(不确定、虚假和不完整信息的处理)

除行政机关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十四条(法定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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