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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3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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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证明@韩寒 获奖真相,特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2013-02-15 19:59:25)
分类: 杂谈

鉴于参赛者@韩寒 究竟获得1999年首届萌芽新概念作文大赛何种奖项的社会信息混乱:

 

一、萌芽杂志社官方公开信息:C组(社会组)一等奖;

 

为证明@韩寒 <wbr>获奖真相,特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二、@韩寒 在其个人的新浪博客自称获得“新概念作文比赛第一名”:

 

为证明@韩寒 <wbr>获奖真相,特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三、部分媒体以及个别新概念作文大赛组织工作者宣传韩寒获得B组一等奖;

 

为此,申请人特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为证明@韩寒 <wbr>获奖真相,特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以上信息公开申请依据的法律法规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

七、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十九)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纳入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在200810月底前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推向深入。

(二十)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创新公开形式,拓展公开渠道,完善公开制度,全面提高公开工作水平。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

 

为证明@韩寒 <wbr>获奖真相,特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如若以上合法途径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继而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本人工作城市不在上海,现请求上海的志同道合网友共同参与该项合法行为。

 

有意者请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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