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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5.26:质疑请使用归谬法

(2012-06-10 22:46:13)
标签:

杂谈

抄送:@务三省其身1  @网眼八分斋 @南云楼-  @yi琳Elaine  @心一直都在流浪  @阿修罗v阿修罗  @我小样的  @man琴 @想念那熟悉的笑容 @RoseBarbie潮人潮衣 @IT-MAY @GrayXD @張德凯Dream

 

 

    深圳5.26事件,车祸肇事者逃离现场七小时投案,已被警方认定为侯某并被批捕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部分公众对车祸肇事者身份的认定依然在质疑:分析视频图象、推理判断驾驶员、高清还原女声语音等等,甚至设立讨论群:“人人都是狄仁杰”,众说纷纭。

 

    对此本人有不同看法:分析、判断、推理问题与现象,切忌预设结果和立场。也不必去猜测谁最有可能是肇事者。质疑警方目前公布的证据内容显然效果不大。理由很简单:一、公众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二、公众缺乏相关的专业手段和设备;如果该肇事者被人顶包,显然不是个人能力所及,该有的证据缺陷早已弥补得七七八八,即使个别证据尚存瑕疵,不足以推翻警方现有的整个证据体系。

 

    因此,质疑的同学们,请尝试使用归缪法。

 

    在这里,姑且完全引用官方公布的结论与证据内容。以免引起理解谬误。

 

    如若需要认定侯某为车祸肇事者,警方的调查证据体系明显缺乏完全必要性,因为警方没有公布以下必要证据:

 

    事故发生之前的数小时,事故中的四位当事人之间、肇事嫌疑本人与外界发生过什么关联事情?以下证据均能有效推翻警方目前的肇事者认定结论:

 

    一:侯某与三位女性的社会关系?

    警方公布侯某与三位女性之一的孙某为“熟人”关系。那么,侯某与孙某是以什么联系方式与三位女性约在一起去彻夜喝酒的?三位女性乘客是以什么交通方式遇到一起的?当时是谁开的车辆?又以什么交通方式与侯某遇到一起的?当时是谁开的车辆?碰头地点是哪里?

    侯某与孙某或者其他女性在当天发生过手机通话联系吗?

 

    二、车祸发生前,候某与三位女性乘客开车前往的目的地是那里?或者分别是哪里?车祸发生之前,他们四个人的具体计划行车路线是什么?关于行车路线,三位女性乘客的证词是一致的吗?

 

    三、在事故当天下午到车祸事故发生的数个小时之内,四位事故当事人共同出现多个公共场合,在当事人转赴二处酒吧喝酒的路途中必须经过多个道路监控区域,警方为什么居然没有找到一张或者一段清晰的视频资料?以深圳的城市公共建设水平与打造平安深圳的水平判断,这种可能性有多大?

 

    四、候某在当天的手机通话记录是什么?三位女性乘客在当天的手机通话记录分别是什么?

 

    五、警方在第一时间到达车祸现场后,有没有对滞留在车祸现场或者已经到达医院的三位女性乘客做过询问笔录?原始询问笔录的内容是什么?负责做询问笔录的责任人是谁?

 

    六、侯某不顾仍处车祸现场的三位女性并逃离车祸现场之后,是否与尚在现场的三位女性通过手机联系了解车祸情况?有通话记录吗?侯某在逃离车祸现场并躲藏在车祸现场附近的草坪等待其朋友吴某前来接应之间的近一个小时,除了接应人吴某之外,还和其他人通过电话吗?有侯某常用手机的通话记录吗?

 

    七、三位女性是以什么交通方式去医院的?在具体什么时间?警方是在什么具体时间开始接触该三位女性的?警方是在什么具体时间对该三位女性进行询问的,原始询问笔录的内容是什么?负责做询问笔录的责任人是谁?

 

    八、警方完全有能力在第一时间通过询问三位女性了解肇事者的准确身份与联系方式,为什么警方需要带着车主,公司老板,还有侯某的照片,赶到医院,找到三名同车女子,让其辨认,三人同时指认了侯某?警方根据什么情况会认为这四位共同彻夜喝酒的同伴需要通过照片才能准确辨认?警方的该项行动具体在什么时间实施的?

 

    九、警方公布的内容中有显示车主在第一时间获知车祸事故的具体后果与情况并打算赶赴汕头,具体是什么时间?信息来源是什么?上了高速公路以后的中途在朋友的劝说下才返回深圳。此时肇事者尚未归案,那么,车主是通过什么途径在第一时间获悉车祸具体情况的?这位好心劝说车主的朋友是谁?他是如何得知车祸具体情况的?

 

    十、车主是如何先于警方获悉侯某躲藏在赛艇会的?具体是什么时间获悉的?车主为什么要带八九个人前往赛艇会劝侯某自首?这八九个人进入俱乐部应该有清晰的视频录象,其中有没有身材面目与侯某极为相象的男性?

 

    十一、警方公布的一段视频内容显示侯某曾在赛艇会门口等待保安打了一个电话才进入赛艇会,那么,这个电话是打给谁的?

 

    十二、肇事嫌疑人侯某在逃离车祸现场之后,是否与尚在现场的三位女性乘客通过手机联系了解车祸情况?滞留在车祸现场的三位女性乘客的手机在车祸发生后数小时之内的通话记录是什么?和那些人通过电话?有通话记录吗?

 

    以上证据内容是警方认定侯某为肇事者的证据体系所必须具备的完全必要证据内容。属于车祸事故发生前的、调查取证并不困难的证据形式,也是脱离了车祸事故调查者控制能力范围之外的固定证据。

 

    如若质疑,只需反证。公众不必质疑官方既有的证据内容,只需要探求官方没有公布而应该公布或者应该调查的证据内容。

 

    我们应该相信深圳警方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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