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014《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资金信托业务答记者问》
(2010-10-27 13: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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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资金信托业务答记者问》
记者卓夫报道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于2002年7月18日开始施行以来,部分城市的信托投资公司陆续推出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就《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一些条文作出了进一步解释,并对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为此对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的背景是什么?
负责人:1999年开始,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要求,我国对原有239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整顿。经过整顿,相当一部分公司已以多种形式退出了信托市场,少量规模较大、经营较好的信托投资公司得到保留。目前,有40家信托投资公司完成重新登记,获得《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2002年5月和6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按照这两个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将办成“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以手续费、佣金为收入的中介服务机构。它可以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以及代理财产管理与处分、企业重组与购并、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代保管等中介业务,通过发挥专家理财职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
资金信托是以货币资金为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动产信托是以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为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不动产信托是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为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其他财产信托是指以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为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由于信托财产多以货币资金形式存在,信托投资公司最主要的业务是资金信托业务。
记者:资金信托业务的特点是什么?
负责人: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人单独管理信托资金。为了使受托资金达到一定的数额,也可以采取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的做法,通常称为集合资金信托。按照接受委托的方式,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社会公众或者社会不特定人群作为委托人、以购买标准的、可流通的、证券化合同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统一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第二种是有风险识别能力、能自我保护并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机构为委托人,以签订信托合同的方式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目前,由于条件不具备,信托投资公司没有开展第一种业务,《暂行办法》所规范的是第二种资金信托业务。由于这类业务的委托人要有资金实力,能自担风险,信息公开披露的要求不高,因而对委托人的准入门槛要高。如英国规定,拥有10万英镑的年收入或拥有25万英镑净资产的个人有资格参加此类业务。美国规定,拥有500万美元资产的个人或机构有资格参加,且人数不超过100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避免把风险识别能力和损失承受能力较弱的普通投资者引入此类业务。
参加集合资金计划一般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特别是向固定资产项目投资,一般具有建设周期长、项目大、风险大、收益相对比较高的特点。按照管理第二种资金信托业务的要求,《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这样规定,提高了加入集合资金计划者的门槛,也对信托投资公司提出了相应的约束条件。同时,为了不排斥有风险意识的小投资人加入集合资金计划,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每份合同最低金额定为人民币5万元。
记者:资金信托业务与银行存款、企业债券有什么区别?
负责人:资金信托、银行存款、企业债券是三种不同的金融产品。资金信托与传统的银行存贷款业务有很大的区别。银行业务的特点是:客户在银行存款,银行给客户固定的存款利息,银行发放贷款所取得的收入归银行所有,造成的损失由银行承担。只要不破产,银行对存款要保本保息,按期支付。资金信托业务的特点是: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由信托投资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如果项目成功,收益归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所有;项目失败,其损失(包括本金也受到的损失)由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承担,信托投资公司收取的是手续费和佣金。信托投资公司不能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也不能保证最低收益。如没有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
资金信托与银行存款的另一区别是:银行存款是银行的负债,银行贷款是银行的资产。银行破产时,银行贷款作为破产清算财产统一参与清算。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取得的资金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因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而形成的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和连续性。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资产不属于清算财产。也就是说,信托公司终止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不终止,而由新的受托人承接继续管理,以保护信托财产免受损失。
企业债券是企业为满足其经营过程中的长期资金需要,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向机构或个人筹集资金,是企业的长期负债,期限一般在一年期以上,债券票面一般有固定的利息,债券到期后由发债企业还本付息。如果企业经营不善不能偿还债券本息,其风险由债券购买人承担。企业债券是一种直接融资行为,是否购买某个企业的债券,主要是看该企业的信誉、经营状况以及为该债券提供担保的企业的经营状况。
资金信托与企业债券的相同之处是委托人与债券购买人自担风险;不同之处是债券有固定回报,资金信托收益率不确定。由于资金信托的风险自担,因此投资者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如不加以识别就盲目地投资,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为了加强对资金信托业务的监管,防止信托投资公司把资金信托业务办成银行存款业务或企业债券业务,《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不得举借外债;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如果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违反上述规定,按非法集资处理。
记者:为什么对信托资产要分账管理?怎样防止信托资金不被信托投资公司挪用?
负责人:鉴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投资人自担风险的特点,为加强对信托资金运用的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对不同的资金信托,应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同时,在银行分别开设单独的银行账户,在证券交易机构分别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设立专门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且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资金运用部门和信托资金运用部门应当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为防止信托投资公司挪用信托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也就是说,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信托合同载明的信托资金运用范围运用信托资金。除非信托合同已经载明该信托的类别为受托人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资金信托,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没有明确限制为由,在信托合同载明的信托资金运用范围之外运用信托资金。
记者:如何宣传、正确引导和促使信托公司健康发展?
负责人:从丰富金融产品的品种角度看,资金信托如利用得当,有利于启动民间投资,可以弥补当前我国缺乏风险和收益适中的投资类金融产品的空白,是十分必要的。从长远看,发展信托业务有利于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福利,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对这类业务进行适当的宣传,有利于资金信托业务的发展,特别是在资金信托的起步时期,加强宣传,有利于更多人了解这类业务的特点,参与这项业务需要注意的事项,对资金信托业务的规范发展有重要意义。由于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主要是接受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投资人的委托,为保护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弱的一般公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以各种形式通过或者配合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我们希望,新闻媒体加强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自担风险意识的宣传及不同金融产品的运营特点和风险情况的介绍;同时,共同配合我们加强监管工作,监督信托公司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司不得主动向媒体披露资金信托计划委托受理的具体地点和资金信托计划具体内容。媒体不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具体内容、发行方式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