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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欠款人身份在欠条上签名构成债的加入

(2010-04-28 1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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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日前处理的一个案件,大意如下:

A向B出具欠条两份,一份说明A欠B肆拾万元,一份说明A向B借款一万元;两份总计人民币肆拾壹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壹万元构成民间借贷,支持原告B的诉讼请求;但是对于肆拾万元却认为出具的是欠条,不构成民间借贷,不予支持。

二审中,上诉人B撤诉。

以一审法院认定的AB之间的欠条不属于民间借贷为突破口另案起诉,拟将案外人作为被告,A作为债的加入人作为共同被告。

分析:

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也称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独立负担。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债务全部由第三人独自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即是债的加入,是指由债权人与第三人或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此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他们共为连带债务人。债的加入的法律后果是,第三人承担与原债务具有同一内容和范围的债务,但同时原债务人的债务并未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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