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劳动合同同样适用自用工之日起...
(2010-03-16 16: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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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劳动纠纷 |
近期接触的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终于有了初步的结果,仲裁裁决支持了11个月的双薪。
案件的争议:自用工之日起签署过一份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未续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
1、双方应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合同到期满一个月未签署合同的,自满一个月之次日起是否需要支付双薪?
3、因续签合同的期限未达成一致,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根据该案件的结果,基本同意我的个人观点:续签劳动合同的同样适用一个月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签署的,应支付双薪,超过一年未签署的,视为双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支付自未续签劳动合同满一个月之次日至满一年的11个月的双薪;满一年之日起,视为双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应签署未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应当支付双薪,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后,明确了支持11个月双薪,双方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时,因未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书面告知,并可在一个月内终止劳动关系;但该案中双方已经推迟一年以上未签署,双方已经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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