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
(2009-04-02 15: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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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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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0〗11号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附: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11号《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本市办理敲诈勒索案件执行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为三千元;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为三万元。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