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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

(2009-04-02 15:18:28)
标签:

敲诈勒索

杂谈

分类: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0〗11号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附: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关于本市办理敲诈勒索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意见

                                      2000年6月28日

                                  沪高法(2000)338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11号《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本市办理敲诈勒索案件执行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为三千元;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为三万元。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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