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十一”黄金周,全国共接待游客3.02亿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18.8%;实现旅游收入145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5.1%。在游客数量和旅游收入双增长的背后,却是高速公路拥堵、景点人满为患、大量游客滞留等诸多乱象。由此可见,仅靠黄金周这样的公共假日,显然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游需求,公众对我国带薪休假制度再次形成讨论热潮。据悉,与带薪休假制度密切相关的《国家旅游休闲计划纲要》即将出台。
带薪休假,又称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工作满一定期限后每年享有保留原职和工资的休假。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福利之一,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后确定某一段时间作为休假期间,在该休假期间内劳动者无需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仍需按正常工作期间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及劳动福利。
带薪年休假制度起源地是法国。上世纪30年代,200万工人大罢工之后,1936年6月7日,法国总工会和雇主协会签订了《马提翁协议》。1936年6月20日,法国《带薪假期法》正式颁布,规定法国所有员工只要在一家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便可享受15天的带薪假期。之后,在工会等组织的努力下,法国人的带薪年休假权利写进了法国《劳动法》。
我国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的法律渊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我国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利的行使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为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施行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自此,我国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形成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四位一体”的法律保障格局。
有人算过一笔账:一个100人规模的企业,如果让每个职工都休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会增加10万元的用工成本;如果不让职工休假而支付未休假工资,则需要在正常工资之外另行支付20万元;而如果既不让职工休假也不支付未休假工资,因此打官司的员工比例不会超过5%,也就是仅需支付1万元的费用就可以了。
法国带薪年休假的时间由员工与雇主协商决定,雇主单方没有决定权,带薪休假期间,法国人可领取“带薪假期”补贴。德国法律规定员工每年可享有24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但几乎所有的劳资协议都规定员工每年可享有30个工作日的带薪假期。为确保员工休假,德国法律还规定学校要错峰放假。
瑞典法律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为25个工作日,有的企业带薪年假长达7个星期。值得一提的是,职工休假期间的工资甚至要高于正常工作时的工资。
美国和加拿大规定带薪年休假的时间由职工自己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