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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

(2011-09-14 23:17:25)
标签:

平仄

七言

格式

近体诗

口诀

杂谈

分类: 诗词天地

关于“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

 

                                                                                                       写在前面的话:这是2007年我写的《格律诗词讲座(之十)》,当时刊登在两家杂志上,被一些网站转发开来。今天,我在网上看到了这一讲,觉得有必要在我的博客里重发,以供初学格律诗词的朋友参考。现将原文发在这里,请朋友们多多指正。                                           ——戚平然               

 

                       

    关于格律诗的平仄,过去一直有着“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的说法。这是指七言律诗和七言绝句来说的。意思是说,每一句的第一、三、五这三个字的平仄可以不论,即平可换仄,仄可换平,也就是可以互用。第二、四、六字的平仄必须分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相互通融是不可以的。这是因为第二、四、六字是双字处,正当每一音节的尾部,这里是近体诗的节奏点,所以就不能不论。如果是五言律诗和五言绝句,那就应该是“一三不论,二四分明”。

    至于每句的最后一个字,正当用韵的地方,不但平仄必须合乎格式,而且还要考虑用韵不用韵的问题,平仄分明乃是理所当然的事,所以这个口诀也就没有提到第七字应该如何。

    由于有了“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这个灵活的办法,我们可以把前面讲的格律诗的平仄格式简单地归纳为下列的要求:

    横向:(1)一句中二、四必不同。二平而四必仄,二仄则四必平;(2)二、六必相同。二平则六必平,二仄则六必仄。

    纵向:(1)首句第二字与二、三句的第二字的平仄必须相反;(2)第四句的第二字又必须与首句第二字的平仄相同。这里仅仅提到了第二字,因为一句之中第二字如果明确了,则句中之四、六字便可以根据上述诗句的纵向要求来类推了。

    我们也可以根据上述的要求,列出一个简化的平仄格式。

    五言律诗:

  仄起式                         平起式

第二字  第四字              第二字  第四字

仄    平                平    仄

平    仄                仄    平

平    仄                仄    平

仄    平                平    仄

仄    平                平    仄

平    仄                仄    平

平    仄                仄    平

仄    平                平    仄

     七言律诗:

   仄起式                  平起式

第二字 第四字 第六字          第二字 第四字 第六字

仄   平   仄            平   仄   平

平   仄   平            仄   平   仄

平   仄   平            仄   平   仄

仄   平   仄            平   仄   平

仄   平   仄            平   仄   平

平   仄   平            仄   平   仄

平   仄   平            仄   平   仄

仄   平   仄            平   仄   平

    至于绝句,因为它是律诗的一半,或是前半或是后半,所以就按律诗的格式的一半来运用即可。其实我们只要记住绝句的平仄格式,也就记住了律诗的平仄格式,因为律诗的格式也就是绝句平仄格式的重复。这样一来,平仄格式也就容易记住了。

    如果检查一首诗的平仄合乎不合乎格律的要求,只要根据简化了的格式,看一下它的二、四、六几个字,便能很容易地发现它是否合乎平仄规律了。

    上述这个“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的口诀的出现,是有一定的道理的,甚至也是合乎诗的格律的发展规律的。应该说,这个口诀是诗人们从唐宋诗作的实际平仄安排中总结概括出来的。从《唐诗三百首》所选近体诗中可以看出,许多首诗实际上一、三、五诸字的平仄不是严格地按照近体诗的平仄格式写作的。这就是说,这个口诀在过去支配力很大,一些作诗的人也确实是按照这个口诀来处理平仄关系的。特别是对于初学律诗的人,是很有用的,因为它是简单明了的。但是,也有一些诗论家对这个口诀持否定态度。他们觉得这个口诀把诗的平仄格式简化得有些过分了,因此加以反对。从实际来看,持否定的态度也不是没有道理的。

    首先说“一三五不论,”。在五言“平平仄仄平”这个格式中,第一字不能不论,在七言“仄仄平平仄仄平”这个格式中,第三字不能不论,否则就要犯孤平,这在格律诗中是不允许的。在五言“平平仄平仄”这个特定格式中,第一字也不能不论。同样道理,在七言“仄仄平平仄平仄”这个特定格式中,第三字也不能不论。至于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在一般情况下,更是以“论”为原则了。比如五言“平平平仄仄”,如果第二字不论,改用“仄”,则成了“三仄脚”(“三连仄”)了。再如五言“仄仄仄平平”句,如果第三字不论,改用“平”,则成了“三平调”(“三平尾”)了。“三仄脚”是容许的,“三平调”是古诗的句法,是近体诗的大忌。

    总之,七言仄脚的句子可以有三个字不论,平脚的句子只能有两个字不论。五言仄脚的句子可以有两个字不论,平脚的句子只能有一个字不论。可见,“一三五不论”的说法是不全面的。

    再说“二四六分明”。五言第二字“分明”是对的,七言第二、四两字“分明”是对的,至于五言第四字、七言第六字,就不一定“分明”了。依五言特定格式“平平仄平仄”来看,第四字并不一定是“分明”;又依七言特定格式“仄仄平平仄平仄”来看,第六字并不一定“分明”。又如五言“仄仄平平仄”这个格式,也是可以换成“仄仄仄仄”的,只须在对句第三字补偿一个平声就是了。七言由此类推。可见,“二四六分明”的说法也是不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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