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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罪不可有,公罪不可无

(2011-04-20 06:19:51)
标签:

公罪

得罪

秉公办事

开拓进取

不耍滑

杂谈

分类: 散文随笔
    古人说,“凡为官者,私罪不可有,公罪不可无”。党员干部为了事业而坚持原则、得罪人,有时是不可避免甚至是必须的。得罪人并不可怕,怕的是得罪了群众、贻误了事业。作为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以党的事业为重、以人民的利益为上、以原则规矩为先,不溜肩、不耍滑、不逢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开拓进取、奋发有为。否则,就会有负于党的信任、有愧于人民的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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