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大案“35岁现象”增多
(2011-04-11 20: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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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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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文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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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检察院近日调研发现,贪污犯罪“35岁现象”近年增多,甚至超过了“59岁现象”。而且,这些青年干部一旦犯罪,几乎都是牵涉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的大案。
2005年至去年,西城检察院反贪局共立案受理35岁以下职务犯罪案件18件22人,占案件总数的12.9%,其中,大案及特大案件比例高达83%。
调研显示,22人中,大多刚成为部门领导,其中只有一个处级干部,其余都是处级以下。这些人中涉案金额在百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有7件8人;大案有8件10人。大案、特大案占了案件总数的83%。
青年干部犯罪主要仍以贪污、受贿为主。其中,贪污案6件8人;受贿案8件9人;单位受贿罪1件1人;行贿罪3件3人。
而国有企事业单位属于“重灾区”,共查处10件12人,比案件总数一半还多。例如,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办事员节鹏,利用负责经办本单位1.5亿元国债托管的职务便利,采取截留收入不入账的手段,贪污900余万元利息,迄今尚有近500万元国债利息无法收回。节鹏最终被判处死刑。
针对“35岁现象”,一名贪污犯这样解释原因:科长算什么?在公务员序列中什么都不是!如果在35岁之前不能获得一个处级实权领导职务的话,那就表明从政失败,只能转而利用手中权利攫取个人利益。
检察官说,青年干部犯罪,手段既复杂又简单。复杂是指在作案之初,他们就用种种手段掩饰罪行,包括作假账、开假发票、借条等,以便在案发时为自己寻找借口,同时也为侦查设置障碍。简单是指作案手段单一,如贪污罪,犯罪分子主要采取虚报冒领、销毁收据、收款不入账等手段;受贿罪中,犯罪分子多采取明借暗要、收受回扣、利用权力索取收受款物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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