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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的尴尬

(2009-09-09 21:48:59)
标签:

无锡

张文律师

电动车

机动车

最高时速

交巡警

交通事故

诉讼

赔偿

杂谈

分类: 事关法律

电动车的尴尬

无锡  张文律师

    本文的电动车,主要指电动自行车。

    博主在此并不去谈论电动车的利与弊、长与短,因为没有骑过电动车的人尚且体会良多,更何况拥有一辆电动车的车主呢?

    电动车目前成为市民的主要出行交通工具,据统计,锡城电动车保有量以每年将近20%的速度递升,目前无锡办理登记注册的电动车达到了76万辆,如此庞大的一个数量,令人乍舌。

    博主所指电动车的尴尬,是指电动车在法律上到底属于什么“车”,机动车抑或非机动车,其性质不清晰,司法实践中的定性尺度也不一。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案中,有时,电动车的定性会显得至关重要,直观的说:会导致赔偿金额增加或减少几万乃至十几万、甚至更多。

    实践中,车辆登记及管理部门是把电动车按非机动车归类,因为,我国法律中对电动车是有明确的规定的,认为其属于非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是这样规定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依据这一规定,个人理解认为:只有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才属于非机动车,任一条件被突破,都不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非机动车的范畴。

    我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0公里,这一技术要求属于强制性规定。博主认为仅仅设计最高时速这一个条件,恐怕市场上突破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就不在少数。空车质量及外形尺寸暂且先不论。

    据统计,截至7月底,无锡市交巡警支队共排查登记电动车72341辆,其中符合国家标准的46900辆,不符合标准的25016辆,这组数字应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博主认为只有当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的技术参数要求时,才能将其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非机动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4年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528-2004)中对摩托车有一标准:时速大于50公里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摩托车范畴,时速在20公里至50公里之间的电动自行车(两轮或三轮)应属于轻便摩托车的范畴。

    如此一来,最高时速超出20公里的电动车应当属于轻便摩托车系列,个人认为对这些属于摩托车系列的电动车应当进行机动车号牌登记注册,并要求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给江苏省公安厅关于“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中曾经明确:凡是电动三轮车和时速大于20公里的两轮电动自行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违法行为,均按机动车进行处理。然而,这一规定仅限于公安系统内部,尚不能约束司法审判。

    于是,实践中不免遇到电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法或不作认定时,若电动自行车经鉴定时速最高超过20公里,作为法官如何对其定性、定责,从而确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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