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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彦斌究竟是否构成“逃逸”?

(2009-07-19 17:14:59)
标签:

胡彦斌

逃逸

撞车

交通事故

法律追究

责任

出租车

唱片公司

上海

闯红灯

分类: 事关法律

【事件报道】

胡彦斌不承认撞车逃逸 自称家里确有急事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8日23:35  北京晨报

 

    继演员周杰撞人之后,歌手胡彦斌日前也被爆在上海驾车撞人后离开现场。昨天,记者采访到胡彦斌所属唱片公司金牌大风公关人员,对方称胡彦斌没有逃逸,离开现场只是因为家里确有急事,而且对待事件态度积极,在离开的路上就打电话请朋友去警方备案。

  唱片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胡彦斌当时家里的确有急事,因为是私事,我们不方便透露具体情况。我们知道这样说会使人怀疑是找借口,但事实真的就是如此。不然也不会撞车,他开车已经很多年了。而且有个细节可以证明胡彦斌不是逃逸,他在离开的路上就紧急打电话给朋友,托他去警局备案,而不是像其他逃逸者被警方查出来才承认。此后胡彦斌和公司对这件事的处理态度也十分积极,完全配合警方调查,与受伤者积极协商,目前警方的处理结果还没有出来,具体的赔偿方案也没有确定。”

  之前周杰撞人之后离开被舆论怀疑为逃避酒后驾车检测,对此,唱片公司表示:“这一点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完全可以作证,因为之前胡彦斌一直是在录音室工作,他也没有录音喝酒的习惯。”对于涉嫌闯红灯驾车,公司予以否认。至于此事对胡彦斌的影响,公司表示唱片不会因此延迟发行,胡彦斌本人对伤者感到十分抱歉。

  ◆事件回放:6月25日凌晨,胡彦斌在上海自己的工作室为新专辑录音之后,独自驾黑色越野车回住所。行至延安中路铜仁路口时,与一辆左拐开往外滩方向的蓝色出租车相撞。出租车驾驶员和两名乘客受伤。据悉,当时出租车左拐时交通灯为绿灯,而直行的胡彦斌车辆则被怀疑闯红灯,相撞后胡彦斌略作停顿后离开。事后,警方根据巡逻队员记下的黑色越野车的车牌号码,经过查验车牌号,找到了车辆与驾驶员,驾驶员正是胡彦斌。

 

【法律分析】

··定义··   

    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构成要件··

    由此可见,交通肇事逃逸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时间上当事人知道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第二、当事人主观上是为逃避法律责任;第三、已经离开交通事故现场。

··案情··

    本案中,胡彦斌主观上是否具备上述条件稍有模糊。

    胡彦斌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迅速离开事故现场,未采取任何救护措施并等待交警部门的现场调查,而置伤者的生死于不顾,仅借口家中急事而离开。

··分析··

    我们都明白一点:生命权高于一切。那么,究竟是肇事者的私事重要,还是受伤者的“生死不明,危在旦夕”更为紧急?

    胡彦斌同时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所规定的驾驶人抢救伤员的义务,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胡彦斌作出如此显悖常理的行为,显然掩盖不了其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心态,并使得本案中其是否具有酒后驾车的嫌疑无从查实。

    “逃避法律的追究”,是一个模糊的表述,但是其中应当且必须包括逃避可能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第八十五条 第一项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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