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太学之师德建设[刘伟恒]
(2023-09-11 21:36:08)分类: 网文/报刊文摘/散文/小说 |
宋代人文繁盛,高度重视文化教育,不仅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教育教学机构,而且格外重视教师的配备与管理,尤其是师德建设常抓不懈,要求教师廉洁从教。
宋代太学是官办的最高学府,最初属于国子监,后独立出来,是为政府培养合格官员的学校。因此,太学教师的职业道德和知识素养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着重谈谈宋代太学的师德建设,借一斑而窥全豹。
多种途径遴选教师
宋代太学有一套比较完整的办学机制。太学生从八品以下官员子弟和优秀的平民子弟中招收。学生分为三等,即上舍、内舍、外舍。太学采取考核学生成绩和学生升等的制度,称为“三舍法”——规定新生入外舍习读,经公试、私试合格,参考平日行艺,升补内舍;内舍生两年考试一次,考试成绩和当年公、私试分数校定皆达优等,升为上舍生,即可释褐授官。学生分斋学习,每斋三十人,屋五间、炉亭一间为全斋阅览和会议处,设斋长、斋谕各一人,负责督促和检查学生的行艺。宋代学官在唐朝基础上,又增加了学正、学录、监书库、监厨官等。职员称学职或职事人,有前廊学录、学谕、直学等。
宋代朝廷对太学教师的选用十分谨慎、严格,以确保教师质量。既然是国家的最高学府,皇帝自然也就十分重视。对于优秀人才,皇帝会直接下令提升为太学教师。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载:“太平兴国二年丙辰,上雅闻恕先名,召恕为国子主簿,赐赏甚厚,令于太学判定历代字书。”于是郭恕先就当上了太学教师。太学学生也有权利推荐自己喜欢的教师。据《宋史·黄晞传》记载,北宋思想家、教育家石介,庆历二年夏任国子监直讲时,太学生们推荐黄晞(字景微,建安人。少通经,聚书数千卷,学者多从之游)作太学教师,石介就应太学生之邀请,聘黄晞为教师。于是太学大兴,生徒由原来二三十人骤增至数千人,“从之者甚众,太学之盛,自先生始。”
另外,太学教师还有一个任用途径,就是由低级学官晋升,《宋史》中对此有记载。这种由太学中提升低级官职的学官作太学教师的做法始于真宗,到神宗实行三舍法后,命太学中正、录、谕等低级学官提升。《长编拾补》中也记载,为解决太学的师资问题,朝廷不仅录用那些虽职务低但却非常优秀的学官为教师,而且那些品学兼优的学生经过国子监的考核,也会被授予太学教师,以充实教师队伍。这些优秀的太学生受过良好的教育,具备一定的才识,同时他们也熟悉太学的教育教学方法,政府不必再对他们进行专门性的培训。
通过考试遴选,也是宋代为太学选教师的一个办法。据《宋史》载:“凡举进士,赴学士院,试经大义五道,取人上等者为博士,下等为正录,愿任教授者听。”
此外,宋太学也聘用外蕃留学生为太学教师。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载:“神宗元丰七年二月丙戌诏,高丽王子僧统,从其徒三十人来游学……吏部乞于四选补算学博士阙,从之。”“徽宗崇宁二年,士子金瑞等五人入太学,朝廷为置博士。”
注重教师的道德和知识素养
宋朝对选用教师的道德和知识素养要求很高。
首先,推荐的教师要具备“儒术该博,士行端良。”仁宗天圣四年九月,颁诏书规定举荐的教师应具备“历任无人已赃者。”徽宗政和三年:“太学博士陆德先言,伏睹御制学法,诸士以八行中选,为诸生之首选,充职事长谕。其已命官之人,窃虑亦合先差。伏望以八行应格人为教官选首从之。”可见,宋政府对太学教师的品德要求是非常严格的,不仅要品行纯良,而且强调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不得进入教师行列。
其次,对教师学识层次有全面要求。《宋史·选举志》载:若进士、科举前五名,礼部奏名前三名,府、监及广文馆第一人,或自太学得第者,皆不试而用。《通考》也载:哲宗绍圣元年,诏内外学官,非制举进士出身及太学上舍入官者皆罢。可见,宋对太学教师除了品德上的要求外,教师本身的学历学识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太学的教学内容,大都是内容高深的儒家经典,不经过多年的磨练、积累,很难形成系统、渊博的知识。因此,宋朝廷对太学教师的年龄有明确的要求。皇祐四年,仁宗下诏规定:“今后应选通经术、有实行、年四十以上者为国子监直讲。”哲宗元祐二年诏书规定:“中央官学教师的年龄要选三十以上历任人充。”可以看出,宋太学教师的年龄最低要求应该是三十岁以上。
宋太学教师的任期,据《宋会要辑稿》载:“神宗熙宁四年十月十七日诏,直讲以十员为额,每二员共讲一经,委中书选差官或主判官奏举,以三年为任。”《长编》也载:“元丰三年二月诏,太学正、录三年为任。”由此可见,宋太学教师的任期应该是三年。但是,对于那些任职期满但在实际教学中有显著教学业绩的,可以连任。
宋太学对教师有特殊要求
为人师表、传道解惑是对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大宋太学要求教师忠于职守,讲学时间不得做与教学无关的事。徽宗政和五年八月刑部大理寺上奏的一条法规明确规定:“国子监、太学、辟雍官,不许出谒及接见宾客……遇假日,听出谒,乃许见客。”而且规定,太学教师在工作期间若有“迟慢不公、考察不实的现象时则重加谴责。”
其次,太学要求教师清正廉洁,不得私自接受学生的礼物,如有违反,必加严惩。徽宗政和四年大观学规规定:“大学、小学教谕受贿并以赃论。”《宋会要·职官》也载:“诏太学、辟雍、州县学职事人,应受赂,并以政和四年二月三日小学旨挥,茶果酒食之类皆是。”显然,太学教师连学生的果品酒食这类礼物都不能接受,否则以受贿论处,足见宋政府对太学教师的管理有多严格。
此外,太学要求教师在工作期间不得滥用职权,对待学生的升留级决不能凭借自己的好恶。太学生体制是由外舍升内舍、内舍升上舍,因为内舍生和上舍生的待遇与外舍生截然不同,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前途。而太学教师对于升级有着一定的决定权,所以太学教师在太学生的升舍过程中如果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现象,一旦发现,宋朝廷会对涉事教师严厉处罚。元丰学令中明文规定:“以升补行艺进退,计人数多寡为学官之赏罚。缘升舍为奸者,论如制律,不用去官赦原。”钦宗靖康元年,再次规定教师“敢私好恶去取,重行黜责”。这些都体现了宋朝对教师以教谋私现象的憎恶和严惩。
赏罚分明的考核制度
为了激励太学教师爱岗敬业,宋朝廷对于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成绩显著的教师给予精神和物质方面的褒奖。熙宁四年十月,神宗批准中枢门下的奏请,中央太学教师的考核要求是:以三年为任,选入到监五年与转京官。或教导无方,职事不修者,并委主判官问责,当议升黜。对于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水平低劣、品行败坏的太学教师,给予降级甚至开除的处分。政和三年,徽宗在《考校程文官降官御笔手诏》中指出:“近览太学生私试程文,词烦理寡,体格卑弱,言虽多而意不遂……学无根本,词必浮靡,可令太学辟师儒校试考选,日后有犯。辟而黜之。文理纵复合格,亦属下流,使归典要,以称朕意。”朝廷对于导致这种现象的大司成刘嗣明、司业林苏恒等官降一级,国子正顾文降一级工资。可见,宋朝廷对于太学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的要求非常高,相应的处罚也很严厉。
-----2023年09月09日《西安晚报》第6版文化周刊之文化纵横栏目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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