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行为人将财物已用于归

(2023-10-19 10:16:26)
标签:

石狮律师

石狮律师事务所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行为人将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也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