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行为人将财物已用于归
(2023-10-19 10: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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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行为人将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也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