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
(2023-10-19 1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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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