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文物部门、公安部门应积极履行法律授予的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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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一游刻划长城保护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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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对于当前长城刻划污损严重的情况,有媒体认为立法的空白是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李晓东(中国文物学会副会长):我也正想和你们联系,相关报道我也见到了一些,我认为媒体上的有些观点是不适当的,有些问题是需要正面回答的。
乱涂乱刻的情况不仅表现在长城上,也表现在其他露天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有些地方的情况比较严重,有些地方,比如故宫,由于管理得好,就很少能见到乱涂乱刻的痕迹。长城刻损严重的结果,当然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对此我们应该分析,哪些是法律自身的原因,哪些是法律有规定而没有得到良好的落实。
《北京青年报》在报道中认为造成长城刻划污损严重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立法上的空白,我认为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早在1991年6月29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就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修改后的《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刻划、涂污或者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部门或者文物所在单位处以罚款或者责令赔偿损失;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在2002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也有所体现。文物管理部门应该按照法律已有的原则性规定,制定保护措施,设立保护机构,落实保护责任。
由此可见,对于在露天开放的文物上乱涂乱刻的行为,法律的相关规定是非常明确的,一些文物管理部门没有很好地学习和落实这些法律规定,也是造成文物被刻划污损严重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记者:有些文物管理部门认为,对于游客乱刻乱涂的破坏行为,自己没有处罚权,难以有效管理,是这样的吗?
李晓东:这也是没有认真学习文物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结果。具体的文物管理部门分为两类:一类是专门保护某一个文物的专门性的文物保护机构,比如天坛文物管理处;一类是在一个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综合性的文物保护机构,比如某县的文物管理所。
说到对于破坏文物的行为的处罚权,法律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在新《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中规定: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这是一种授权性的法律条款,公安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刻划毁损文物行为实施处罚。
记者: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不是过于原则,不利于执法人员具体执行?
李晓东: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确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国家或者文物管理部门所在的省级政府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制定相应的更具操作性的细则规定,这样可能会更好。我认为应该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完善起来。
近年来,从国家文物局到省级文物局都在不断地加强执法监督的机构和队伍建设,国家文物局还制定了执法监督的程序性规定;相关的文物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授权和原则性规定,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为执法人员制定具体的规定。
记者:对于遏制在长城上乱刻乱涂的行为,您有什么建议?
李晓东:首先要大力宣传现有的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在做好现有法律的完善和细化工作的同时,也要做好面向公众的广泛宣传。
其次要加强道德上的宣传教育。让公众认识到刻划行为不仅是违法的,也会对文物的完整性造成破坏,对文物的历史文化价值造成不可恢复的破坏。通过宣传使公众认识到保持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的美好,保护文物的庄严、美观和完整是每一个人应该具有的公共道德,也是每一个人的义务。
当然,还应该认识到,不能奢望这种情况在短期内会彻底改变,要依靠持之以恒的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