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永远都不够用---也说醉酒驾车之量刑
成都人孙伟铭醉酒驾车一审被判死刑!的确出乎很多人的心理预期,于是关于对其量刑是否过重的争议迅速升温,在种种论调中,有一个声音应该引起我们的警惕,那就是为了给“套”上一个合乎人们心理情感的处罚结果,是否应该修改我们现行的法律!理由是“交通肇事罪”惩罚太轻,而“危害公共安全罪”又显得打击太重,按照这个逻辑来看,似乎法律在两者中间出现了一块可怕的空白地带,而恰恰出现在这个“
禁区”的就是成都人孙伟铭!
其实不然,首先,希望法律能够应对社会现实中发生的一切作奸犯科的事实是一个天真的理想!法律永远是滞后的,换言之,法律永远都是不够用的,虽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是历朝历代,古今中外,都有法不能及的事实存在,不是法律本身有了问题,而是法律的大网从法理上讲就允许有一定的缝隙。因为,法律是一个文明社会的游戏规则,它只是一个照顾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戒条,这个属性的出发点就决定了法
律不能够像道德那样使得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情形必然实现。
再者,修改法律是神圣严肃的事情,法律不可能因为某一个或某几个个案的不妥就要动其修改的大事,法律要有一定的连续性和延续性。我国法律的修改,像刑法这样的大法,必须要经过最高人民代表大会,而且要历经严格的论证和辩论,其修改依据有着严谨的法律规定。
第三,对一个犯罪的惩处必须要在法律的框架之下进行,即使现实的法律难以实现公平正义的结果,我们也必须接受它的决定,因为它是律法,不是民意的滥诉或民愿的泛情!就像在现代法律体系比我们较早建立的美国,我相信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人都相信,棒球明星辛普森“绝对”是杀妻案的凶手,但是在法律上因为陪审团制度设计上的“或许漏洞”而只好放过辛普森一样。另者,在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的时候,首先要看的不应该是判刑的长短,而应该是适用法律的律条。大家可以看一份任何级别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绝对是先说适用法律,最后才是刑期的多少。
第四,现在就谈修改法律云云,似乎显得太早,提醒各位注意,这只是一审判决,而且我们都清晰的听到了孙伟铭当庭表示上诉,这是法律给与他的救济权力,按照中国法律精神,上诉不加刑,也就是说,孙伟铭还有再次辩白自己的机会,我相信二审法院会给出一个令公众信服又符合法律的最终结果!
第五,也有人提到,在我国的其他地区也有类似情况发生,判刑也就仅仅几年的刑期,于是,这样看来,是不是法律的统一性也有问题。其实这个观点也不完全正确,的确,同案不同刑会让人觉得有些不公平,但是,我要说的是,无论是从动机到过程,从心理到结果,从来就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即使是在施行判例法的美国,各个洲的法律也不尽相同,最简单讲,仅就死刑而言,各个洲的衡量标准和设置方式
都大相径庭。法律的执行差异性是允许存在的,只要每一个案件的研判从法理上从证据上能够自圆其说,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并不是错判!
第六,我国的司法建设近些年的成绩是惊人的,甚至连“诉辩交易”这样的新潮方式都能允许它的试行,说明我们的立法者执法者是有足够的智慧去应对法律或许存在的不足和漏洞。大家不知道在欧美,有时一起普通的谋杀案,历时数年都不能把凶手送上断头台,甚至我国台湾地区当下著名的陈水扁腐败案,其程序设计上的冗长拖沓也是有目共睹的。
言不及缓,难免有失,大意而已。最后一句俗话,拭目以待,我对二审法官们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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