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用地出让后何时可以申请续期?
(2015-01-20 1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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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
分类: 国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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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请问,此处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是指到期前一年内,还是不得晚于到期前一年?比如对于一宗2015年1月1日到期的土地,申请续期的时间是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还是2014年1月1日之前?四川省广元市国土资源局赵江明
特约专家侯福志答:关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的期限问题,笔者没有见到相关的立法解释。仅就笔者理解而言,这个规定是指从届满之日往前推至少1年提出申请续期,而不是指届满前的1年内任何时间段都可以。因为,土地是重要不动产,价值相对较大,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在处分土地物权时都会很慎重。之所以规定了至迟1年前提出申请,就是要给国家和土地使用者充足准备时间。比如:国家根据规划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拟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物及抵押权的处分,需要给土地使用权人以准备时间。从土地使用者来说,若打算继续使用,就必须提前知道是否符合规划,国家是否有收回打算,这也需要有个协商过程,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给出1年的期限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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