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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多年后宅基地还能索回吗?

(2014-08-01 13:08:45)
标签:

房产

分类: 国土管理

30多年后宅基地还能索回吗?

2014-07-28 10:20:00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法律顾问 侯福志

编辑部:

黎某原在广西岑溪市农村有老宅一套(有房产证),后来黎某去广东发展,其所属原生产队在未通知和不经其本人同意情况下,于1978年擅自拆除其老宅,将其老宅基地分配给他人代管。现在黎某想要索回宅基地并索赔,原生产队村民和村委会都同意给回,但宅基地代管人不愿意给回。镇政府和市国土局的答复是拆除超过20年,现在无法要回和索赔。请问,现在黎某能否要回宅基地并向谁索要赔偿?

 

答:这是一起民事侵权案件。侵权的责任主体是当时的生产队,被侵害者是黎某。其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黎某享有的住宅所有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由于黎某本身是村民,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其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切权利,包括符合规定面积的宅基地使用权。生产队侵犯了黎某的权利,理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由该村现在的集体经济组织退还黎某的宅基地,或者另行安排宅基地。至于住宅损失,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黎某的住宅被拆除20多年,显然符合上述规定,因此不再享有申请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也就是说,如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赔偿其住宅损失的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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