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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热线答疑:这种“换地”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转让?

(2013-07-10 14:51:49)
分类: 国土管理

这种“换地”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转让?作者:
中国国土资源报网 2013-07-03 11:23:02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法制周刊》编辑部: 

2003年1月,村民张某办理了8.46亩土地的占用手续,使用年限为30年,用途系预制板制作经营活动。2007年12月,村委会因村镇规划建设需要,与张某签订了搬迁协议,由村委会补偿张某土地、厂房、搬迁费用共计210万元,同时给张某在本村其他地方调出20亩地用于预制板的继续经营活动,并负责其中15亩土地的“土地占用手续”费用。此后,因政策变化未能给张某办理相关手续。目前,村委会要求张某交出土地使用证并腾出原场地,并对未能办理土地占用手续的15亩土地予以补偿。但张某要求村委会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且负担主要费用。事情陷入僵局后,被反应到了国土资源部门。 

我们认为,张某已构成了非法转让。《土地管理法》规定,若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时,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许可,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后方为合法。张某为了牟利与村委会私自转让是不合法的。该村村委会以镇村规划需要为由,与张某签订搬迁协议属越权行为。现在,该村已经在张某原场地圈了围墙,且部分已实际占用,转让事实已成定局。请问,我们的理解正确吗? 

山西省祁县国土资源局武 建义武

建义读者:您好! 

村委会所代表的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以根据乡村建设规划对土地利用提出自己的想法,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对土地实施收回或进行调整。张某的调整土地行为不是自己主动提出的,而是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村委会提出的,因此,可以认为张某并没有转让土地的主观故意。目前,因为其他原因,张某并没有实施事实上的转让行为,因此不能将张某的行为定性为非法转让。笔者认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当事人的工作,告知张某和村委会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如需调整土地使用权,应当到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土地审批和土地登记手续。 

本刊特约顾问 侯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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