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这宗地应按现状地类登记吗?

(2013-06-06 16:22:00)
标签:

杂谈

分类: 盛世收藏

这宗地应按现状地类登记吗?作者:
中国国土资源报网 2013-06-05 14:58:29 来源: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法制周刊》编辑部:

现在我局有一宗土地登记问题,咨询如下。

1939年,一外籍神父在A村建设了天主教教堂。1951年省档案馆资料反映该处土地房产权属归属天主教会所有。1956年经批准将土地租借给血吸虫防治所使用,文字记载房屋及活动场所面积共15亩。上世纪70年代,教堂被毁,活动场所的土地被附近村民开垦,种植农作物及挖塘养鱼。上世纪90年代中期,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张该宗土地的权利,经多方协商,并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三十条,A村同意将土地归还给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2年10月,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到我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在进行权属调查时发现,15亩土地在2008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有两种地类,建设用地面积2987平方米,旱地及坑塘水面面积7012平方米。

针对上述情况,大致形成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宗土地权属来源清楚,国土资源部门可按确权的相关规定对该宗土地进行确权登记,但应按现状使用地类进行分类办理登记。第二种观点认为,国土资源部门按确权的相关规定可以对该宗土地进行登记。因宗教用地属于特殊用地,不同于其他单位用地的性质,建议全部按建设用地予以登记。

请问哪种观点更合适?   汤海

汤海同志: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而不能简单地用现在的法律去套用过去的情况。2008年进行二调时,是根据使用现状来确定不同地类的,这种做法符合规范,也符合实际。但若要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则需综合考虑历史和现状,依法依规确定土地类别。笔者建议,按照上世纪50年代的实际情况,宗教用地本身应当属于建设用地,后来因为教堂损毁,部分用地变成了种植用地和鱼塘,才有二调时确定为种植用地和鱼塘的问题。所以,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国家标准,若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要求,可将该宗地全部确定为建设用地,这与法律法规并不矛盾,而且也符合我国的宗教政策,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法制周刊》特约顾问  侯福志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