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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能否收回户口外迁村民的承包地?

(2013-02-27 16:23:26)
标签:

杂谈

分类: 国土管理

村集体能否收回户口外迁村民的承包地?作者: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 2013-02-27 14:07:25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问:滨海县陈涛镇的李先生来国土资源局咨询:“听说国家法律有规定,承包地30年不变,户口从所在地迁出,原有耕地不得收回,但我儿子的田就被收了,这是怎么回事?”据李先生讲,儿子在昆山打工并在当地落户了,不久前儿子把户口迁到了昆山某镇,村里知道后,将儿子原来名下的耕地收了回去。李先生坚称,这种情况违反国家有相关规定。请问:村民户口外迁,其承包的耕地,村集体是否有权收回?

江苏省滨海县国土资源局  冯长永

本刊特约顾问侯福志答:30年不变这是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也是写入承包法的,大家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个规定。但30年不变并不是无条件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此,实际生活中,30年不变也是有前提的。处理此类问题必须依据承包法的原则。来信没有说明李先生儿子到外地落户的情况属于哪一种性质,笔者不好进行推断,但若是将户口迁到了设区的城市,比如迁到昆山市的某区某镇并且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地是应当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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