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划拨地上的房屋如何办理土地变更?
(2013-02-27 16:20:11)
标签:
杂谈 |
分类: 国土管理 |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2013-02-27 14:08:54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问:张某把划拨土地上的房产转让给黄某和其子黄小某,并签订转让协议。现黄某持协议书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转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房产,是应该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先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手续,再按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是直接按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后,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手续?
读者田华
特约顾问侯福志答:《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况。
第四十条第一款只适用于划拨土地,而且既包括在建工程也包括已建成的房屋,其主体主要是特定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而且该条款的侧重点在于强调划拨土地转让房地产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而第六十一条第三款适用于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用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既包括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也包括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在办理了初始登记后转让的,都要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先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再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其适用主体主要是购买房屋的自然人,且本款的侧重点在于规定房屋和土地登记程序。
所以,基于上述认识,来信所介绍的情况应当适用于第六十一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