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用地上建宾馆是否属于改变用途?
作者:中国国土资源报网 2013-01-30 15:04:11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问:A公司于1995年取得一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在1998年10月该公司将该宗划拨工业用地补办为国有出让用地,并在1999年9月取得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用途改为“综合”,使用年限50年。现A公司在该宗地上建起商务宾馆。请问:针对以上事实,A公司是否存在改变土地用途行为?
浮梁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王浩
特约顾问侯福志答:综合用地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的概念,它是指同一宗地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例如商业、服务业、居住等综合用地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在规定不同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时,对土地用途进行了简略分类,其中除列举的4个类别外,增加了综合和其他用地的概念作为兜底条款。上世纪90年代的有效的《全国土地调查分类》并无综合用地的概念,而是结合实际生活中的用途作了更为详细的划分,其中商服用地中包括了商业和宾馆服务业等用地。因此,在所谓的综合用地上建筑宾馆,在笔者看来,并没有改变用途。另外,《全国土地分类》、《土地分类标准》出台后,在实际出让过程中,综合用地的概念已不再使用,而是按照综合用地当中相应的不同类别的土地用途,分别进行归类并确定具体的出让年限。
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解决历史问题,应当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依法依规的原则,不能用现实状况和规定去机械地理解和处理过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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